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酒钢集团碳钢薄板厂1月份方坯塞棒集中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酒钢集团公司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47.110.33.156:8082)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月31日09时45分前上传投标文件HASH码,于2024年2月1日09时45分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YLGLFGS-JZXTP-202401-00926项目名称:酒钢集团碳钢薄板厂1月份方坯塞棒集中采购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采购内容:酒钢集团碳钢薄板厂1月份方坯塞棒集中采购点击查看内容最晚交货(竣工)时间: 2024年6月30日00时00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一标段 1. 本次谈判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本次谈判要求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无失信记录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月24日10时16分 至 2024年1月29日10时16分 方式:在线获取第一标段 售价:200.00元/份,标书售后不退联系人:辛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937-6719119网上发售:投标人成功购买后,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标书费请于支付页面扫描二维码进行支付四、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方式 上传投标文件HASH编码截止时间: 2024年1月31日09时45分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年2月1日09时45分开标地点: 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0号诚信广场封闭评标区(全程线上,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投标方式: 在线投标 开评标活动通过“网上开评标系统”(http://47.110.33.156:9800/OpenTender/login)进行,请供应商在开标前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来制作并固化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须在投标文件HASH编码上传截止时间前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HASH编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固化的投标文件),若在投标文件HASH编码上传截止时间前未上传投标文件HASH编码或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固化的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 网上开评标工作指南: (一)网络及软硬件设施准备: 可以稳定上网的电脑,操作系统建议使用windows10,安装好360安全浏览器、WPS或Office办公软件。 (二)编制投标文件并固化 开标前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先导入固化后的招标文件,然后导入已经编制完成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表、保证金缴款凭证,完成投标文件固化,固化后可以得到投标文件HASH和固化后的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HASH编码上传 在上传投标文件HASH编码截止时间之前,须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递交投标文件的HASH编码,若未按时上传投标文件HASH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在上传投标文件HASH编码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若需要修改,则在修改投标文件后,重新固化,并撤回已上传的原投标文件HASH编码,上传新的投标文件HASH编码。 (四)固化的投标文件上传递交 在上传投标文件HASH编码截止时间之后到开标时间(上传固化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需在网上开评标系统中上传固化的投标文件,未按时上传固化后的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投标文件需和投标文件HASH编码对应,否则无法通过系统核验,会造成投标文件递交失败。 五、技术服务费收取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方甘肃文锐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向投标人提供有偿平台技术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见《酒钢集团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关于收取技术服务费的通知》。 六、公告期限时间:2024年1月24日 至 2024年2月1日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名称:供应链管理分公司采购单位地址:嘉峪关雄关东路10号诚信广场采购单位联系人:李全采购单位联系电话:180094785952.交易中心联系方式交易中心名称:酒钢集团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0号诚信广场交易中心联系人:李生俊交易中心联系电话:6719118八、相关附件 第一标段1.技术规格书(9#机塞棒方坯塞棒1358).doc 下载供应链管理分公司2024年1月24日甘肃酒钢宏兴股份公司碳钢薄板厂供货技术规格书需方: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碳钢薄板厂供方:供需双方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就供方所提供的相关原料、产品和技术服务,保证其质量性能稳定,满足需方使用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技术规格书:1.供货范围和名称:9#机塞棒2.需方使用条件和要求2.1技术质量标准要求2.1.1.塞棒棒身为铝碳材质,棒头为铝镁尖晶石材质。2.1.2.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及外观条件满足双方约定条件。2.1.3.塞棒表面材质选用高温抗氧化耐火材料,要求塞棒棒顶内置金属预埋件螺纹扣完整无缺陷;塞棒表面釉质层光滑均匀,棒头抗磨层光滑均匀。2.1.4.塞棒在快速升温时具有优良的热震稳定性,不出现塞棒、具有较强的耐侵蚀、耐冲刷能力。2.2使用标准要求2.2.1.满足酒钢现场使用条件,在保证烘烤时间80-120分钟,烘烤温度达到900-1200℃的条件下具备浇钢条件。2.2.2.在正常的生产操作和烘烤条件下,所提供的塞棒使用寿命达到25炉,塞棒棒头侵蚀量小于25mm,塞棒渣线部位侵蚀量小于15mm,棒身无断裂,棒头无掉块,塞棒与上水口配合控流正常;使用过程中热震稳定性优良,耐侵蚀、抗冲刷。2.3检验、验收标准2.3.1检测、检验、验收方法均执行GB/YB标准规定。2.3.2检验、验收结果判定,依据需方检验、检测结果或外观检查验收或使用结果为准。2.3.3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时,需方在5日内通知供方退货处理。2.3.4检测、检验结果判定为可降级使用品时,供方全额承担差价损失部分。3.供需双方权利和义务3.1需方权利和义务3.1.1供方原料、产品不符合技术规格书第2条中任意条款之一时,需方有权均将其判定为不合格品。3.1.2供方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拒绝在违约考核报告上签字的,需方有权按技术规格书条款规定进行强制执行。3.1.3供方产品不合格情况下,可降级使用的,但供方拒不同意签字认可时,需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3.1.4需方有义务将原料、产品检测和验收结果,及使用结果告知供方。3.1.5需方有权对供方不达标原料、产品和服务执行违约考核。3.1.6因供方供货发生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的,需方有权将该批次原料、产品全部作为不合格品处理,并有权将供方列为不合格供方。3.1.7连续3个月情况下,供方所供货物平均使用寿命均未达到技术规格书要求的,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3.2供方权利和义务3.2.1供方在不认可需方判定结果情况下,有权向需方提出申诉,并在3日内提出书面说明,提供分析证明材料,由需方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在原检测、检验单位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终裁结果。3.2.2需方向供方提出退货时,供方有义务在接到通知10日内无条件全部清退。3.2.3供方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每一批次原料、产品的质量保证书及使用说明书等。3.2.4供方有义务按照GB/YB标准规定,对所供货原料或产品进行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对需方有特殊要求的,供方有义务无条件执行。3.2.5供方有义务按时参加需方组织的技术质量指标不达标分析会议,及因原料、产品质量造成的生产、质量等事故分析会议。4.发生下列情况时,需方对供方执行违约考核4.1技术指标、质量要求不达标4.1.1供货标识、包装、储存、运输或质量保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每批次考核供方500元。4.1.2降等级使用的产品,可按照双方约定价格进行核算,与原合同价格差额部分在结算中予以折量扣除。4.1.3技术指标不达标:甲方抽查产品技术指标达不到本技术规格书规定或质保书弄虚作假的,每次考核2000元。4.1.5使用要求不达标:由于供方产品质量原因无法满足此技术规格书使用寿命保证值的,需方有权对该产品进行批次性停用处理,可降级使用的按照4.1.2执行。4.2事故考核:4.2.1.由于供方产品质量原因当月发生1起一般性以下事故时,发生事故的该支功能耐材不予结算,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违约责任认定具体依据事故分析报告。4.2.2.由于供方产品质量原因连续三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性以下事故时,发生事故的该支功能耐材不予结算,另外再考核2套功能耐材(塞棒、水口),同时乙方负责承担甲方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违约责任认定具体依据事故分析报告。4.3其它违约考核4.3.1包装破损扣量4.3.2供方要求指标复检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供方全额承担。4.3.3供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将不过合格品清退,每超期限一天,需方每天收取该批次货物金额2‰的仓储费用,从供货结算量中扣减。4.3.4供方所供货物没有按照需方要求及时到货的,每发生一次,考核供方10000元,或所供货物低于安全库存的,(安全库存由双方协商决定),每发生一次,每次考核供方50000元。4.3.5供方售后服务人员未按照需方要求按时参加现场分析会议,并不积极配合需方技术质量要求整改,每次考核供方5000元。4.3.6供方不得在未经需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产品配比、生产工艺、物料等级以及产品性能,每发生一次考核供方20000元。4.3.7供方所供货物到货不及时或到货后技术质量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规定要求,需方为保证生产连续性,调整其它供方产品使用后,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原供方全额承担。4.4对供货单位违约考核,双方确认后,均在当月结算中扣减。5.技术规格书有效期限:本次招标有效。6.本技术规格书与对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授权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正式生效,此前签订的相关技术规格书同时废止。7.本技术规格书在执行期间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起诉。8.本技术规格书解释权归需方所有。需方:甘肃酒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碳钢薄板厂需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供方:供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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