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资产残值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4AH2000151)

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资产残值 转让公告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拟公开转让拟拆除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资产残值,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 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资产残值 转让公告 》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 、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 、 产权交易 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资产残值 ( 标的编号:N0122QT240009)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 8,950 60㎡,其中混合结构4,232 84㎡,砖木结构1,318 20㎡,简易结构3,399 56㎡。 2、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面积、外观、结构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次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对照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三)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对现场进行勘察,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 三、转让方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 四、 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五、转让标的的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 。 2、评估机构: 安徽新天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3、评估基准日: 20 23 年 12 月 28 日 。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 《 房地产估价 报告》( 安新房估(询)[2024]第G003号) 。 5、评估对象: 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资产残值 进行处置行为涉及的资产 。 6、资产评估结果:在评估基准日20 23 年 12 月 28 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80,838 00元 。 7、评估备案机构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 81,000 00 元。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 0,000 00元 及安全保证金 人民币 40 0,000 00元,履约保证金 及安全保证金 不计息。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 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4)交易双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后,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 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 随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自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的管理及退还责任由转让方负责。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 对’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面积、外观、结构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次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对照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 2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拆除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 , 自办理完毕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 3 )意向受让方承诺: 转让标的的面积以最终结算为准,前期部分拆除未完成建筑物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 4 )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转让标的后,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自行拆除,不得分包、转包。 ( 5 ) 意向受让方承诺:房屋拆除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拆除。 受让方 在房屋拆除前应制定《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经 转让方 审核后,报芜湖市鸠江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 6 ) 意向受让方承诺: 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 7 ) 意向受让方承诺: 对房屋、构筑物的拆除必须采用机械拆除。 ( 8 ) 意向受让方承诺: 如因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等需另行商议拆除方式的,拆除方式由 受让 方提出,经 转让 方审核同意后,报芜湖市鸠江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 9 )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 自接到 转让 方交付的房屋之时起,应立即组织拆除,如因 受让 方延迟拆除,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拆除的,一切责任由 受让 方承担, 转让 方有权依据《关于印发鸠江区规范房屋拆迁拆除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 ( 鸠政办[2011]14号 ) 给予 受让 方处罚。 ( 10 )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 拆除现场应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按照’一线三牌’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安全制度上墙,安全措施到位,有专职安全员,拆除人员应佩戴安全帽,依法、文明拆除。因拆除引发的安全等事故由 受让 方承担全部责任。 ( 11 )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 按施工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接受 转让 方和区安监局、芜湖市鸠江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监管。建立健全拆除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制定拆除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在施工现场设置警戒线、安全牌、文明牌、施工牌和项目负责人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协议范围内建筑物拆除的安全负责,承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受让 方有义务对拆除现场做好防尘降尘措施。 ( 12 )意向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拆除工作;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 ; 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受让方 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 ( 13 )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一次性扣除全部 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 ,并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责任。 ( 14 )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时,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 所有 费用自行承担。 ( 15 )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时,须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过程所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离场并由受让方自行妥善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行政处罚及风险等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因过错造成转让方或/及第三人损失的,转让方可从 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 中代为赔付或垫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并承担。 ( 16 )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相关资产的全部拆除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人民币 1 ,000 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5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转让方将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 17 )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 18 )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 19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 20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2、意向受让方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 级以上(含 三 级)资质 。 3、意向受让方具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2 0 24 年 1 月 23 日至 2 024 年 2 月 4日 。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20)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 2 024 年 1 月 23 日至2 024 年 2 月 4日 (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80,000 00 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受让,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 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 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 《成交确认书》 的。 c 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 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 《成交确认书》 的。 e 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 《成交确认书》 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 《成交确认书》 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 《成交确认书》 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 《成交确认书》 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六)转让文件 每套报名资料费人民币 10 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购买资料时,意向受让方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关报名资料。 (七)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详见《转让文件》。 (八)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主管部门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 等 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资格进行审查。时间由转让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九)交易方式 1、 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 《成交确认书》 。 2、 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 《成交确认书》 (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 《成交确认书》 ;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 《成交确认书》 )。 3、 交易方式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 加价幅度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 《成交确认书》 当日 ,依据 《成交确认书》 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十 一 )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 ejy365 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 二 )交易时间 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 三 )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 履约保证金 及安全保证金 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 账户 ,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后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0553-3117526 传 真:0553-311797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 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资产残值 转让项目 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 ccjex 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官陡街道办事处 20 24 年 1月23 日 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国营机械厂(飞翔路)一期项目拟拆除建筑物资产残值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内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3、意向受让方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以公告内容为准) (1)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面积、外观、结构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次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对照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拆除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自办理完毕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的面积以最终结算为准,前期部分拆除未完成建筑物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 (4)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转让标的后,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自行拆除,不得分包、转包。 (5)意向受让方承诺:房屋拆除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拆除。受让方在房屋拆除前应制定《房屋拆除施工组织方案》,经转让方审核后,报芜湖市鸠江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6)意向受让方承诺: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7)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房屋、构筑物的拆除必须采用机械拆除。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因涉及到房屋结构安全等需另行商议拆除方式的,拆除方式由受让方提出,经转让方审核同意后,报芜湖市鸠江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备案。 (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交付的房屋之时起,应立即组织拆除,如因受让方延迟拆除,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拆除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依据《关于印发鸠江区规范房屋拆迁拆除单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告》(鸠政办[2011]14号)给予受让方处罚。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拆除现场应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按照’一线三牌’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安全制度上墙,安全措施到位,有专职安全员,拆除人员应佩戴安全帽,依法、文明拆除。因拆除引发的安全等事故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按施工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接受转让方和区安监局、芜湖市鸠江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的监管。建立健全拆除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制定拆除安全施工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专项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在施工现场设置警戒线、安全牌、文明牌、施工牌和项目负责人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协议范围内建筑物拆除的安全负责,承担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受让方有义务对拆除现场做好防尘降尘措施。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拆除工作;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13)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一次性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责任。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进行拆除时,自行负责施工用水、用电,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时,须按照转让方要求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过程所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离场并由受让方自行妥善处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行政处罚及风险等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因过错造成转让方或/及第三人损失的,转让方可从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中代为赔付或垫付,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并承担。 (16)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相关资产的全部拆除工作,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人民币1,000 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5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转让方将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7)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18)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9)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20)意向受让方承诺:对《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以公告内容为准) 无 (以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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