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报单号: HNC20240127156 计划编号: 期次: 201601期(甘肃) 采购单位: 甘谷电厂 数量 (吨): 40000 热值: 4500 硫份: 0.600 交收时间: 2024-02-01~2024-02-29 应单价格类型: 到厂价 限价类型 : 标煤单价(含税) 最高限价(含税): 贸易性质: 内贸煤 运输方式: 公路 收货人: 华能甘谷发电有限公司 收货方式: 到厂交货 收货地点: 甘谷电厂储煤场 煤种: 烟煤 原产地: 未知 未知 报单说明:质量标准 检验指标 指标标准 单位 下限 上限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30 % 30 全水分(Mar) 20 % 20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4500 Kcal/kg 4500 空气干燥基硫(Sad) 0.6 % 0.6 收到基灰分(Aar) 30 % 30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询比价 招标 竞价 报价方式: 密闭 公开 报价次数 单次 多次 交易商范围: 公开 指定 应单方式: 全部应单 部分应单 最低数量: 10000 最大数量: 40000 应单开始时间 2024/1/24 15:00:00 截止时间: 2024/1/26 15:00:00 保证金信息 保证金类型: 无保证金 评标保证金 保证金(如果未缴纳足额评标保证金评标时将视为无效应单,如果未缴纳足额保证金供应商将无法应单) 保证金单位: 华能甘谷发电有限公司 保证金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甘谷支行 保证金账户: 2706061509024904327 其他附件 采购合同模板 现货合同模板-2024年修订甘谷.docx 其他附件 评标方案说明 评标方案说明 现阶段评标工作在线下进行,具体相关内容请联系相应单位。 煤炭购销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甘肃XX签订时间:2024年X月X日甲方(买方):华能XX热电有限公司乙方(卖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改委煤炭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煤炭品质1.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煤炭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质量项目代码单位标准规格全水分Mt%≤N灰分Aar%≤N挥发分Vdaf%≥N硫分St,d%≤N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M粒度≤XXmm第二条煤炭数量及供货期限2.1煤炭数量:X万吨。2.2供货期限:2024年X月X日起至2024年X月X日止。第三条交货地点和运输3.1交货地点:华能XX热电有限公司专用线/煤场。3.2运输方式:乙方采取铁路/公路运输的方式。3.3货权转移:乙方在交货地点将煤炭卸到指定地点后即完成交付,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甲方。煤炭到厂前发生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3.4乙方将煤炭运至交货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和人员安全负责。第四条价格4.1合同价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MKcal/Kg对应一票到厂价(含税)XXX元/吨。4.2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为发热量、硫分、灰分、挥发分、全水分等考核指标调价之和。4.2.1发热量调价:(1)低位发热量(Qnet.ar)≥M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元/大卡·吨结算;(2)M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M-1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0.002元/大卡·吨结算;(3)M-1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M-2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0.005元/大卡·吨结算;(4)M-2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M-3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0.01元/大卡·吨结算;(4)M-3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M-4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0.02元/大卡·吨结算;(5)M-4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M*8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0.035元/大卡·吨结算;(6)单批次实际交货热值低于M*8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0.00元/大卡·吨结算,不予退回;4.2.2硫分调价:(1)当N%<硫分(St,d)≤N+0.5%时,每升高0.1%(不足0.1%按0.1%计),煤炭价格降低5元/吨;(2)当单批次硫分(St,d)大于N+0.5%时,该批次单独结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供煤;N+0.5%<硫分(St,d)≤N+1.0%,每升高0.1%(不足0.1%按0.1%计),煤炭价格降低10元/吨;硫分(St,d)>N+1.0%每升高0.1%(不足0.1%按0.1%计),煤炭价格降低20元/吨。4.2.3灰分调价:当收到基灰分Aar>N%时,每升高0.01%考核0.02元/吨。4.2.4挥发分调价:当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N%时,每下降0.01%考核0.02元/吨。4.2.5全水分调价:当全水分(Mt)>N%时,每升高0.1%考核0.2元/吨(不足0.1%按0.1%计)。4.2.6兑现率考核: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乙方在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兑现率在90%—8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含税);兑现率在80%—7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兑现率在70%—6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兑现率在60%及以下,结算单价下浮15元/吨(含税);合同期内未供应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4.2.7其他考核:4.2.7.1乙方在煤炭装车过程中应按同一批次同一煤种进行均匀装车,不得有掺杂使假现象,否则,甲方单独取掺杂使假的劣质样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算依据。4.2.8以上条款除单独约束单批次结算的,其余按月加权后计算,合并调整煤炭价格。第五条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5.1数量检测:煤炭数量确认以甲方到厂轨道衡/地中衡计量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5.2质量检测:煤炭质量确认以甲方到厂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5.3数、质量差异处理:5.3.1乙方认为5.1计量结果与其认可的计量数据差异超过1.2%(1%)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与甲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本合同第九条提交争议解决。5.3.2如果乙方认为5.2检验结果与其认可的低位发热量差异超过100大卡/千克的,有权提出异议,可以在7天内委托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批次存查煤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与到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在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内,则以买方的检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超出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则以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乙方不得再提出异议。但如果在7天内乙方未委托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则以甲方的检验结果为准。如果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相符,或在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内,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符,且超过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结算与货款支付6.1结算款包含结算价计算的煤款、运输费及双方因承担违约责任而扣减或追加的违约金等。6.2结算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6.3煤炭在目的地交货后,甲方按照计量、质量检验结果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结算通知单以原件为准(正副本均有效)。乙方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10日内进行确认,并对煤款出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6.4乙方对结算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5日内向甲方发出异议通知书。双方对存在的异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努力达成共识。6.5先货后付款,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乙方付款。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7.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组织煤炭供应工作导致后果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保留索赔的权利。7.3合同执行期间发现掺杂使假行为、单批次热值低于拒收值、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以及违背有关承诺的,甲方有权暂停煤炭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7.4乙方供应的煤炭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5乙方原因造成供应的煤炭未按照约定到达交货地点而增加额外费用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7.6乙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未结算煤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按法律程序处理。7.7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的,全额扣除保证金5万元。第八条不可抗力8.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它事件。8.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8.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9.2双方应最大努力在60天内解决此项争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0.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10.2为便于业务衔接,买卖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扫描件或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10.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页甲方:(盖章)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签订日期:2024年 月 日地址: 地址: 邮编:邮编: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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