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 报单号: HNC20240127157 计划编号: 期次: 201601期(甘肃) 采购单位: 兰州新区热电 数量 (吨): 3000 热值: 4800 硫份: 0.800 交收时间: 2024-02-01~2024-02-29 应单价格类型: 到厂价 限价类型 : 标煤单价(含税) 最高限价(含税): 贸易性质: 内贸煤 运输方式: 公路 收货人: 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收货方式: 到厂交货 收货地点: 兰州新区热电公司煤场 煤种: 未知 原产地: 未知 未知 报单说明:质量标准 检验指标 指标标准 单位 下限 上限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28 % 28 空气干燥基硫(Sad) 0.8 % 0.8 收到基灰分(Aar) 30 % 30 全水分(Mar) 12 % 1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4800 Kcal/kg 4800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询比价 招标 竞价 报价方式: 密闭 公开 报价次数 单次 多次 交易商范围: 公开 指定 应单方式: 全部应单 部分应单 最低数量: 3000 最大数量: 3000 应单开始时间 2024/1/24 15:00:00 截止时间: 2024/1/26 15:00:00 保证金信息 保证金类型: 无保证金 评标保证金 保证金(如果未缴纳足额评标保证金评标时将视为无效应单,如果未缴纳足额保证金供应商将无法应单) 保证金单位: 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 保证金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光明支行 保证金账户: 62001380001051504686 其他附件 采购合同模板 现货合同模板-2024年修订新区.doc 其他附件 评标方案说明 评标方案说明 现阶段评标工作在线下进行,具体相关内容请联系相应单位。 能G能1乙U工T国ANII中IH十能能1G乙国中十U工TANIIIH正本正本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2024年XX月燃煤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买方):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乙方(卖方):地点:甘肃·兰州新区2024年XX月煤炭购销合同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甘肃省兰州新区签订时间:2024年XX月甲方(买方):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乙方(卖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改委煤炭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煤炭品质1.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煤炭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质量项目代码单位标准规格全水分Mt%≤12灰分Aar%≤30挥发分Vdaf%≥28硫分St,d%≤0.8低位发热量Qnet,arKcal/kg≥4800氮Nar%≤1.4粒度≤50mm第二条煤炭数量及供货期限2.1煤炭数量:XXX吨。2.2供货期限:2024年XX月XX日起至2024年XX月XX日止。第三条交货地点和运输3.1交货地点: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煤场。3.2运输方式:乙方采取公路运输的方式。3.3货权转移:乙方在交货地点将煤炭卸到指定地点后即完成交付,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甲方。煤炭到厂前发生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3.4乙方将煤炭运至交货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的车辆和人员安全负责。第四条价格4.1合同价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800Kcal/Kg对应一票到厂价(含税)XXXX元/吨。4.2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为发热量、硫分、灰分、挥发分、全水分等考核指标调价之和。4.2.1发热量调价:(1)低位发热量(Qnet.ar)≥48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X元/大卡·吨结算;(2)48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47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X-0.002元/大卡·吨结算;(3)47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46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X-0.005元/大卡·吨结算;(4)46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45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X-0.01元/大卡·吨结算;(5)45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44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X-0.02元/大卡·吨结算;(6)4400Kcal/Kg>低位发热量(Qnet.ar)≥40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XXXX-0.035元/大卡·吨结算;(7)单批次实际交货热值低于4000Kcal/Kg时,到厂价按每Kcal0.00元/大卡·吨结算,不予退回;4.2.2硫分调价:(1)当结算周期加权平均0.8%<硫分(St,d)≤0.9%时,每升高0.01%(不足0.01%按0.01%计),煤炭价格降低5元/吨;0.9%<硫分(St,d)≤1.0%,每升高0.01%(不足0.01%按0.01%计),煤炭价格降低10元/吨。(2)当单批次硫分(St,d)大于1.0%时,该批次各项化验指标不计入当月加权统计,单独结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供煤,该批次按照50元/吨进行结算。4.2.3灰分调价:当收到基灰分Aar>30%时,每升高0.01%考核0.02元/吨。4.2.4挥发分调价:当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28%时,每下降0.01%考核0.02元/吨。4.2.5全水分调价:当全水分(Mt)>12%时,每升高0.1%考核0.2元/吨(不足0.1%按0.1%计)。4.2.6兑现率考核:除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时,乙方在合同期内合同兑现率必须达到90%以上;兑现率在90%—8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3元/吨(含税);兑现率在80%—7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兑现率在70%—60%(不含)之间的,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兑现率在60%及以下,结算单价下浮15元/吨(含税);合同期内未供应的,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4.2.7其他考核:4.2.7.1乙方在煤炭装车过程中应按同一批次同一煤种进行均匀装车,不得有掺杂使假现象,否则,甲方单独取掺杂使假的劣质样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算依据。4.2.7.2每月对供应商所进的煤进行含氮量抽检测定,含氮量>1.4%,按照当日批次结算价格的10%进行考核。引起氮氧化物超标,造成环保处罚事件,承担环保造成的罚款及损失,并按照当月结算煤款的30%进行考核。4.2.7.3当煤中含有大块矸石以及杂物时,必须进行扣吨处理,每发现一次按照不低于5吨进行扣吨。4.2.8以上条款除单独约束单批次结算的,其余按月加权后计算,合并调整煤炭价格。第五条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5.1数量检测:煤炭数量确认以甲方到厂轨道衡/地中衡计量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5.2质量检测:煤炭质量确认以甲方到厂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5.3数、质量差异处理:5.3.1乙方认为5.1计量结果与其认可的计量数据差异超过1.2%(1%)的,有权提出异议,并与甲方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按本合同第九条提交争议解决。5.3.2如果乙方认为5.2检验结果与其认可的低位发热量差异超过100大卡/千克的,有权提出异议,可以在7天内委托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该批次存查煤样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与到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在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内,则以买方的检验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超出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则以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乙方不得再提出异议。但如果在7天内乙方未委托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则以甲方的检验结果为准。如果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相符,或在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内,复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符,且超过国家允许的误差值,复检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六条结算与货款支付6.1结算款包含结算价计算的煤款、运输费及双方因承担违约责任而扣减或追加的违约金等。6.2结算金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6.3煤炭在目的地交货后,甲方按照计量、质量检验结果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结算通知单以原件为准(正副本均有效)。乙方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10日内进行确认,并对煤款出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6.4乙方对结算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5日内向甲方发出异议通知书。双方对存在的异议应按照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努力达成共识。6.5先货后付款,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向乙方付款。第七条违约责任7.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7.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组织煤炭供应工作导致后果的,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保留索赔的权利。7.3合同执行期间发现掺杂使假行为、单批次热值低于拒收值、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以及违背有关承诺的,甲方有权暂停煤炭采购,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7.4乙方供应的煤炭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的,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7.5乙方原因造成供应的煤炭未按照约定到达交货地点而增加额外费用的,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7.6乙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未结算煤款的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并按法律程序处理。7.7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的,全额扣除保证金5万元。第八条不可抗力8.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它事件。8.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8.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第九条争议的解决9.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9.2双方应最大努力在60天内解决此项争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0.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10.2为便于业务衔接,买卖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扫描件或传真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经双方盖章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10.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伍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名称: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名称: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联 系 人:张雨丽联 系 人:电 话:0931-5729029电 话:传 真:0931-5729091传 真: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皋兰县纬三十四路火家湾村1050号通讯地址:邮编:730050邮编: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支行开户银行:账号:62001380001051503911账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000599519756C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附件1:廉政协议廉政协议为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共廉,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特签订本协议。一、协议内容1.甲方(合同承办、执行部门)责任1.1认真履行合同,为乙方顺利履行合同提供方便,工作中做到不刁难、不推诿;1.2甲方人员不得索要、收受乙方的财物,不得到乙方单位报销不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不得借用乙方单位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为个人所用,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参加乙方邀请的营业性娱乐、健身、观光旅游等活动,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谋取私利;1.3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亲友说情;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合同项目有关的材料供应、项目分包、监理、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不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1.4不在规定之外收取其它费用,所收受的营业性回扣以及中介费、劳务费等各种费用与馈赠,按有关廉政规定及时上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2.乙方(承包单位)责任2.1认真履行承揽或供货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2.2不向甲方人员馈赠财物,不宴请甲方人员,不为甲方人员报销不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不为甲方人员提供个人所用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物品,不邀请甲方人员参加营业性娱乐、健身、观光旅游等活动,不以其它任何方式贿赂甲方人员;2.3不以任何其他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2.4进入甲方管理区内,同甲方职工一样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二、责任追究1.甲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发生违反甲方责任规定内容的,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对有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乙方人员不认真履行合同,违反乙方责任规定内容的,甲方将不向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若该合同无履约保证金,则甲方可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并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止或解除合同及3年内禁止其在甲方开展经济业务(如参加投标)等处理措施;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可在合同结算款中扣除。3.监督制约。本协议除当事各方与合同文本一并留存执行外,可对外宣传,欢迎公司职工和社会监督。日常,由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综合部(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对协议签订与执行情况一并组织检查。甲、乙双方在工作交往中如发生请客、送礼等违背协议的行为,一方若及时报告,对主动报告一方不但不按违规追究,且给予表彰和奖励。举报受理部门: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综合部,举报电话:0931-5729069。三、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方留存五份,乙方留存三份,作为商务合同附件。四、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时间与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一致。单位(盖章):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单位(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2: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协议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协议为了确保甲方生产所需的煤炭汽车运输工作安全、优质地完成,由乙方组织进行煤炭运输,同时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有效促进双方全面适当履行煤炭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履行期限与双方签订的煤炭供应合同(合同编号:)履行期限相同,属煤炭供应合同的附件之一,具有与煤炭供应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二、甲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尽可能提供满足运输车辆到厂后的接卸条件,提高车辆的利用率。三、甲方负责交代清楚现场工作环境、注意事项、明确汽车运输的安全工作区域。四、甲方要求乙方对运煤车辆的安全管理,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也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规章制度。五、甲方有权对乙方司助人员的违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现象进行管理;针对经常发生不安全现象的乙方司助人员,甲方有提出更换车辆的权利。六、运输过程中,乙方运输车辆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严格遵守厂区交通规则,积极维护厂区交通秩序,保证厂区道路的畅通和运输安全,不得乱停、乱靠、乱装、乱卸,不得争道抢行强卸,不得超速。七、乙方拟雇佣车辆的驾驶员,由乙方审查其是否持有与拟驾车型相匹配的有效驾驶证、操作证或资格证的原件、是否达到拟驾车型的驾驶年限。由乙方保管其雇佣车辆驾驶员提交的身份证、驾驶证、操作证、资格证等相关复印件。八、乙方必须自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将甲方规定地点的电煤运输到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所属煤场。九、乙方在运输电煤过程中,甲方不承担运输过程中任何环境及政策风险因素,一切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十、乙方所有车辆必须在出矿前,应有专人对车辆加打铅封,并检查加盖篷布,在进入厂区采样前揭取篷布时应注意安全,防止高空坠落发生人身事故,均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一、乙方运输车辆和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运煤车辆进厂至离厂时间段,安全责任在甲方的管辖范围内;运煤车辆到厂前、离厂后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或设施损坏、车辆损坏、人身伤亡事故及道路污染等事故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全责,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原煤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十二、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方留存五份,乙方留存三份,作为商务合同附件。单位(盖章):华能兰州新区热电有限公司单位(盖章):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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