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关于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技术服务项目采购需求的公示 采购单位名称: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仁和楼2栋 项目名称:深汕特别合作区2024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技术服务 项目编号:无 采购类型:自行采购 采购数量:1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限额(元):200000元 采购部门:环境管理科 联系人:秦工 联系人电话:0755-22101726 报价方式:接受纸质或电子文件报价,纸质件提供加盖公章的报价单、营业执照与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有),一式一份,报价日期以签收之日为准,邮寄地址: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2栋411室。电子文件提供加盖公章的报价单、营业执照与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如有)扫描件,报价日期以邮件送达时间为准,邮箱地址:qinronglin@meeb.sz.gov.cn 报价截止日期:2024年2月1日 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指引(试行)》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应开展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本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污染因子、损害程度等情况进行认定,通过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技术服务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规范案件办理流程。 项目内容: (一)案件线索筛查技术服务 协助我局形成相关案件筛查结论,判定是否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条件,完成初步核查情况统计表等材料的报送,建立并保存案件档案。 (二)损害调查技术服务 1.对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案件提供损害调查技术服务,指导我局收集缺失信息、数据,必要时陪同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或者人员访谈等方式加以明确; 2.协助我局判定相关案件是否存在明确的责任主体及损害行为; 3.协助我局判定相关案件的损害行为及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或因果关系; 4.协助我局按照《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深圳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查与调查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程度、污染因子等内容进行技术分析论证; 5.协助我局选定鉴定评估方式(综合认定、委托专家评估、委托专业机构鉴定); 6.对适用于综合认定的案件,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协助我局作出综合认定; 7.对适用于委托专家评估的案件,协助聘请专家,支付专家费,由专家出具评估意见; 8.对适用于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的案件,协助确定专业机构; 9.协助填报损害调查结论表。 (三)磋商或诉讼技术支撑 1.协助对案件损害担责方式选取提供建议; 2.协助做好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相关工作,为起草磋商告知书和赔偿协议等相关文书提供技术支撑,参与磋商会; 3.协助做好诉讼相关工作,为案件审理准备相关材料; 4.协助判断相关案件是否需申请司法确认,与人民法院做好材料对接工作。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监督服务 协助对修复类案件做好执行监督工作。 (五)典型案件提炼及信息宣传技术服务 协助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及时形成案例总结,编写宣传稿。 (六)其他领域案件技术支持 为合作区其他领域(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农业农村、林业等)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至公示发布之日止,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并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等网站上无相关诚信记录;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不允许转包分包。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对上述采购需求公示10个自然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汕管理局2024年1月23日相关附件 附件:报价单模板(仅供参考).docx 附件:(报价单可灵活设计,模板仅供参考)深汕特别合作区XXXX项目报价单一、报价内容项目名称:XXX采购单位:报价单位:XXX报价(总价):联系人:电话:地址:二、报价明细(此报价表内只需填写一年的项目服务费)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费用(元)1X2X3…………X合计X(大写:X X X)报价测算过程:交付和付款条款:其他必要的条款和条件:(保修条款、退货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三、具体需求响应情况完全满足本项目需求。四、供应商资格条件完全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XXX公司(需加盖公章)2023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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