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人民法院关于一对顶箱柜(重新二拍)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定 于 2024年 1 月 31 日10:00至2024年 2 月 1 日10:00 (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www taobao com )对 一对顶箱柜 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 : 一对顶箱柜 。 二、标的物详情 :拍卖标的物 为 一对顶箱柜;拍卖标的物经广西大学林产品质量检验中心鉴定,经送品检验,上述家具木材名称为香脂木豆。竞买人需对本标的物现状、材质、竞拍 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和咨询后谨慎参加竞拍。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本院承担范围,其外观、结构、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不得以上述条件不符为悔拍理由。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保证,且后续的搬运、移交等运输问题需买受人自行解决 。 特别提醒: 有意者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三、竞价时间及保留价、起拍价: 拍卖竞价时间 : 2024年1 月 31 日10:00至2024年2 月 1 日10:00 (延时的除外) 起拍价 : 24000 元人民币 保证金 : 2400 元人民币 增价幅度 : 200 元人民币 四、拍品咨询和看样: 看样需提前电话预约,预约电话: 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400-8284666 。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日前一日的工作日接受咨询,拍品咨询电话: 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400-8284666 。 五、拍卖方式 :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六、 该案由拍辅机构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拍卖,该辅助机构提供的咨询、看样及成交前的服务均为免费服务,如买受人需要该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与本院无关。如该辅助机构强制将上述免费服务与收费服务捆绑提供,买受人可向本院投诉。投诉地址:凭祥市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局,电话:0771-8521527 。 七、 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日七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 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网账户(未有淘宝网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买并填写网拍授权委托书。如办理委托,委托材料应在拍卖日前两个工作日交至本院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优先购买权人应在拍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 十、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十一 、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在办理产权变更和移交过程中:1、应缴、补缴、欠缴的所有税款依照法律规定缴纳;2、应缴、补缴、欠缴的其他款项,以及该标的物所拖欠的物业、水、电等可能影响标的物过户、使用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二 、拍卖竞价前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将冻结竞买人网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网络竞价结束后15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 户名:凭祥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账号:45050159845100001759-1839 )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既可以在线上通过网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请登陆淘宝网竞拍界面 咨询电话:400-8284666 联系人: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咨询电话:0771- 8531679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联系地址:广西凭祥市北环路322号凭祥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凭祥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凭祥市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收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 , 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运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我院将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委托有关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费用标准如下: 一、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接收拍卖卷宗材料后,未实际承担辅助工作,因执行需要撤回拍卖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费用; 二、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完成相应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拍卖、变卖成交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成交的 , 被执行人应按以下方式承担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一 ) 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 100 万元以下的 , 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 4 ‰ ; 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为 1 ‰; ( 二 ) 动产成交价 5 万元以下的 , 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为 2%; 超过 5 万元的部分为 1% 。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 ( 三 ) 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10 万元 , 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3 万元 , 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 30 万元。 三、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已承担部分拍卖辅助工作,在标的物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无需继续拍卖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的评估价(议价结果、询价结果)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如标的物未经评估,且无法询价、议价,无市场参考价的,按 500 元收取; 四、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拍卖辅助工作后,标的物经拍卖、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应按标的物的财产类型,以标的物最后一次流拍的价格为基础价,比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计算方式减半承担费用; 五、因标的物需要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所产生的费用 , 被执行人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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