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咨询联系人:0771-5708411 联系方式:吕先生项目报名联系人:19377187710 联系方式:吕先生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分布于南宁市兴宁区、西乡塘区各街道,权属南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由南宁富航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本次招租商铺均按现状招租,租赁场所的状况以招租公告和现场实地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挂牌标的的权证、现状、相关费用等基本情况。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对报名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租赁面积等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表示认可,并愿对自己参加竞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商铺招租清单 序号 标的名称 参考建筑面积(㎡) 经营范围 租期(含装修免租期) 装修免租期 每年递增租金(含装修免租期) 水电保证金(元) 消防保证金(元) 挂牌价格(元 / 月) 竞租保证金(元) 现状 1 兴宁区解放路 81 号 3 层 385 93 商业 1-2年 0 个月 5% 在合同签订时缴纳,一般经营业态水电保证金为 500 00 元 / 间,网吧、 KTV 、发廊、餐饮等为 3,000 00 元 / 间。承租方自行安装水表、电表。 1,000 00 4,631 00 10,000 00 空置,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而发生房屋征收时(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搬迁。按现状出租。 2 兴宁区朝阳路 53-1 号 65 55 商业 1-3年 0-1 个月 5% 500 00 4,914 00 5,000 00 空置,按现状出租 3 兴宁区朝阳路 53-4 号 91 2 商业 1-3年 0-1 个月 5% 500 00 6,838 00 5,000 00 空置,出租面积含地下室,按现状出租 4 西乡塘区明秀西路 111 号正恒国际广场 12 号楼 1 层 10 号 65 92 商业 1-3年 0-1 个月 5% 500 00 6,145 00 5,000 00 空置,按现状出租。由承租人向物业管理方交纳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需了解收费详情,请向物业管理方咨询。 5 西乡塘区新阳路 67 号 5 栋 3 号 67 32 商业 1-3年 0-1 个月 5% 500 00 4,376 00 5,000 00 空置,按现状出租 6 兴宁区高峰路 6-2 号万兴大厦 1 层左 1 号 130 92 商业 1-3年 0-1 个月 5% 1,000 00 5,891 00 5,000 00 空置,按现状出租 7 西乡塘区龙胜街 12 栋 1 层 12-3 、 4 号 95 92 商业 1-3年 0-1 个月 5% 500 00 13,500 00 10,000 00 空置,按现状出租 备注: 1 、承租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计租时间以出租方实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时间延长的,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签约合同租赁期不满 3 年的,无装修免租期;租赁期满 3 年(含)及以上的,装修免租期为 1 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第一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满一年后租金单价逐年递 5% 。因承租方个人原因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函的 3 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期租金补齐。 2 、租金按月支付,按先交费后租用原则,承租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缴纳第一个月(按日计算租金)和次月的租金,每月最后一日前,预交下个月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或不足额缴纳租金的,从次月的第 5 日起,开始计收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连续两个月不足额缴纳月应缴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方承租房屋,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维修)保证金中扣抵扣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及所欠租金的违约金等费用,并不予退还扣除后所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维修)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承租方所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所欠费用。上述非住宅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月租金金额不因面积的变化增加或调减。 3 、承租方自行安装水表、电表。 4 、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缴纳 3 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自身原因提前或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履约金为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退回。 5 、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按拟出租商铺面积缴纳消防保证金:面积在 100 ㎡以下为 500 00 元 / 间;面积在 100 ㎡以上(含 100 ㎡)为 1,000 00 元 / 间。 6 、承租方无整体转租、转让、转借第三方的权利。 7 、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房屋装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承租方装饰装修须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 , 装饰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1 )非住宅建筑面积 100 ㎡以下(含),按 50 00 元 / ㎡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 100 ㎡以上, 500 ㎡以内(含),按 40 00 元 / ㎡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 500 ㎡以上, 1000 ㎡以内(含)按 30 00 元 / ㎡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 1000 ㎡以上的,按 20 00 元 / ㎡收取;非住宅每套每次保证金收取额最低不得低于 2,000 00 元。装饰装修竣工后,经出租方检查 , 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 , 出租方凭承租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票据原件 , 全额退还保证金 ( 不计息 ) 。 8 、承租方必须一次性安装烟感探测器,自行配备消防器材,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商铺内严禁住人。 9 、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商铺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 , 联系电话 :0771-2236981 。 ‘ 1 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铺面现状并签署《铺面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铺面状况确认书》。 2 承租方以公开竞租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计租时间以出租方实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开始,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时间延长的,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签约合同租赁期不满3年的,无装修免租期;租赁期满3年(含)及以上的,装修免租期为1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第一年租金单价保持不变,满一年后租金单价逐年递5%。因承租方个人原因导致合同关系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函的3个工作日内将装修期租金补齐。 3 租金按月支付,按先交费后租用原则,承租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缴纳第一个月(按日计算租金)和次月的租金,每月最后一日前,预交下个月租金,承租方逾期支付或不足额缴纳租金的,从次月的第5日起,开始计收所欠租金的违约金。连续两个月不足额缴纳月应缴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收回承租方承租房屋,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维修)保证金中扣抵扣承租方拖欠的租金及所欠租金的违约金等费用,并不予退还扣除后所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及水电(维修)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承租方所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所欠费用。上述非住宅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月租金金额不因面积的变化增加或调减。 4 承租方在合同签订时按拟出租商铺面积缴纳水电保证金、消防保证金。水电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收取:在合同签订时缴纳,一般经营业态水电保证金为500 00元/间,网吧、KTV、发廊、餐饮等为3,000 00元/间。消防保证金按以下标准收取:面积在100㎡以下为500 00元/间;面积在100㎡以上(含100㎡)为1,000 00元/间。 5 租赁期内,承租方没有转租、转让、转借的权利。承租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经出租方查实,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承租方承租房屋。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作为违约金。因上述违约行为与第三方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 承租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缴纳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因承租方自身原因提前或违约解除合同的行为,履约保证金作为解除合同违约金,不予退回,解除合同后仍需补交装修免租期租金。 7 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关于房屋装修及使用的有关规定,并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出具装饰装修承诺书方可开工。装饰装修承诺书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承租方装饰装修须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装饰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1)非住宅建筑面积100㎡以下(含),按50 00元/㎡收取;非住宅建筑面积100㎡以上,500㎡以内(含),按40 00元/㎡收取。装饰装修竣工后,经出租方检查,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出租方凭承租方交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票据原件,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8 承租方必须一次性安装烟感探测器,自行配备消防器材,使用天然气的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9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有改变用途的,承租方负责恢复,同时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总额的违约金,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0 承租方需自行办理承租房屋在消防安全、工商、税务、市政等所有与经营行为有关的手续,尤其是特种行业的须取得特种行业的许可证后方可进场装修及经营。 11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而发生房屋征收时(以南宁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依据),租赁合同自行终止,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及时搬迁,逾期不搬的,属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予退回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 12 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商铺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联系电话:0771-2236981。 13 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4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1 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 承租方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并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 50% 交纳服务费 (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 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以转账方式支付约定的租金、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租赁合同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的承诺文件 铺面状况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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