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北侧河雅路西侧(实地为河雅路79号)1-3层商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1556.47㎡,土地使用权面积1421.19㎡)、其他地上建筑物(变卖)的公告

变卖 公告 甘 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 2024 年 2 月 8 日 10 时至 2024 年 4 月 8 日 10 时(延时除外) ,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 法拍卖网络平台上 ( 网址: www sf taobao com ,户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进 5 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 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北侧河雅路西侧(实地为河雅路 79 号) 1-3 层商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 1556 47 ㎡,土地使用权面积 1421 19 ㎡)、其他地上建筑物(未办证部分建筑面积: 1364 61 ㎡)。 序号 估价项目名称 证载用途 建筑面积 (㎡) 所在楼层 备注 1 金昌市德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北侧河雅路西侧(实地为河雅路 79 号) 1-3 层商业用房 商用 570 30 1 层 已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金房权证 2003 字第 0173 初号) 商用 621 55 2 层 商用 364 62 3 层 合计 —— 1,556 47 —— 序号 项目名称 结构 建筑面积 (㎡) 总层数 备注 2 北幢加建部分 混合 371 26 3 层 尚未进行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 3 阳光棚(含玻璃房) 阳光棚 / 玻璃房 596 11 1 层 4 彩钢房 彩钢房 206 84 2 层 5 西南角配套用房 砖墙 + 彩钢顶 190 4 2 层 合计 1,364 61 —— —— 总计 2,921 08 —— —— 空间范围: 拍卖对象为 金昌市德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北侧河雅路西侧(实地为河雅路 79 号) 1-3 层商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 1556 47 ㎡,土地使用权面积 1421 19 ㎡)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未办证部分建筑面积: 1364 61 ㎡)。所在项目四至为:东临河雅路、西临中国石油加油站、南临延安路、北临民宅 。 财产范围:包括房屋及整宗 土地使用权 、公共配套设施,不包括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或权益。但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场公用设施。 拍卖对象基本状况 名称:金昌市德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北侧河雅路西侧(实地为河雅路 79 号) 1-3 层商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 1556 47 ㎡)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未办证部分建筑面积: 1364 61 ㎡) ; 坐落: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北侧河雅路西侧(实地为河雅路 79 号) 。 规模:根据《房屋所有权证》(金房权证 2003 字第 0173 初号),拍卖对象证载建筑面积合计 1556 47 平方米(其中 1 层 570 30 平方米, 2 层 621 55 平方米, 3 层 364 62 平方米),未办证部分建筑面积为 1364 61 ㎡ ,建筑面积合计 2921 08 ㎡ 用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金房权证 2003 字第 0173 初号),拍卖对象证载设计用途为商用; 权属:房屋所有权人:金昌市德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本次拍卖对象包括南、北两幢三层楼、阳光棚(含玻璃房)、彩钢房、西南角配套用房。其中南北两幢三层楼总层数为 3 层,北幢三层楼紧临河雅路,南幢三层楼位于延安路与河雅路西北侧,总层数为 3 层;阳光棚(含玻璃房)、彩钢房、西南角配套用房均位于院内,阳光棚依建筑物外墙而建;彩钢房及西南角配套用房总层数均为 2 层。 土地基本状况 宗地 四至 为:东临河雅路、西临中国石油加油站、南临延安路、北临民宅 。 土地形状:形状较规则。 地形地貌:平地。地势与相邻土地一致。自然排水状况较好。洪水淹没可能性小。 地类(用途):综合用地。 终止日期: 2053 年 12 月 15 日。 土地开发程度:宗地红线外’七通’(具备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供热基础设施条件),红线内’六通’(已完成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供热(自供暖)基础设施建设)。 该宗地为熟地,已完成开发建设,场地平整,土壤未受过污染,属于良好工程建筑区域,地质条件较好,稳定性较强。 能够满足建筑物按照证载用途使用。 建筑物基本状况 拍卖对象为 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北侧河雅路西侧(实地为河雅路 79 号) 1-3 层商业用房(证载建筑面积合计 1556 47 ㎡)及其他地上建筑物(未办证部分建筑面积: 1364 61 ㎡) ,建筑面积合计 2921 08 ㎡ 本次拍卖对象包括南、北两幢三层楼、阳光棚(含玻璃房)、彩钢房、西南角配套用房。其中南幢三层楼、北幢三层楼局部现已进行权属登记,建成年代约为 2003 年,其余地上建筑物均为后期加建。经我公司估价师现场勘查并向相关当事人核实,南幢三层楼一层局部现由’甘肃沃利化工’承租使用;其余部分一层及二、三层均由’雷纳宾馆’经营使用;北幢三层楼一层现由’西驰汽车服务中心’承租使用;二、三层均为’雷纳宾馆’客房;其余地上建筑物均位于院内,经南北两幢三层楼中间通道可进入院内, 详见《 建筑物基本状况一览表 》。 建筑物基本状况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物状况 1 南幢三层楼 证载建筑结构为一层框架,二、三层砖混,该楼总层数为 3 层,外墙涂料粉刷,配套一部安全通道,院内加装外挂钢制楼梯。其中一层局部由’甘肃沃利化工’承租使用,其余部分均由’雷纳宾馆’经营使用;由于被申请方原因,室内 1 层未进入;室内 2 层及 3 层均为宾馆客房,走廊内地面铺地毯,墙面贴壁纸,石膏吊顶;该楼与北幢三层楼 2 层、 3 层经空中连廊连通使用,整体用作宾馆客房;客房内地面铺地毯,墙面贴壁纸,石膏吊顶;并配套卫生间,地砖地面,墙面砖到顶,铝扣板吊顶;公共通道配套消火栓,室内分户木门。 2 北幢三层楼 证载总层数共二层,建筑结构为一层框架,二层砖混,现实际总层数为 3 层,局部为后期加建;外墙涂料粉刷,配套一部安全通道。其中一层现由’西驰汽车服务中心’承租使用;二、三层均为’雷纳宾馆’客房;室内 2 层及 3 层均为宾馆客房,走廊内地面铺地毯,墙面贴壁纸,石膏吊顶;该楼与南幢三层楼 2 层、 3 层经空中连廊连通使用,整体用作宾馆客房;客房内地面铺地毯,墙面贴壁纸,石膏吊顶;并配套卫生间,地砖地面,墙面砖到顶,铝扣板吊顶;公共通道配套消火栓,室内分户木门。 3 阳光棚(含玻璃房) 位于院内,为后期加建,建筑结构为钢架结构阳光棚,依周围建筑物外墙而建,棚内建有两间玻璃房,室内木地板地面,墙面贴壁纸,石膏吊顶。 4 彩钢房 位于院内,为后期加建,建筑结构为彩钢房,总层数共 2 层,经外挂钢制楼梯可达 2 层。 5 西南角配套用房 位于院内,为后期加建,建筑结构为砖墙 + 彩钢顶,围护结构为砌体,上部为彩钢板,由于被申请方原因,室内未进入,经被申请方告知,室内一层为库房,二层为洗衣房、卫生间及洗澡间等。 至价值时点,经我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查勘,本次评估所涉加建部分均由权利人在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自身需求修建,按现状利用条件可持续利用,权利人明确。估价委托人及双方当事人均未 能提供该 部分建筑物的 相关批建手续及规划资料 , 亦未能提供该部分 建筑物结构、面积等相关信息。 经我公司向委托方征求意见,其告知以我公司实测数据进行评估 , 故 本次评估所涉宗地内房屋加建部分的建筑物结构、面积均以我公司估价师现场勘查及实际测量为准。该数据仅在本报告中使用, 后期均 以相关权属部门登记为准。 房屋基础无沉降,承重结构部件及非承重部件基本完好,门窗及五金配件部分基本完好,外粉刷少量剥落, 未见有明显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 功能使用基本正常,目前维护状况较好,属于基本完好房。拍卖对象整体空间利用率较高,室内布局相对合理,基本满足其 按照证载用途 使用。 房权证号:金房权证 2003 字第 0173 初号;房屋所有权人:金昌市德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坐落:金川区延安路北侧河雅路西侧;丘(地)号: 24 ;产别:有限;结构:框架;房屋总层数: 3 ;所在层数: 1 ;建筑面积(平方米): 570 3 ;设计用途:商用;结构:砖混;房屋总层数: 3 ;所在层数: 2-3 ;建筑面积(平方米): 986 17 ;设计用途:商用; 根据 委托方 提供的拍卖对象所占用的整宗土地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 产权证号: 金国用( 2013 )第 0245 号; 土地使用权人: 金昌市德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 座落:宝品里延安路与河雅路西北侧 ;地号: 6203020020240087000 ;图号: 47 0-49 0 ; 地类(用途):综合用地;取得价格: / ;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 2053 年 12 月 15 日;使用权面积: 1421 19M 2 ;独用面积: 1421 19M 2 ;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结合我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调查,拍卖对象现已抵押,存在抵押权;部分已出租,存在租赁权;除此之外其他他项权利状况未知。 评估价 : 11129135 元;变卖价: 8903308 元 ; 保证金 : 890330 元;增价幅度 : 5000 元 。 竞买人需向有关部门详细了解拍卖标的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应具备当地购房资格,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否则由其自行承担不能过户等情形相应的法律后果。 请竞买人自行前往当地有关部门了解是否符合竞买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开拍前三个工作日接受咨询 ( 节假日除外 ) 看样,有意者可与本院执行法官联系,执行法官确定看样时间组织统一看样,也可自行前往标的物现场看样。 三、变卖方式: 1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 60 天,如有竞买人在 60 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 24 小时竞价倒计时; 24 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 5 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 5 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 5 分钟内无人出价)。 2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五、 标的物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执行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其中一方无法联系或不予缴纳的,由另一方暂时负担、先行垫付。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六、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 48 小时前与本院联系。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 3 日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九、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缴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预缴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缴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请在变卖结束 7 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兰州市黄河家园支行,账号 6232638500101351759 (大额行号: 104821004623 )】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变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 taobao 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 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二、依照法释〔 2016 〕 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变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十三、法院标的物情况网上参拍技术咨询电话: 0931-8271584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 0931 — 8563153 。 其他涉及淘宝网技术问题,请向淘宝网客服咨询—热线: 4008222870 。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拍卖信息也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www rmfysszc gov cn) ‘上查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〇 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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