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集团酒钢医院消防智能物联网远程监控互联网专线租用服务采购竞价公告 项目编号:JGYY-JJ-202401-00946公告基本信息采购项目名称酒钢集团酒钢医院消防智能物联网远程监控互联网专线租用服务采购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采购单位酒钢医院评标办法 单项最低价法 采购方式竞价(阳光采购)项目类型 服务类 联系人白永强联系电话13993770329资金来源企业自筹概算金额(万元/人民币)2.4公告(报名)开始时间2024-01-23 09:16:41公告(报名)结束时间2024-01-26 18:00:00是否设置降价幅度 已设置每一个标的降价幅度 竞价开始时间2024-01-30 15:00:00竞价结束时间2024-01-30 17:00:00保证金金额(元) 0 标的信息序号标的名称物料编码标杆价类型数量单位标杆价格(元/人民币)税率品牌/厂家技术标准交货日期备注1酒钢医院消防智能物联网远程监控互联网专线租用服务采购b7ced294-c9ae-4263-8416-2473bcdbf365计划采购价1.0000项240006%无2026-02-19贰年服务费投标人资格要求序号资质名称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2 投标人不是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的失信被执行人。技术服务费收取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方甘肃文锐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向投标人提供有偿平台技术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见《关于下调酒钢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其他说明内容附件信息附件1:酒钢医院消防智能物联网远程监控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docx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点击此处即可登录酒钢阳光采购系统参与项目 酒钢医院消防智能物联网远程监控互联网专线租用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GYY-2024-HQ-200*号签订地点:甘肃省嘉峪关市酒钢医院后勤保障部办公室签订时间:2024年2月19日甲方:酒钢医院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西路615号乙方:地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现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1.合作内容消防智能物联网为省、市消防主管部门统一网络平台,乙方需按照消防物联网管理要求,为甲方免费安装消防物联网监控设备,并接入30M互联网专线一条,完成对甲方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水池、水箱水位设备监控及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的数据稳定上传,同时对其物联网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接入数据能准确、稳定、保密的上传至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平台,符合省、市消防主管部门管理要求。1、网络带宽:上行:≥30M,下行≥30M;时延≤10ms。2、提供的专线接入服务标准满足《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与省、市消防平台通信业务安全畅通。确保消防数据对接至省消防总队平台,保证甲方消防数据能准确、稳定。3、故障报修及时应答,提供一对一专门服务电话,服务时间为7*24小时并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4、在质保期内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如遇设备故障或损坏情况,及时有效进行设备更换和维护。5、提供消防远程监控平台所需的设备。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2.1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从事违法犯罪或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2.2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2.3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置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若发生故意损坏、灭失时,甲方应全额赔偿。其中,光电收发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并保管。2.4甲方应为乙方在设备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2.5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指定协助配合的联系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3.1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3.2若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设备,其所有权应归乙方。第四条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4.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接入租用服务,其资费标准:30兆互联网专线接入租用贰年服务费总金额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4.2甲方向乙方支付专线服务费周期为:按每年度支付,服务周期满壹年,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第一年度的互联网专线租用服务费,缴费期为一年,服务周期满贰年,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第二年度的互联网专线租用服务费。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金为:6%,付款方式为:银行现汇。第五条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5.1乙方提供的专线接入服务标准应满足《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通信业务安全畅通。5.2乙方向甲方提供专线故障申告电话,设备故障报警电话,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并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为此,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未果时,应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6.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单方面提出中止履行合同,则甲方应按正常资费标准(不予优惠)向乙方足额缴纳剩余时间的所有服务费。6.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乙方将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以下之一:(1)减免相应的专线接入服务费。即每月按30天计算,每天的减免额为月服务费的1/30;每小时的减免额为每天服务费的1/24。(2)延长专线接入服务时间。即在专线接入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延长专线接入服务时间,延长时间以甲方通信业务中断时间的两倍计算。补偿服务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第七条权利义务的转让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保密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均负有保密责任。第九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第十条通知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合同期限12.1本合同有效期为贰年,自2024年2月20日至2026年2月19日。有效期满后,本合同所涉及的专线服务时间、费用支付、通信保障等约定事项,直到双方履约完毕为止。12.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附则13.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13.2双方对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界面,依据设备线路的所有权归属进行划分。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或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3.4合同双方经办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避免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13.5本合同所有附件、补充合同或有关确认文书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 方乙 方单位名称(章): 酒钢医院单位名称(章):单位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西路615号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937-6711791电话: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嘉峪关市广场支行开户银行:税号:12620000MB18364834税号:帐号:962002010001396756帐号:邮政编码:735100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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