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CC-ZC24-0029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

BMCC-ZC24-0029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 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 项目编号:BMCC-ZC24-0029 发布来源: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4-01-22 16:05 下载 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线上报名(具体方式详见“六、其他补充事宜”),并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BMCC-ZC24-0029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预算金额:219.15万元采购需求:序号名称简要技术需求预算(万元)数量是否接受进口1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采购全系统真空度可控制在10-2Pa以下。219.151套是其他: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第七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需求”中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其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服务内容全部结束。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本项目采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须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否则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三、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9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线上报名(具体方式详见“六、其他补充事宜”)。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电汇或网银购买招标文件(具体方式详见“六、其他补充事宜”)。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4年2月23日13:00分(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06室第一会议室。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详细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方式,请完整阅读以下全部内容:1)本项目只接受电汇或网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00元/本。供应商须登录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zbbmcc.com),点击右上角“项目报名”,选择本项目编号“BMCC-ZC24-0029”完整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报名费转账凭证,提交报名申请(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其他报名材料,须一并上传,未明确要求的默认不需要)。报名审核结果会在1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报名联系人手机,请留意查收。超过1个工作日未收到审核结果通知,可拨打010-82370045进行咨询。2)招标文件的获取:电子版:明德致信公司网站“招标(采购)公告”频道:http://www.zbbmcc.com/node/119。无需注册,按项目名称或编号查找对应项目,点击标题下红色“下载”按钮即可。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3)银行账户信息,电汇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收取的唯一账户:汇款或转账时请务必附言“项目编号+用途”。公司名称: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升路支行账 号:0200 0062 1920 0492 968(2)问题咨询联系方式的说明:1)有关招标(采购)文件购买、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及服务费发票、保证金交纳及退还事宜的联系电话:010-82370045;2)有关招标(采购)文件的问题咨询:请拨打项目联系人的手机号码。(3)本项目的公告发布媒介: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其他网站转发本公告可能引起的信息误导、造成服务商的经济或其他损失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不负任何责任。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北京理工大学地 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联系方式:张老师,010-6891751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层1709室联系方式:张乐、张昕昕、周洁琼、朱思菲010-82370045、18600960203(开机时间: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00-17:30)电子邮箱:bjmdzx@vip.163.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乐、张昕昕、周洁琼、朱思菲电  话:010-82370045、18600960203(开机时间: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00-17:30)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招标编号:BMCC-ZC24-0029招标文件BMCC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2024年1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第二章投标资料表3第三章投标人须知4第四章合同条款21第五章合同协议书31第六章外贸合同签约协议32第七章货物需求及技术需求39第八章附件39第九章评标标准611.第一章投标邀请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理工大学的委托,对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中所需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1)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高真空反应系统2)招标编号:BMCC-ZC24-0029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9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超出以上规定的文件出售截止时间范围外收到的电汇或网银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将尽快对无效的汇款进行退款。3.招标文件售价及其注意事项:售价:人民币200元/本。1)本项目只接受电汇或网银购买招标文件。供应商须登录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zbbmcc.com),点击右上角“项目报名”,选择本项目编号“BMCC-ZC24-0029”完整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报名费转账凭证,提交报名申请(如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其他报名材料,须一并上传,未明确要求的默认不需要)。报名审核结果会在1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报名联系人手机,请留意查收。超过1个工作日未收到审核结果通知,可拨打010-82370045进行咨询。未在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官网上报名成功将不具有投标资格。2)招标文件的获取:电子版:明德致信公司网站“招标(采购)公告”频道:http://www.zbbmcc.com/node/119。无需注册,按项目名称或编号查找对应项目,点击标题下红色“下载”按钮即可。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3)银行账户信息,电汇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收取的唯一账户:汇款或转账时请务必附言“项目编号+用途”。公司名称: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升路支行账号:0200006219200492968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4年2月23日13:00(北京时间),届时请贵方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时间变化,另行通知。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6.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06室第一会议室。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7.其他: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中“第七章货物需求及技术需求”中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其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8.采购人:北京理工大学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联系人:张老师联系方式:010-689175149.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层1709室联系方式:张乐、张昕昕、周洁琼、朱思菲010-82370045、18600960203(开机时间: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00-17:30)电子邮箱:bjmdzx@vip.163.com2.第二章投标资料表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条款号内 容说 明1.1采购人名称:北京理工大学7.1投标语言: 中文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10.3.1中标服务费为:按原《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11.1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14.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2870.00元。14.3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15.1投标有效期:90天。16.1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及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1份。17.2投标书递交至:开标地点。17.2招标编号:BMCC-ZC24-002925.3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授 予 合 同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的变动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投标人代表亲自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形式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第三章投标人须知3.1.一说明3.1.1.1.资金来源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3.1.2.2.招标代理机构及合格的投标人2.1招标代理机构:系指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理工大学;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2.2合格的投标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3.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5.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6.投标人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本次招标。投标人还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其主体信用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不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之中、不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之中,否则本次投标将被拒绝;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或者代理投标。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2.4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2.4.1提供虚假的资料;2.4.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2.5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3.1.3.3.投标费用3.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2.二招标文件3.2.1.4.招标文件构成4.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2.2.5.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5.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3.2.3.6.招标文件的修改6.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6.2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3.3.三投标文件的编制3.3.4.7.投标的语言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3.3.5.8.投标文件构成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附件1-附件103.3.6.9.投标书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3.3.7.10.投标报价10.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0.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0.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10.3.1投标报价:投标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如招标代理服务费(见第二章要求)、进口代理服务费(见第六章要求)】等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招标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进口产品报价见第六章有关规定。10.4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章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0.5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章第20.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0.6每个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3.3.8.11.投标货币投标人需用人民币作为投标报价。3.3.9.12.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12.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2.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合格性的文件。投标人应符合本章第2条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及完整提供附件6中的全部文件。3.3.10.13.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2证明货物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2.所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3.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4.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关于第七章“货物需求及技术需求”的所有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技术规格偏离表”(附件4),关于其它内容的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5)】。5.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3.3.11.14.投标保证金14.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章第14.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4.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4.4凡没有根据本章第14.1和14.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14.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14.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章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退还中标人。14.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销其投标的;(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按本章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5)投标人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3.3.12.15.投标有效期15.1根据本章第18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15.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3.3.13.16.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6.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版(U盘。内容必须包含投标文件Word版和经签字盖章后的投标文件正本的扫描件)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6.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6.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才有效。16.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16.5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按要求签字,投标文件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不适用。3.4.四投标文件的递交3.4.1.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请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投标保证金(汇款底单复印件或网银支付打印件或支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等,且标示“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等字样。17.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可以单独密封,也可以和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密封。17.3信封均应: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XX年XX月XX日XX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3.在信封的封口处密封。17.4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17.5如果信封未按本章第17.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3.4.2.18.投标截止期18.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招标代理机构,送达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18.2采购人可因修改招标文件而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3.4.3.19.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章第18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3.4.4.2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0.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章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20.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20.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5.五开标与评标3.5.1.21.开标21.1采购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21.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21.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章第20.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21.4采购人将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21.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3.5.2.22.投标文件的澄清2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3.5.3.23.评标委员会23.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项目的评标工作。3.5.4.24.投标文件的初审24.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24.1.1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附件6的全部内容)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进行评标。24.1.2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4.2如投标文件存在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1)开标时,“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章第19.2.1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2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章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信用查询、是否购买招标文件等内容除外)。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无效。1.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2.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3.超出本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6.不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号条款要求的;7.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8.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时,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9.对“第四章合同条款”中的“第四条付款方式”有偏离的;10.投标人串通投标的;11.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其他无效情形的。2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5.5.25.投标的评价2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章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的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25.2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25.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初审的不同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和评标价还相同的,由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确定了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处理。25.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采购单位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5.6.26.与采购人的接触26.1除本章第22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人接触。26.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3.5.7.27.质疑27.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27.1.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27.1.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27.1.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7.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7.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27.4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27.5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评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27.6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2)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27.7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6.六授予合同3.6.1.28.合同授予标准28.1除第29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人。28.2中标人放弃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28.3采购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28.4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8.4.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8.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8.4.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28.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8.5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28.6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投标结果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28.7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29.确定中标人:29.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9.2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和中标人并列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无排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可以和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亦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29.3采购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3.6.2.30.中标通知书30.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3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6.3.31.签订合同31.1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1.2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请将合同扫描件发送到bjmdzx@vip.163.com邮箱中(邮件主题:招标编号+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名称+已签订采购合同。内附:采购合同扫描件),办理相关备案及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来款账户。第四章合同条款北京理工大学货物类采购合同甲方(买方):北京理工大学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五号邮编:100081联系人:电话:010-68912384传真:电子邮箱:乙方(卖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货物名称、品种、规格、质量和技术资料1.名称:品种(或品牌):规格:2.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2)按样本,样本应封存于甲方(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3)按双方商定的要求执行,具体见合同附件:。3.技术资料(1)乙方应将与货物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并不限于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交付给甲方。(2)若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毁,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将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给甲方。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数量:2.计量单位和方法:3.交付货物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第三条价格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包含:1.货物单价:人民币(大写)元(¥)货物总价:人民币(大写)元(¥)2.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元(¥),(由方承担)3.运输费用:人民币(大写)元(¥),(由方承担)第四条付款方式付款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1:(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40%,即人民币(大写)元(¥)。(2)自货物交付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元(¥)。(3)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10%,即人民币(大写)元(¥)。若乙方未出现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之情形,则自质保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4)货物交付且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同价款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合同生效后甲方预付合同全额到乙方在甲方指定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其中40%乙方可直接支取,即人民币(大写)元(¥)。(2)自货物交付且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经甲方确认,乙方可支取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大写)元(¥)。(3)质保期满后,经甲方确认,乙方可支取合同金额的10%,即人民币(大写)元(¥)。(4)货物交付且验收合格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同价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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