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变卖公告 各意向竞买人在报名前务必认真阅读《变卖公告》和《竞买须知》,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依据上述两份文件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本院将于 2024 年 2 月 6 日 10 时至 2024 年 4 月 6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 http://sifa jd com/ )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 物资:图书、音像一批。 市场价: 90 万 元, 变卖价: 50 4 万元 ,变卖预缴款: 50 4 万元 ,保证金 :5 万元,增价幅度: 5 千元。 特殊说明: 1 该标的为批量处置, 已使用过,法院无法提供购买时的发票,不保证该拍品为正品行货,无法保证能正常使用以及无其他隐形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慎重考虑相关风险,理性参拍。 2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该标的成交后买受人应到法院指定地点领取,法院不负责邮寄。 二、咨询、预展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标的进行拍卖,由 天正阳光司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协助 办理咨询、预展事务,此外的其它事务本院未委托任何机构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与本院无关。自 2024 年 2 月 1 日 9 时起至 2024 年 2 月 6 日 9 时止(周一至周五 9 : 00-17 : 00 ,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咨询电话: 4006115600 、 13716885290 ,其它未经公告公开的电话均与本院无关。 预展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尚西泊图写字楼 A 座 -2 层 67 。 预展时间:本标的物定于 2024 年 2 月 1 日下午 15:00-16:00 统一安排展示看样,有意竞买者可在指定时间内到现场看样 。 预展联系方式: 010-63469198 。 四、变卖方式: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 60 天,如有竞买人在 60 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 24 小时竞价倒计时; 24 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 5 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 5 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 5 分钟内无人出价)。 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后,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五、变卖预缴款支付方式:变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网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网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变卖预缴款,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买须知》及京东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告知的司法变卖流程(前必看)的相关准则。竞买人报名参与变卖时,网拍系统冻结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解冻退回,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变卖价全款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并亲自实地看样,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 七、若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 2024 年 2 月 1 日 17 时前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京东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须经法院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本标的物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变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变卖财产。 九、对本次变卖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 2024 年 2 月 1 日 17 时前与本院联系。 十、变卖成交后,如果成交价等于变卖价,则无需另外支付余款;如果成交价高于变卖价,高出部分的变卖余款买受人应在变卖结束后十日内将变卖成交价余款(成交价减去变卖价的数额)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 (2023) 京 0115 执恢 1578 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账号: 0200059338298014925 】。 (注:竞买人必须以本人或本单位账户缴纳余款,不得委托第三人缴款。) 十一、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买人在竞价前务必认真阅读。竞买人在网络司法变卖平台报名即视为已认真阅读本公告和《竞买须知》并同意接受其中所有条款的规定。变卖成交后,买受人须按照《变卖公告》和《竞买须知》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此公告也用于公示通知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债权人等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咨询电话: 4006115600 、 13716885290 监督电话: 010-57362321 京东网咨询电话: 4006229586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8 号) 网址 : http://sifa jd com/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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