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台山市台城桥湖站西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物探服务项目】公开选取【工程勘察】机构的公告

关于为【台山市台城桥湖站西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物探服务项目】公开选取【工程勘察】机构的公告2024-01-24 17:20 ,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为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公开选取工程勘察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项目采用多选一的直接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将在报名的若干家中介机构中,自主选定一家作为中选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不应有任何异议。 项目业主 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采购项目名称 台山市台城桥湖站西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物探服务项目 中介服务事项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投资审批项目 否 采购项目编码 44078100707511X2401210024 项目规模投资额(¥3,592,000.00元) 所需服务 工程勘察 服务内容 本项目位于台山市台城街道桥湖社区站西路,规划总用地面积为16836.94平方米,总投资为359.2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楼道门翻新、楼道门禁设施更换、疏通及维护化粪池以及楼道墙面粉刷等建筑本体整治;车行道改造、人行道改造以及三线整治等市政设施提升;小区公共空间改造、垃圾投放点设置等公共空间优化。 本次物探工作包含地下管线探测,提供探测成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盲探管线、控制测量GPS(E级)控制点、图根控制点、原地形图修测、1:500地下管线测绘制图、建数据库,最终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结合现场以实际发生为准),协助设计、施工开展后续工作等。 中介机构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需具有工程勘察乙级(或以上)的资质。 其他要求说明: 无 服务时限说明 无要求,按合同双方自行约定。 服务金额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金额说明 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收费标准并结合市场调节价下浮20%,本项目服务金额不超过12万元,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的结算价为准。 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方式 直接选取 是否选取中介 否 有无回避情况 否截止报名时间 2024-01-24 17:20 业主单位咨询电话 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 (登录后查看) 采购需求书下载台山市台城桥湖站西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物探服务项目需求书.pdf合同范本(物探).pdf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已经向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和中介专属网页发送通知,诚邀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库中介服务机构登录中介专属网页进行报名。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台山分中心 2024-01-22GF—2016—020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台山市台城桥湖站西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物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勘察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台山市台城桥湖站西路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点:台山市台城街道桥湖社区站西路。2.工程规模、特征: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6836.94㎡。二、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1.勘察范围和阶段: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及周边。2.技术要求:技术成果应满足工程设计及有关现行勘察规范等要求。3.工作量:本项目范围内及周边的管线探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盲探管线、控制测量GPS(E级)控制点、图根控制点、原地形图修测、1:500地下管线测绘制图、建数据库,最终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结合现场以实际发生为准。)并协助设计及施工开展后续服务等。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合同签定后,以甲方通知为准。2.成果提交日期:签订合同收到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后,30个日历天内。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四、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成果应满足工程设计及有关现行勘察规范等要求。五、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金额:勘察费签约合同价暂定价为人民币小写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勘察费最终结算价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相关内容及收费标准下浮20%进行计算,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结算价不超过12万元。2.合同价款形式: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六、合同文件构成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八、词语定义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4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台山市台城街道签订。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勘察人执贰份。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电话:,电话:发包人:(印章)勘察人:(印章)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签名或盖章)电话:电话: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1.1.4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1.1.5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1.1.8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9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1.1.10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1.1.11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1.1.12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13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4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15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1.1.16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1.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19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1.1.20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适用技术标准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1.5联络1.5.1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1.5.2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5.3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6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保密除法律法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权利2.1.1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2.1.2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2.1.3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2.2发包人义务2.2.1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2.2.2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2.2.3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2.2.4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2.2.5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2.2.6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2.2.7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2.2.8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1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3.1.2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3.1.3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3.2勘察人义务3.2.1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3.2.2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3.2.3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3.2.5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2.6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3.2.7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3.3勘察人代表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第4条工期4.1开工及延期开工4.1.1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4.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4.2成果提交日期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3.1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3.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4.4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4.5恶劣气候条件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第5条成果资料5.1成果质量5.1.1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5.1.2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5.2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5.3成果交付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关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第16条争议解决16.1和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2调解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6.3仲裁或诉讼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_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1.2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发包人要求;(5)技术标准;(6)发包人提供的原始资料(如果有);(7)其他合同文件。1.3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1.3.1适用法律法规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1.3.2适用技术标准特别要求:无。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无。1.4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1.5联络1.5.1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5.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1.6保密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勘察人终身对该工程有保密的义务。第2条发包人2.1发包人义务2.1.1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无。2.1.2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无。2.2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以书面通知为准。第3条勘察人3.1勘察人权利3.1.1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2勘察人代表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以书面通知为准。第4条工期4.1成果提交日期4.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4.2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4.2.1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以书面通知为准。第5条成果资料5.1成果份数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陆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为/份。5.2成果验收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第6条后期服务6.1后续技术服务6.1.1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配合发包人开展设计、施工招标工作和项目实施工,提供相关勘察咨询服务。6.1.2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再另行支付。6.1.3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工程质量缺陷期满。第7条合同价款与支付7.1合同价款与调整7.1.1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相关内容及收费标准下浮20%进行计算,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结算价不超过12万元。7.1.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2)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结算价不超过最高限价。(3)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7.1.3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7.2定金或预付款7.2.1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额:/或预付款的金额:合同价的30%。7.2.2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7.3进度款支付7.3.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7.4合同价款结算7.4.1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收到完整合格的勘察成果后,提交支付申请并经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0%。(2)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支付申请并经审核后支付余款。第8条变更与调整8.1变更范围与确认8.1.1变更范围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8.1.2变更确认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8.2变更合同价款确定8.2.2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8.2.3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第9条知识产权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2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勘察人所有。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9.3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勘察人承担。第10条不可抗力10.1不可抗力的确认10.1.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如政府临时禁令):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10.2不可抗力的通知10.2.1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10.2.2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第13条责任与保险13.1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勘察费内已包含建设工程勘察责任险的费用,勘察人必须自行购买,否则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第14条违约14.1发包人违约14.1.2发包人违约责任(1)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勘察签约合同价的10%。(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勘察签约合同价的10%。14.2勘察人违约14.2.2勘察人违约责任(1)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需承担全部勘察费用。(2)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勘察签约合同价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限额为勘察签约合同价的10%。(3)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按勘察人造成实际损失赔付。(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若发现勘察成果与现场不符或勘察人造假或虚报勘察成果,发包人将视虚假程度扣除承包人50%的勘察费总额。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第15条索赔15.1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15.2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GF-2016-0203》通用条款执行。第16条争议解决16.1仲裁或诉讼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7条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附件A勘察任务书及技术要求负责本工程勘察报告编制的技术人员必须齐全,技术人员经验丰富、专业配套。勘察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师资格,其他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资格。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问题需负责人到位解决。附件B发包人向勘察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如果有)。1探测作业前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如果有)。1探测作业前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如果有)。1探测作业前4其他必要相关资料(如果有)。1探测作业前附件C进度计划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附件D工作项目和价格明细表表1序号工作项目复杂程度数量单位单价(元)金额(元)备注一控制测量1控制测量GPS(E级)控制点复杂按实点4123表2.2-2序号12图根控制点复杂按实点131表2.2-2序号13小型工程测量(地形图修测、水准测量等)按实组日1000表2.6-1序号4小计二管线探测费1盲探管线复杂按实㎡3表7.2-1序号132地下电缆测量复杂按实km1880表2.4-1序号13给排水管道测量复杂按实km2599表2.4-1序号3小计三技术工作费(一+二)×22%(一+二)×22%(一+二)×22%(一+二)×22%7.1技术工作费四合计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一+二+三五下浮20%四×80%四×80%四×80%四×80%说明:1.最终工作内容结合现场以实际发生为准,最终结算价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相关内容及收费标准下浮20%进行计算,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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