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业主名称: 金溪县财政局 采购项目名称: 金溪县水利局原老计生委办公楼修缮工程及新建防汛仓库工程、金溪县财政局支付中心2F、3F层维修工程、金溪县财政局支付中心膜结构车棚工程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 否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 无 采购项目编码: 3610270148853212401240694 项目规模: 投资额(¥1754949.46元) 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时限: 2 金额说明: 根据金溪县重点工程管理办法计取 服务内容: 1、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一个工作日(24小时)内由注册在本公司的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携中标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主审人员审核承诺书,一级注册造价师身份证正反面、注册造价师证书合同、公司公章等到金溪县财政局财政项目投资评审中心(四楼)进行身份核验并签订评审合同,逾期视为放弃; 2.部分项目需根据评审中心要求携带笔记本电脑,在财政局现场办公,并在2日内出具审核结果; 3.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1天之内完成预、结算核对工作,核对完成后1日内出具审核报告; 4.禁止转包、卖包,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有非中选公司人员参审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且不支付评审费用,并备案打入黑名单处理 ;5请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报名前认真查看项目选取公告(附件);6、中介机构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法规和规范要求出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即单个专业(土建或安装)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至少一个二级、 两 个一级) 洽谈时间: 2(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时间: 1(个工作日) 合同备案时间: 2(个工作日) 资质要求: 选取中介方式: 随机抽取 直购企业: 截止报名时间: 2024-01-26 16:00:00 公开选取中介地址: 线上选取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 2024-01-26 16:00:00附件下载: 2、摇号公告(结算).zip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purchaseNotice/view/3610270148853212401240694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三、服务期限…………………………………………1四、质量标准…………………………………………1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六、合同文件的构成……………………………………2七、词语定义…………………………………………2八、合同订立…………………………………………2九、合同生效…………………………………………2十、合同份数…………………………………………2第二部分通用条件……………………………………….3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31.1词语定义……………………………………….31.2语言…………………………………………..3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1.4适用法律……………………………………….42.委托人的义务……………………………………….42.1提供资料……………………………………….42.2提供工作条件……………………………………42.3合理工作时限……………………………………42.4委托人代表……………………………………..42.5答复…………………………………………..42.6支付…………………………………………..43.咨询人的义务……………………………………….4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4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5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5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54.违约责任…………………………………………..5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5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65.支付………………………………………………65.1支付货币……………………………………….65.2支付申请……………………………………….65.3支付酬金……………………………………….6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6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6.1合同变更……………………………………….66.2合同解除……………………………………….66.3合同终止……………………………………….77.争议解决…………………………………………..77.1协商…………………………………………..77.2调解…………………………………………..77.3仲裁或诉讼……………………………………..78.其他………………………………………………78.1考察及相关费用………………………………….78.2奖励…………………………………………..78.3保密…………………………………………..88.4联络…………………………………………..88.5知识产权……………………………………….8第三部分专用条件……………………………………….9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91.2语言…………………………………………..9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91.4适用法律……………………………………….92.委托人的义务……………………………………….92.1提供资料……………………………………….92.2提供工作条件……………………………………92.3委托人代表……………………………………..92.4答复…………………………………………..93.咨询人的义务……………………………………….9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9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9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9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94.违约责任………………………………………….10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10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105.支付……………………………………………..105.1支付货币………………………………………105.2支付申请………………………………………105.3支付酬金………………………………………10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06.1合同变更………………………………………106.2合同解除………………………………………107.争议解决………………………………………….107.2调解………………………………………….107.3仲裁或诉讼…………………………………….108.其他……………………………………………..118.1考察及相关费用…………………………………118.2奖励………………………………………….118.3保密………………………………………….118.4联络………………………………………….118.5知识产权………………………………………1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金溪县财政局;咨询人(全称):玖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秀谷镇仰山社区居委会装饰工程。2.工程地点: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96522.93元。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结算审核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日开始实施,至项目服务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费率调整及总价下浮的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参照金溪县重点重点工程管理办法计取金府发【2021】13号文.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3年2月2日。2.订立地点:金溪县财政局。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壹份。授权委托人:(盖章)咨询人(授权委托人):(公章及法人章)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且咨询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咨询人承担。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30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45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先专用条件再通用条件。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为。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委托人仅提供对数专用办公室。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_负责合同的履行、酬金的支付及业务的配合。2.5答复委托人同意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3.1.2项目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组织协调结算审核及与委托人就合同履行进行沟通联系。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委托人提供完整资料,按合同要求时间完成。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结算审核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结算报告符合国家规范标准。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按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万元)1咨询人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且委托人签发报告后,由县财政投资项目每一年支付一次。100%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约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另行约定。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自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自行解决。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行约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金府发〔2021〕13号关于印发《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城市社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及十五届县委第5次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12福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金溪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县重点工程建设程序和建设资金的管理,统一管理标准,明确项目建设中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和办事原则、要求、程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办事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是指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列入县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其他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及县财政直接投资建设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重点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申报—立项批复—勘察、设计及审查—编制工程预算—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确定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交)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支付—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核和最终支付。重点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四制”: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重点项目县领导为副组长的重点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工程的投资确认、资金调度、建设推进和指挥协调。第五条为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日常管理,县重点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重点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县发改委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园区发展规划要求,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论证、项目库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审查等工作。县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我县社会发展要求,汇总和编制省、市、县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参与重点工程方案论证和设计评审;审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参与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增减工程量和竣工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建设资金的拨付;参与询价;对重点工程建设进行督促和检查,定期编发《重点工程督查专报》,反映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方案、征地、拆迁、监理、质量、安全、工期、资料档案收集以及资金到位等方面工作。金溪县财政项目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的预算和结算评审工作。重点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职责不变,工程实施的法定程序不变,与工程实施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变,工程业主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法定职责不变。审计、纪委(监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水利、交通、公路、生态环境、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按照县委、县政府“六个一”工作机制要求,实行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县委、县政府根据确定的重点工程计划,成立相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明确挂点县领导为组长,确定业主单位、责任人、目标任务。按照《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42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19〕56号),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六多合一”(多规合一、多系统合一、多介合一、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重点项目挂点领导是具体牵头人,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整体推进,督查阶段进度,资金使用安排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审批、环保、安全生产等前期工作相关事宜。县分管领导负责(除县重点项目)督办业主单位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建设施工、后期竣工决算、资金使用等相关工作。业主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实施,是重点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参与组织重点工程的筹划、资金筹措,负责组织重点工程的立项报批、环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规划设计、工程预算、工程招投标、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金审批、档案资料收集、后评价等各阶段建设管理活动。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实行项目法人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业主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重点工程项目确定后,每个项目业主单位都要制订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报送县重点办。建立重点工程信息网络和直接报告制度。各业主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重点工程建设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每月25日及时准确地将本月项目进展情况和工作动态上报县重点办,由县重点办汇总、核实、编发《重点工程督查专报》。第三章计划与立项第八条县发改委牵头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发改委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县委、县政府近期城市建设要求,经现场勘察、分析论证,汇总提出全县年度投资计划和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草案,并对不同分析论证意见作出书面说明。(二)县重点办汇总提供重点工程年度计划草案,分A、B、C三大类,A类项目为确保当年实施并且要竣工或基本完成主体工程的项目,B类项目为确保当年动工建设但可跨年度竣工的项目,C类项目为力争当年年底前完成项目落地和各项论证、立项审批的项目。(三)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再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县重点项目。并以县委办、政府办名义联合下达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其他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由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县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四)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确需变更或追加而又未列入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安排表内的项目,应按《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金府办发〔2021〕21号)文件进行报批。第九条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确定,各业主单位要及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勘察设计、工程预算和工程招标,施工管理、预决算等工作,并按标准组织验收。第十条参考当前市场价,重点工程项目建议书(业主单位自行完成的不另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稳评报告、水保方案、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与评估费按国家标准的40%以下计取。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第十一条重点工程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的原则。第十二条列入县重点工程年度计划的财政投资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前期测绘。项目确定后,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供详细的用地红线、标高、控制点座标等基础数据,绘制详细的地形测量图。(二)委托勘察设计。业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三)设计方案论证。为避免项目施工图的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开工后反复优化调整设计、随意增加工程量的情况,项目设计方案基本完成后应由项目领导小组牵头,聘请专家和业主单位、县重点办、住建(人防、消防)、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小组应对项目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后,在充分考虑项目使用功能、结构用材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同时,形成设计方案评审意见后报项目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四)设计会审。设计方案审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数据准确的勘察报告、完整的设计施工图,再由县重点办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图纸会审。(五)施工图审查。施工图会审完成后,由业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图审查。其他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按国家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上级行业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按上级行业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申请报批。第十三条勘察、设计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并经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律通过“中介超市”随机选取中介服务;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中介服务费用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项目责任单位通过“中介超市”直接选取中介服务。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必须依法依规组织招标。第十四条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由业主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商定。一般项目不得超过原国家标准的50%;特殊项目超过50%的需报领导小组批准。图纸审查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取(设计费及图纸审查费的计费基价均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对设计成果出现重大缺项、漏项和失误,影响工程总造价超过5%的(含5%),相应扣减其30%的勘察、设计费,累计出现2次重大失误,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3年内全县各类投资项目不得委托其进行设计服务。第十五条重点工程勘察、设计费在提交成果时最高付款比例为6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第五章工程预、结算及预算评审、结算审核第十六条项目预算编制及审核、评审(一)每个重点工程在施工图审查完成之后,由业主单位选取有资质的中介公司编制项目预算。编制工程预算时,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本办法和当地材料信息发布价执行(招标文件和合同上要注明采用哪期信息价作为材料基准价),中介公司严格按设计要求、规范进行工程预算编制,不得人为虚高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单位负有复核清标问题的义务。因预算单位的原因造成严重的漏项、少量情况(超过预算控制价的5%,项目业主单位仅支付该机构预算编制费50%,超过预算控制价的10%,项目业主单位不予支付该机构预算编制费),业主单位应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上述情形累计超过2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记录不良行为。自记录不良行为之日起3年内,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不得向其委托相关中介服务。工程预算编制费由业主单位与中介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商定,但不得超过(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文件收费标准的50%(计费基价按工程招标控制价计算)。工程预算编制费在工程完成预算评审后付至总合同价的60%,余款在竣工验收后付清。(二)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预算由业主单位把关。(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预算由县财政局根据常务副县长批示进行评审,预算评审报告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并以事务抄告的方式明确工程预算,按招标控制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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