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执行人曾仕卫名下车牌号闽 JUX361 豪情牌小型轿车一辆的变卖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人民法院将于 202 4 年 1 月 29 日 10 时至 202 4 年 3 月 29 日 10 时止 (延时的除外)在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f taobao com ,户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对象:被执行人曾仕卫名下车牌号闽JUX361豪情牌小型轿车一辆,品牌型号:豪情牌HQ7152EA4,车辆识别代号:LB37422Z8CH039327,发动机号码:CAN217381,白色,已行驶58680km,车辆外表有明显划痕及部分脱漆,外观成色一般,内饰成色一般,车辆无法启动(需搭电),车况请到实地看样,该车辆可能存在车辆违章、车辆保险过期及车辆检验有效期已过等情况。 请意向竞拍人务必事先咨询本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标的物情况,并到标的物所在地实地看样,若未咨询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而拍卖成交的视为对拍卖对象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对象的一切瑕疵。处理违法记录产生的罚款金额和车辆保险费用、车辆重新检验所需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本次起拍价为 7488 元,变卖预缴款为 7488 元(含保证金 1400 元),增价幅度: 1 00 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即日起至开拍前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 看样时间暂定 2024 年 1 月 26 日, 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 5 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 5 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网络司法变卖期为 60 天,如有竞买人在 60 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 24 小时竞价倒计时; 24 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 5 分钟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往后延时 5 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五分钟内无人出价)。 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交款,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网络司法拍卖所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 、本次过户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 ,由买受人垫付,垫付的税费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未向本院提交垫付的税务发票,不予支付垫付税费。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请各竞买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 八、对上述标的及权属有异议者,请于 202 4 年 1 月 26 日 17 时 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 [ 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 ] 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将通过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变卖预交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预交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预缴款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预交款,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成交后十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 ( 户名: 柘荣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县支行;账号: 132901010400014680000021903 )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 咨询电话: 0593-8360193 , 法院监督电话: 0593- 8316629 , 淘宝技术咨询: 400-822-2870 联系地址: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网址 :http://ndzy chinacourt org 。详细信息可在 ‘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www rmfysszc gov cn)’ 与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http://sf taobao com 户名: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上查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202 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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