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江西崇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开选取【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项目业主名称: 江西崇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项目名称: 安石坊酒业支路围挡及周边环境整治项目 是否投资审批项目: 否 投资审批项目编码: 无 采购项目编码: 3610244927322232401191059 项目规模: 投资额(¥43460.74元) 服务类型: 工程监理 服务时限: 5 金额说明: 工程造价千分之八并取整 服务内容: 工程监理 洽谈时间: 3(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时间: 15(个工作日) 合同备案时间: 5(个工作日) 资质要求: 乙级 选取中介方式: 邀请直选+竞价 直购企业: 江西恒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弘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永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报名时间: 2024-01-29 17:30:00 公开选取中介地址: 线上选取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 2024-01-30 09:00:00附件下载: 崇办发【2024】1号文.pdf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jxswszjcs.jxzwfww.gov.cn/jx-zjcs-qt/purchaseNotice/view/3610244927322232401191059崇府发〔2024〕1号崇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崇仁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崇仁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5日崇仁县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投资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完善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重点工程,是指列入全县重点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债券(债务)资金、处置资产(资源)所得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县本级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经营性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指挥系统及分工第四条组织领导。成立县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若干工程指挥部。领导小组及其组成人员为:组长:县长副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城建的副县长成员:崇仁县项目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林-2-业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城发集团、工创投集团、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网络公司、铁塔公司、燃气公司、项目建设所属乡镇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项目服务中心,由县项目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按照“统一指挥、两个防止、三项协调、四个统一、五个及时”的工作要求,科学有效地开展工作。统一指挥:政府投资建设重点工程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两个防止:防止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各项违规违纪问题,防止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问题。三项协调: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调项目与项目之间的衔接问题,协调项目指挥部与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问题。四个统一:统一规划定位,统一项目建设目标责任,统一资金调度安排和支付,统一招投标管理。五个及时:及时调配工程资金,及时研究存在问题,及时协调工程关系,及时跟进施工审计,及时监督工程质量。(二)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调度工程进度,解决工程建设存在的问题,管理工程建设资金及日常事务。(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点项目建设调度统计和信息工作;协助做好重点工程的资料建档立宗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日常工作。-3-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六条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储备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本年度项目计划文件中确定的拟建项目及下一年度计划新增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提交项目建议书,并与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房保障中心对接项目资金来源、选址、用地报批、征地拆迁等工作,确定项目实施规划条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由县发改委于每年9月底前审核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并于每年10月底将项目汇总后,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新建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新建重点项目计划,应符合《崇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程(试行)(崇府字[2021]11号)的规定。第七条县发改委负责甄别可申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库及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并牵头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申报手续。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府出资的重点项目资金筹集工作,将政府出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计划。县发改委要根据续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续建项目投资额、建设模式、建设周期、指挥部及项目建设单位人员变化等方面及时调整。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重点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的业主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对施工手续办理、勘察、图纸设计、预(结)算评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管理;负责开展前期调研,编制并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申请将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未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前由-4-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报批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结(决)算等有关资料;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收到评审机构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按照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招投标、办理交付使用资产;负责建设期的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申请、建成后竣工验收申报、办理资产和资料移交等工作。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项目行政许可事项的并联审批、审批代办工作。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参与和配合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工作。县项目服务中心负责重点项目的资金复核、招标文件的复核、施工图初核、增减工程量和竣工工程量的核实、资金复核、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预(结)算复核(1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行依法依规聘请中介出具的预(结)算审核报告作为工程发包和付款依据)、50万元及其以上采购项目预算复核(5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自行依法依规聘请中介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作为工程发包和付款依据)。对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事项,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复核等方面工作。以上职能部门的各类批复文件,应当及时上传至抚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抄送相关部门。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第九条县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投资-5-条例》、抚州市《关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抚府发【2011】24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立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简化审批程序,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县政府职权范围内可减免的,一律予以减免。使用上级补助安排、新增债券安排、本级财力安排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项目计划文件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规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人防、能评、消防、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委托县属国有企业代建且已明确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在代建县属国有企业名下的项目及县属国有企业自营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依规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建设、人防、能评、消防、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动态管理“中介超市”,为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审核部门购买中介服务提供统一平台,并监督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审批审核部门从“中介超市”中确定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第十条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一)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县发改委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意见,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发改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6-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决定书,办理选址、核定用地面积及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批次上报审批等相关手续。第十一条项目设计。(一)规划方案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对地上建筑规模超过1万㎡或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规划方案设计应明确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并报请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批确定。(二)初步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报请县发改委牵头,会同县项目服务中心组织行业专家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评审,并由县发改委办理相关批复文件。(三)施工图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完成,报县项目服务中心进行初步复核。设计单位将施工图纸修改完善后,应当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县住建局备案。设计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分别对设计施工图、报审施工图、-7-审定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未经设计审查且未报请县住建局备案的施工图不得使用,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支付工程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工程预算。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确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送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县项目服务中心对依法确定的工程地勘单位、地勘见证单位出具的勘察方案及费用报价按相关标准进行复核确认,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的勘察设计任务、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的,扣减相应勘察设计费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通报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罚。第十二条项目造价审核。县项目服务中心和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复核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一)工程造价编制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从“中介超市”中抽取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编制原则上500万元以下工程在10日内完成;500—1000万元工程在12日内完成;1000—5000万元工程在20日内完成;5000万元以上工程30日内完成,重特大项目视工程量另行确定。(二)项目建设单位将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书、图审备案后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送交县项目服务中心和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联合复查,县项目服务中心和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相关定额取费依据复核工程预算,出具复核意见,由依法确定的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复核意见出具工程招标控制价,并报县住建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8-(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确定:1.重点项目的政府采购分别报挂点县领导(或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批,联合采购办复核后报领导小组确定招标控制价才可进行招标。2.成立联合采购办公室,由政府办牵头,组织采购办、项目服务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采购单位等部门对重点项目的政府采购进行复核。3.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先到财政局办理采购项目(货物)备案手续,然后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后送县项目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再以复核调整后的报告作为控制价报政府下发同意实施采购的抄告,最后通过招标(非招标)方式购买项目(货物)。4.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和采购项目统一在经预算审核复核的价格基础上下浮3%作为最高控制价进行发包。(四)若工程造价编制机构出具的预算(采购)审核控制价误差率超过5%时,支付单位首次不得支付服务费,出现第二次后,不予支付服务费且进入信用惩戒黑名单。项目服务中心每月将审核误差率超过5%情况反馈县住建局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五)对于中介出具的100万元以下的预(结)算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预算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若误差率超过5%时,一律从中介超市予以除名。第十三条项目招投标(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规模、标准等要求,提出工程招标资质意见,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设在发改委,简称县公管办)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确定招标代理-9-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初稿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县项目服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召开招标文件评审会,各相关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备查;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审查会议的意见修改完成后,报县行业监管部门及县项目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后按程序依法招标,确定中标单位。若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进行依法依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同步启动项目监理、第三方跟踪审计等单位的确定程序。(二)对采取项目总承包(EPC)建设模式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原则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完成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后进行招标,并严格实行“最高限额要约价”进行招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要约价”(甲方研究同意的设计变更签证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确因项目推进的需要,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进行招标,责任单位应通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研究确定。(三)对采取项目总承包(EPC)建设模式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原则上按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支付工程预付款。(四)对采取项目总承包(EPC)建设模式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原则上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作如下规定:1、5000万元(含)至1亿元(含)工程,方案初设时间为1个月,施工图设计时间为1个月。2、1亿元至5亿元(含)工程,方案初设时间为2个月,施-10-购程序予以发布。⑤政府采购项目有协议供货单位的货物,应遵循省、市、县等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协议供货由联合采购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比选原则与各供货单位进行谈判,确定价格及中标单位。(3)合同签订。签订工程相关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有关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如因中标单位的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联合各部门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重新组织招投标。施工、监理、设计等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签订的相关合同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项目服务中心备案;征地、房屋征收等补偿性项目,由指挥部牵头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属地乡镇负责签订相关合同。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凡未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签订项目不非法分包、不转包、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4)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中标或政府采购中标后,在签订正式合同前,中标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其中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履约保证金8.5%,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5%;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履约保证金9%,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可采取转账及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由金融担保公司出具保函的须在本地具有经营权限)。申请拨付工程款时,中标单位必须提供缴纳履约保证金相关证明材料。总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缴纳10%的履约保证金。(三)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21-(1)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规定。(2)中标单位进场后,项目经理、“八大员”必须按规定开展工作,且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确实需更换,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更换。(3)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新增工程项目(即原招标文件和工程清单中没有包括的工程项目等)。重点工程原则上不进行变更,如确有需要,任何变更应立足于确保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必须按照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变更,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或迎合承包商利益而变更。第七章项目移交管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编制不少于2套工程纸质档案及1套电子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1套(原件)。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条建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提交移交使用报告。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提交移交报告;-22-(二)移交项目档案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或移交使用报告提交后)1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移交接管单位,并与接管单位共同签署《建设项目档案交接清单》;(三)签署《建成项目交接确认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完成移交的同时与接管单位签署《建成工程项目交接确认书》。自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接管单位正式接收使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备移交条件的建成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完善移交条件的方案并经接管单位认可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建设项目由接管单位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及权属登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第二十一条项目移交后,在质量保修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接管单位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项目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进行监督。第八章推进措施第二十二条严格按照“六个一”工作机制运行,精心操作,每个项目一个工作方案,按要求落实县级领导和责任人,建设单位设置专人派驻项目现场负责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跟踪管理,逐个落实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每个项目设立项目进度倒计时牌,实行目标责任公示,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成本安全控制,项目安-23-全推进,质量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工程指挥部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施工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将审定的工作目标和施工计划下发各工程指挥部。各工程指挥部每月28日前将本月项目建设进度和下月细化的施工计划报领导小组,做到及时调度、系统推进。第二十四条强化现场办公力度。县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项目建设单位、县项目服务中心要超前谋划,经常深入项目建设一线,理清矛盾和问题,抓住重点和难点,及时有效解决工程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坚持项目定期调度。项目计划确定后,实行领导小组每月一调度,项目指挥长半月一调度,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每周一调度,项目具体负责人每天一调度。原则上每两个月由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工程推进调度会,听取项目推进情况汇报,系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破解项目建设难题;每半年县委、县政府组织县四套班子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一次重点工程现场或专项巡察。严格执行督查通报。县住建局定期对在建重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及中介机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及时将检查、评比结果以督查通报形式进行通报。第二十五条(一)各施工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质量技术资料,严格做好质量自检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24-标准,符合工程设计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日常管理,强化派驻工地管理人员的跟班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监督。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要实行旁站监理,切实加强施工管理,严把材料关、进度关,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影响工程质量的现象。县住建局对出现人员缺岗和违规情况的要严格进行处罚。项目建设单位对质量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工程,暂停核拨工程款。(二)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借助第三方服务机构力量,强化对工程参建单位的监管,加强合同执行力,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未按规定履责,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通报至行业监管部门纳入信用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对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同时,项目建设单位要统筹协调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到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并认真履行职能,做到项目建设规范、节约、科学。重大项目设计方案应在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告,欢迎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建言献策,积极关注、监督项目建设。(三)为打造更多的城市精品工程,建设品质新崇仁,根据每年的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制定严格的考核奖励办法,对获得奖项的项目进行嘉奖通报,对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优先提拔重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重点项目推进速度。第九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严格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政府投资重-25-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和供地政策的,不得批准用地;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实施土地征收供应。凡未依法取得项目备案、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存量建设用地除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许可手续的所有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否则,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和城建项目用地建设管理的通知》(抚办发电〔2021〕41号)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县项目服务中心组织评审和审计机关审计发现工程价款、其他服务费用存在多计或少计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价款和其他服务费用,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追回;对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26-(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七)对质量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八)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和造价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机制。(一)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国土空间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现场管理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失职渎职,非法签证变更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三)施工、监理、造价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的,及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上述单位及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虚报、重复计算工程量,多付工程价款和其他费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主动退还;逾期不退还的,通过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途径解决。-27-对恶意串通骗取国家资金的,可以通过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等法律途径解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员、财政部门评审人员、县项目服务中心复核人员在履行审核、评审、复核工作职责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核、评审、复核结果严重失实的;(二)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三)未按审核、评审、复核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四)违反相关纪律、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十二条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项目建设单位、县项目服务中心和县直各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不得互相推诿,确保项目顺利进行。第三十三条健全完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各项目建设单位、县项目服务中心、各行业监管部门对重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苗头、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对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按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等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问题,要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对重点工程建设中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分类处理,对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县纪委监委坚决依纪依规予以严厉查处。第三十四条公安部门要为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严厉打击恶意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崇仁县-28-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崇府发【2023】4号文同时废止。1月1日前已招标或已发布招标文件的工程项目,按原合同、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项目服务中心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崇仁县政府性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操作指南;2.崇仁县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简易操作流程;3.崇仁县政府投资4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简易操作流程;4.崇仁县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类(货物类)简易操作流程;5.崇仁县政府投资性采购项目备案表。-29-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5日印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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