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主体释明法律责任的 公告 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香港达利运输公司、海南星成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岑少明、徐贵梅、王荣春: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 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粤0112清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星成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实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2023)粤0112强清6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务,鉴于清算组未接管到和未发现华实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也未能联系到华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和控股股东,清算组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28条规定,’对于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强制清算案件,经向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等直接责任人员释明或采取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然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华实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现清算组向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主体释明以下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9条规定:’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广州华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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