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隆安县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发展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隆安县和泰港口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南交运规〔2022〕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的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水运建设市场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一)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 评价范围为南宁市辖区内从事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 评价对象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水运建设市场从业的设计和施工企业。 (二)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管的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 二、评价依据 (一)南交运规〔2022〕4号; (二)交质监发〔2012〕774号。 三、评价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 1.项目法人应于2024年1月31日前组织完成对管辖项目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人并报隆安县交通运输局; 2.隆安县交通运输局对项目法人上报的评价结果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其他信用行为进行初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于2024年2月15日前报南宁市港航发展中心; 3.南宁市港航发展中心、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上报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评价、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结果及材料进行收集、审核和汇总,于2024年2月底前将汇总的审核评价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南宁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4.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中旬完成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和其他信用行为评价的审核和汇总评价周期内各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工作,提出综合评价等级评定建议报信用评价领导小组; 5.信用评价领导小组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政府部门网站、南宁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平台和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上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 (二)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 监理企业组织项目监理机构应于2024年2月8日前完成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自评工作;项目业主于2月26日前完成对监理机构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工作并上报纸质材料到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应于3月5日前完成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审核、评价工作,编写信用评价报告并报领导小组;3月15日前领导小组完成审定并将结果在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政府部门网站、南宁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平台和信用中国(广西南宁)网站上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精心安排,严格按照南交运规〔2022〕4号文标准进行评分,客观公正组织好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真实反映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状况。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评价标准,认真组织评价,指定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及评价资料的上报工作,招标人、项目法人和县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落实审核、评价,做到依据充分、评价客观;各单位应重点审核信用评分大于95分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抽查复核,确保评价结论如实反映设计和施工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组织不力、工作不认真负责、存在严重偏差及未按规定上报的单位,将给予通报。 (三)隆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通知南宁港隆安港区宝塔作业区码头工程招标人,并督促协调其及时完成相关评价工作。 (四)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南宁市港航发展中心、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加强协调、指导,做好相关答疑及衔接。 五、其他事项 评价结果除报送纸质材料外,还应按照评价时间节点及时把评价结果电子资料发送至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nnssyxypj@163.com ,联系人:李尚,0771-3848793,陈俞希,0771-3821884;市交通运输局水运科,王彩云0771-5884611、全桂喜0771-5884611。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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