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单一来源公告

项目概况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特邀请下列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特定合同包的协商。现将本项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项目编号:[350521]YXG[DY]20240012、项目名称: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3、采购内容及要求:采购包1(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1,450,000.00元采购包最高限价: 1,450,000.00元 协商保证金: 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1C05040500-道路交通协管服务暂扣车辆运载及管理服务1(批)否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1,450,000.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4、邀请参加本项目协商的供应商名单如下: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5.1、法定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5.2、特定条件: 采购包1:无5.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协商,否则响应文件无效。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转包。6、采购文件的获取:由采购方在发出本邀请函的同时提供给被邀请供应商。7、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2024-01-23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2024-01-298、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提交响应文件地点:2024-01-30 09:30: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响应文件送达(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兴街螺兴大厦二层2号开标室(惠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9、协商时间及协商地点:2024-01-30 09:30:00,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惠兴街螺兴大厦二层2号开标室(惠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0、以上如有变更,采购方会通过更正公告通知被邀请供应商,请供应商关注。11、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惠泉南路463号联系方式:681867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联系方式:0595-873626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建宏电话:0595-87362639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开户名: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01月23日相关附件: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文件集.zip福建省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服务类)项目名称: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备案编号:CGXM-2023-350521-01795[2023]01063项目编号:[350521]YXG[DY]2024001采购人: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理机构: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4年01月第一章协商邀请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者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特邀请下列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特定采购包的协商。现将本项目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项目编号:[350521]YXG[DY]20240012、项目名称: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3、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采购文件第四章。4、邀请参加本项目协商的供应商名单如下: 采购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应商名称191350521260027920X惠安顺畅交通安全服务有限公司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5.1、法定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5.2、特定条件: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无5.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协商,否则响应文件无效。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不允许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转包。6、采购文件的获取:由被邀请供应商直接从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获取。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提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协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8、协商时间及协商地点:详见协商公告或更正公告(若有),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9、以上如有变更,最后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关注。10、联系方式采购人: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惠泉南路463号邮编:362100联系人:小曾联系电话:68186789代理机构: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邮编:362100联系人:小刘联系电话:0595-87362639附1:账户信息协商保证金账户开户名称: 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由供应商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后根据系统的提示,自行选择要缴交的保证金托管银行银行账号: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根据供应商选择的保证金托管银行,自动生成供应商所投采购包的缴交银行账号。若投多个采购包将生成多个对应缴交账号。请分别根据所投采购包的保证金要求,进行保证金缴交。特别提示1、请供应商务必认真核对账户信息后,将相应款项分别汇入对应指定账户,并自行承担因款项汇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请供应商在转账或者电汇的凭证上务必按照以下格式注明,以便核对:“(项目编号:***、采购包:***)的协商保证金”;附2:采购标的一览表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元):1,450,000.00采购包最高限价(元):1,450,000.00采购包保证金金额(元):0.00序号标的名称数量标的金额 (元)计量单位所属行业是否允许进口产品1暂扣车辆运载及管理服务1.001,450,000.00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否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一、协商须知前附表1本须知前附表的项号与采购文件内容如有矛盾,应以本须知前附表为准。序号采购文件(第三章)编 列 内 容1项目编号: [350521]YXG[DY]2024001 项目名称: 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车辆运输及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人名称: 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项目内容: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及采购文件第四章。23资格要求: 1、 详见第一章《协商邀请》; 2、 在专家论证阶段是否已审核过供应商资格:无 注:在专家论证阶段已审核过供应商资格的,在协商阶段协商小组无须重复审查;但供应商自身资格条件出现变化的须作出说明,并向协商小组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由协商小组重新进行审查。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1协商响应申明函详见声明函2单位负责人授权书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3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4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5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①采购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8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9信用信息查询结果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由协商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响应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10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资格条件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适用 )①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按照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特定资格条件。②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进行认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③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本声明函,根据其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进行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④以联合体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联合体协议》。⑤以合同分包形式落实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时,还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11联合体协议(若有)①采购文件接受联合体报价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采购文件第六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36.4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 0 份、副本 0 份,电子文本(使用PDF格式)1 份。 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详见本须知第6.5条“响应文件的格式”;46.6最高限价: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者,按无效报价处理。56.7响应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 90 日历日。 有效期不足将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611.1协商标准和方法:在保证本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7监督管理部门: 惠安县财政局816.3合同签订时限: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9财政部和福建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上述指定媒体的有关信息若不一致,应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福建分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10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用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以成交价为计算基础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0万元以下1.5%;100万-500万0.8%。代理服务费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以转帐、电汇、现金等方式一次性缴清。请供应商在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服务费缴交账户: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惠安支行,开户名称: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93819097;11其他事项:①质疑事项其他要求:a.质疑函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为准,供应商若有质疑事项请自行到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中下载使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质疑函不予受理;b.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多次提出的不予受理;c.质疑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泉州永信房地产评估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泉州市惠安县螺城镇自来水营业大楼三楼),否则不予受理。②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可为2022年度或2023年度。③成交供应商需在成交结果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一份纸质响应文件。二、协商须知前附表2关于电子采购活动的专门规定序号编列内容1(1)电子采购活动的专门规定适用于本项目。。(2)将采购文件无 的内容修正为下列内容:无后适用本项目的电子采购活动。(3)将下列内容增列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以下简称:“增列内容”)适用本项目的电子采购活动,若增列内容与采购文件其他章节内容不一致,应以增列内容为准:①电子采购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为准。②关于响应文件:a.供应商应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评审节点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否则协商小组有权按照不利于供应商的内容进行认定。b.供应商应在协商时间前按照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操作流程将电子响应文件1份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电子响应文件应与纸质响应文件保持一致,并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电子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纸质响应文件的分项报价一览表、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应保持一致,并以投标客户端的分项报价一览表为准。c.若出现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设定的意外情形(如:系统故障等),经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使用纸质响应文件的,应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③关于证明材料或资料:a.采购文件要求原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提供复印件(含扫描件),但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原件核查的,将按不利于供应商进行评审);响应文件要求复印件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采购文件对原件、复印件未作要求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原件、复印件(含扫描件)皆可。b.除本增列内容第③点第c项规定情形外,若供应商提供注明“复印件无效”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其响应文件正本中应提供原件(协商小组将核对纸质响应文件正本,未提供原件的证明材料或资料将被视为无效)。④关于“全称”、“供应商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a.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全称”和“供应商代表签字”的内容可使用打字录入方式完成。b.在电子响应文件中,涉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内容应使用供应商的CA证书完成。c.在电子响应文件中,若供应商按照本增列内容第④点第b项规定加盖其单位公章,则出现无全称、或供应商代表未签字等情形,不视为文件无效。⑤关于供应商的CA证书:a.参加协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务必携带供应商的CA证书。供应商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b.供应商的CA证书可采用信封(包括但不限于:信封、档案袋、文件袋等)作为外包装进行单独包装。外包装密封、不密封皆可。c.供应商的CA证书或外包装应标记“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供应商的全称”等内容,以方便识别、使用。d.供应商的CA证书应能正常、有效使用,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⑥其他:无第三章协商须知正文一、总则1、适用范围1.1适用于采购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2、定义2.1“采购标的”指采购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2.2“采购方”指组织采购标的采购活动的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2.3“供应商”指采购文件第一章第4条被邀请参加本项目特定采购包协商的供应商。2.4“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供应商为法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2.5“供应商代表”指供应商(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单位负责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即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二、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3.1一般规定(1)供应商除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财政部、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协商邀请》。4、参与协商的费用4.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无论协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协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三、采购文件5、采购文件的组成5.1采购文件用以阐明所需项目协商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由下列部分及在采购过程中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组成:第一章协商邀请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协商须知正文第四章协商内容及要求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5.2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5.2.1采购方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更正公告通知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四、响应文件的编写6、响应文件6.1响应文件的编制(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2)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6.2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3)响应文件应满足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责任。6.2响应文件的组成: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3响应文件的语言(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2)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6.4响应文件的份数: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6.5响应文件的格式(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采购文件第六章规定的格式。(2)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其中副本可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与正本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3)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4)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5)响应文件应没有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采购方的指示进行的,或是为改正响应人造成的应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若有前述改动,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对改动处进行处理:①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②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或校正章。6.6供应商报价(1)预算价作为最高限价。供应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者,按无效报价处理。(2)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3)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不能出现任何选择性的报价,即每一个采购包和品目号的采购标的都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选择性的报价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4)供应商报价仅作为协商的参考,不得未经协商直接确定为成交价格。最后的成交价格应以协商后确定的价格为准。6.7响应有效期(1)响应文件从采购文件第一章所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协商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1)采购文件载明的响应有效期: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2)响应文件承诺的响应有效期不得少于采购文件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否则响应文件无效。(3)根据本次采购活动的需要,采购方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应在采购方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于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供应商答复不明确或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该要求。对于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响应文件。6.8协商保证金:协商须知前附表若有要求提交协商保证金的,则按照下列条款执行(1)协商保证金作为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行相应协商义务的约束及担保。(2)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协商保证金的,保函的有效期应等于或长于电子响应文件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否则报价无效。(3)提交①供应商以汇款形式缴纳协商保证金的,应从其银行账户(基本户)按照采购文件第二章《协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向采购文件载明的协商保证金账户提交协商保证金,具体金额详见采购文件第一章。②供应商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协商保证金的,可在采购文件载明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平台“保函服务”栏目办理电子保函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项目编号);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保函文件放入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协商保证金。③其他形式:无(4)退还①未成交的协商保证金将在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结果公告将作为采购方通知供应商可以办理退还协商保证金的书面形式。结果公告刊登之后,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方提交或者确认清晰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提交协商保证金收据凭证(如果有开具的话),以便采购方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耽搁,造成协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方不承担延后退还的责任。②成交的协商保证金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签订之日以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记载为准。成交合同签订之后,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方提交或者确认清晰准确的银行账户信息,并随附一份成交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但要加盖成交供应商单位公章),以便采购方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还手续。由于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耽搁,造成协商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方不承担延后退还的责任。(5)若出现本章第6.7条第(3)款规定情形,对于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协商保证金仍可退还。对于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相应延长协商保证金有效期,采购文件关于退还和不予退还协商保证金的规定继续适用。(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或通过保函进行索赔: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②除因不可抗力或本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③未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的约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的;④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或本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没收保证金的情形;※若上述协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给采购方造成损失,则供应商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响应文件的提交7.响应文件的递交7.1供应商应按照协商第一章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7.2响应文件须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递交,并由其参与本项目协商。7.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方。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8.响应文件未在协商邀请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的,采购方将根据项目情况依法另行组织采购或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六、协商9.协商小组9.1采购方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建协商小组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的适当时间里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供应商进行协商,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9.2协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两部分共3人组成,其中由福建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产生的评审专家2人,由采购人派出的采购人代表1人。10.文件审查10.1协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11.协商并确定成交价格11.1在项目预算范围内,协商小组与供应商就价格进行协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12.协商终止1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方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13.项目取消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方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14.保密要求14.1协商小组以及与协商工作有关的人员对协商情况以及协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七、成交与政府采购合同15.成交15.1成交结果信息的公布(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方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含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上以结果公告的形式发布成交结果。(2)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15.2成交通知(1)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方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6.政府采购合同16.1履约保证金(若有):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具体见协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16.2签订依据:成交通知书、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6.3合同签订时限:详见须知前附表。16.4补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6.5合同公告: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6.6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16.7成交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前述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在采购文件中未予列明)。16.8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3)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将合同转包,或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17.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该标的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18.本项目中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其包装需求标准应不低于《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规定的包装要求,其他包装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具体规定。采购人、成交人双方签订合同及验收环节,应包含上述包装要求的条款。第四章协商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1、根据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九不准”的通知〉》(闽公综〔2014〕279号)的规定,向社会采购暂扣车辆委托管理服务。2、采购服务范围:成交供应商负责惠安县辖区因交通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需暂扣车辆的运输及管理服务。其中,对违停汽车清障的运载不在此次采购范围内。3、服务年限:1年;二、技术要求1、供应商必须在惠安县区域内设置停车场,总面积需超过20000平米,设置在国道、省道或县道附近,停车场有围墙围成的封闭式空间,具备灭火器、防火沙池等消防设施。注: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停车场位置示意图(注明规模)及现场照片。2、车辆配备:不少于7部,其中配备大型专业清障车不少于3部、普通清障运载车不少于4部(山霞中队、东桥中队两中队各配备1部保证各区域清障及时)。所有车辆必须是保险手续齐全、牌证齐全有效,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无牌及套牌车辆进行服务工作,严禁在车辆上喷刷“公安”专用车颜色、字样及安装公安标志灯具。注: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所有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3、人员配备:不少于16人,其中需配备管理人员不少于11人(其中山霞中队、东桥中队两中队每个中队各派驻2名施救人员),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持有A证驾照人员不少于5人。注:(1)所有人员须为本单位人员,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社保证明材料或银行工资转帐证明相关材料予以证明。(2)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所有持A证驾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4、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场所配备日常管理计算机、专业管理软件。(配备日常管理计算机,配有暂扣车辆专业管理软件)5、供应商提供的现有停车场地应配备灭火沙池。6、供应商提供的现有停车场地需配套视频监控设备。7、供应商承诺成交后对暂扣车辆的消防、交通安全和防盗负责,发生问题造成车辆损坏按价赔偿。擅自处置委托停放车辆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暂扣车辆丢失、错放的,成交供应商承担其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须出具承诺函原件。8、供应商成交后必须提供24小时服务响应,并提供登记在本供应商名下的手机、座机各2部以上的服务电话,在服务范围内不得推诿,工作人员和车辆的交通安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9、供应商成交后必须在成交之日起30天内,在螺城或螺阳、东桥或东岭、山霞或崇武镇区的国道、省道或县道附近,分别设置消防、安防等设备齐全的车辆停放场地各1个10、在合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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