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破5号中山市新沅鸿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中山市新沅鸿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公告

公开时间:11分钟前 公 开 人:中山市新沅鸿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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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沅鸿破管字第1号

2024年1月26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法院”)根据申请人赖真的申请,作出(2024)粤20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中山市新沅鸿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沅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2月6日作出(2024)粤20破5号决定书,指定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沅鸿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新沅鸿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3月13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8号;邮政编码:528400;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亚玲13923323936、简岸斐13715678999】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新沅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2023年3月13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新沅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应按照管理人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理妥善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证件等资料移交至管理人,管理人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新沅鸿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应于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自中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新沅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证件等资料,并在管理人接管时向管理人移交;(2)根据中级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中级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沅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4时45分在中级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第四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新沅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中级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询问。

特此公告

 

中山市新沅鸿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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