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配电室、红楼1、2、3及东配楼电力改造工程(二次)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配电室、红楼1、2、3及东配楼电力改造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4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TAHP-ZB-2023-2397项目名称: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配电室、红楼1、2、3及东配楼电力改造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126.420054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26.420054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文化大厦配电室新增2面低压配电柜(要有火灾漏电模块、消防强切节点并通过布线接入大厦原系统中,实现系统功能并验收)、采用电缆经室内桥架、室外管井、直埋方式敷设至红楼1、2、3及东配楼电源箱,为其提供外电源供电。详见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期限:50 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5)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6)进口产品管理;(6)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7)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内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库里的备案人员,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库里的备案人员,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本),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未被锁定;(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建筑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1月24日 至2024年01月30日,每天上午9:00至13:00,下午12: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方式:现场获取:1.如法定代表人领取磋商文件,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如委托代理人领取磋商文件,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内容须含本项目名称及领取文件事宜)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售价:¥0.0 元(人民币)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2月04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会议室五、开启时间:2024年02月04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人民大学网站(http://www.ruc.edu.cn)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中国人民大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联系方式:党老师 010-625169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 联系方式:王璐、谭永恒、王丽君、段少佐 17319121994、18611022805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璐、谭永恒、王丽君、段少佐电 话: 17319121994、18611022805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配电室、红楼1、2、3及东配楼电力改造工程品目工程/其他建筑工程,工程/修缮工程/房屋修缮采购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区域北京市公告时间2024年01月23日 17:3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1月24日至2024年01月30日每日上午:9:00 至 13:00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会议室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02月04日 14:00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会议室预算金额¥126.420054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璐、谭永恒、王丽君、段少佐项目联系电话17319121994、18611022805采购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党老师 010-62516966代理机构名称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王璐、谭永恒、王丽君、段少佐 17319121994、18611022805附件:附件1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配电室、红楼1、2、3及东配楼电力改造工程(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pdf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配电室、红楼1、2、3及东配楼电力改造工程(二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TAHP-ZB-2023-2397采购人:中国人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合同格式第六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配电室、红楼1、2、3及东配楼电力改造工程(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2月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TAHP-ZB-2023-2397项目名称: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大厦配电室、红楼1、2、3及东配楼电力改造工程(二次)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最高限价:1264200.54元采购需求:文化大厦配电室新增2面低压配电柜(要有火灾漏电模块、消防强切节点并通过布线接入大厦原系统中,实现系统功能并验收)、采用电缆经室内桥架、室外管井、直埋方式敷设至红楼1、2、3及东配楼电源箱,为其提供外电源供电。详见施工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期限:50日历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5)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政策;(6)进口产品管理;(6)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7)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相关政策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内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库里的备案人员,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库里的备案人员,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本),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未被锁定;(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建筑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1月3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方式:现场获取。1.如法定代表人领取磋商文件,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如委托代理人领取磋商文件,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内容须含本项目名称及领取文件事宜)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文件售后不退。售价:0元(免费提供电子版)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2月4日14:00(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会议室,现场递交。五、开启时间:2024年2月4日14:00(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会议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磋商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人民大学网站(http://www.ruc.edu.cn)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中国人民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联系方式:党老师010-6251696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联系方式:17319121994、1861102280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璐、谭永恒、王丽君、段少佐电话:17319121994、18611022805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是关于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条款号内容1.1采购人:中国人民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1.1采购代理机构: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联系方式:17319121994、18611022805联系人:王璐、谭永恒、王丽君、段少佐1.2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内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库里的备案人员,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应为2021-2022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工程定点项目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库里的备案人员,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本),并在递交响应文件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未被锁定;(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建筑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3.2本项组织现场踏勘。时间:2024年1月31日10时00分地点:中国人民大学中关村校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5.1响应人提交疑问时间:2024年1月31日12:00(北京时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疑时间:2024年1月31日17:00(北京时间)10.1本工程磋商控制价为:人民币1264200.54元,其中:暂列金:140000.00元(含税)。供应商的报价不能超过磋商控制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执行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DB11/T638-20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及北京市相关费用文件等相关规范;本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关于印发配套2021年《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404号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2〕190号文件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为:达标11.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11.31、磋商保证金形式:电汇、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由政府采购定点担保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等其他非现金形;2、若采用电汇、转账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确保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开户单位:中和德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成府路支行;帐号:0200095709200042855;3、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确保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将支票、汇票、本票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4、若采用保函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应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将保函原件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07室;5、各供应商务必确保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致。6、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磋商有效期一致。12.1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150个日历日13.1响应文件应编写方便查阅的文件目录,并逐页标明页码,应准备正本1份,副本2份,U盘电子版2份(要求包含word版本的响应文件,广联达GBQ6.0软件版本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广联达GBQ6.0软件版本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响应文件电子版现场无法打开导致无法进入清标环节的按废标处理。15.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4年2月4日14:00(北京时间)。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会议室,现场递交。17.1磋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盈坤世纪G座7层会议室。21.3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注: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一次报价相对于本项目磋商控制价的优惠率不得低于公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2021-2022年工程定点承诺的优惠率。二次报价即最终价格不得高于一次报价。本条款是无效响应条款,如有违背未响应,按无效响应处理)在进行磋商环节时,响应文件中拟派本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需按时参加磋商,且能够独立回答由采购人或磋商小组提出的相关问题,并在采购人按磋商程序进行点名时,向采购人另行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如出席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请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最终报价表格详见“磋商报价表(二次)”。21.4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3.1本项目磋商小组负责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三名),由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人。26.1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人到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未成交人到代理机构领取成交结果通知书。其它补充内容成交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以中标金额为基数下浮20%计取、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参照“京标价协〔2022〕71号”文件以控制价金额为基数下浮20%计取,以上费用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名称工程名称公司名称公司名称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出厂日期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竞争性磋商文件7、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注: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针对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制:结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京建发﹝2020﹞289号)编制安全文明措施方案等相关施工措施方案,方案内容应针对施工所需要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等措施项目和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的等级要求,进行可量化的阐述。8、磋商保证金缴纳记录(1)以支票、汇票、本票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提供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磋商保证金缴纳收据复印件及磋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的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以保函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提供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磋商保证金缴纳收据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以电汇、转账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电汇凭证、转账凭证(转账凭证是指电子转账凭证或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或银行回单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磋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的承诺书,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9、磋商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请供应商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并提供相关文件)。注:供应商应满足磋商文件“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的相关要求,并提供“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中所涉及的材料、设备品牌表,格式自拟。10、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如有)、信息安全产品证明材料(如有)10.1节能产品(强制):如项目中含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需在响应文件中列明本项目中适用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名称、品牌及规格、型号(以表格形式列明),。在上述范围内的投标货物未提供产品名称、品牌及规格、型号或提供的不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清单的属于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本项目包含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1210.2节能产品(非强制、如有):须提供国家确定的以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书。(本项目包含的/为政府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10.3环境标志产品: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本项目包含的水泥混凝土制品为环保标志产品,应优先考虑使用)序号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中国政府采购网(证书编号)123……10.4信息安全产品(如适用):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投标货物中如有适用的信息安全产品,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书,未提供的属于未实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注:1.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供应商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为无效。2.如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附件1(本附件为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不用列入响应文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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