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人民医院消防维保采购项目(第二次) 分散采购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启东市人民医院消防维保采购项目(第二次)启东市人民医院 2024年01月24日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受[启东市人民医院]的委托,就[启东市人民医院消防维保采购项目(第二次)]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 [启东市人民医院消防维保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启东市人民医院官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月3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用户单位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人民医院 消防维保(包工包料) (具体要求见本磋商文件项目维保要求) 年 1 院内所有建筑物共约12万平方建筑面积。 △外科楼已启用17年;门诊楼已启用15年;内科楼已启用7年;档案楼已启用3年。非机动车车库已启用4年,新体检中心、教学基地新启用。 △料包括维保中200元以下的所有配件等材料。 项目名称:启东市人民医院消防维保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类型:服务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预算金额:20万元 最高限价:20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请仔细研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服务期为一年,具体时间以签订合同当日为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项目根据采购结果,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若成交供应商服务质量满足要求且合同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最多续签二个年度(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分包。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的资质。 三、获取采购文件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自本招标公告上网发布之日起 获取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在启东市人民医院官网自行下载标书。 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凡有意参与磋商的供应商须自行从启东市人民医院官网下载。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1月3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月31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启东市人民医院716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 (1)报价供应商必须交纳人民币10000元的报价保证金(现金)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不同时递交本项目的保证金,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2)报价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经查证核实后报价单位所交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报价供应商用虚假资料获得成交资格,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报价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要求撤销投标的,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报价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如有串标、围标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其成交资格,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6)未成交的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按规定予以退还(不计息)。 (7)被确定为成交的候选人,如成交无异议,报价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返还(不计息)。 2、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无 3、对项目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项目磋商文件其它部分的询问请向代理机构提出。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启东市人民医院 联系人:卑老师 联系方式:0513-83106012 2、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南通兴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启东市牡丹江西路2088号乘龙密封大楼5楼 联系人:施晓威 联系方式:0513-83901130第二部分磋商须知 (一)总则 1.采购方式 1.1 本次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 2.合格的供应商 2.1满足磋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 2.2 满足本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规定。 3.适用法律 3.1 本次采购及由此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约和保护。 4.磋商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磋商文件的约束力 5.1供应商一旦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约束。 6.磋商文件的解释 6.1磋商文件需求部分(供应商资格要求、项目需求、商务技术评分标准)由采购人解释。 (二)磋商文件 1.磋商文件构成 1.1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采购邀请 (2)磋商须知 (3)项目需求 (4)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5)响应文件组成 (6)附件 (7)拟签订合同格式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人联系解决。 1.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磋商文件的澄清 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二日前按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对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2.2采购人视情组织答疑会 3.磋商文件的修改 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3.2采购人有权按照法定的要求推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和磋商日期。 3.3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启东市人民医院官网公布,补充文件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1.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文件构成 2.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文件、商务技术标文件、价格标文件。供应商按“第五部分 响应文件组成”要求编写响应文件。 3. 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签署、提交 3.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提供1份正本2份副本。 3.2磋商响应文件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打印并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拉杆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穿孔式)装订,并应在磋商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3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分三包密封,一包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一包商务技术标、一包价格标(每包内含相应文件正副本);投标人必须将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价格标分开封装。 3.4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上标明: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磋商响应文件名称(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标”、“价格标”)。 3.5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 3.6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装订密封及加写标记,将作无效磋商响应文件处理。 4.磋商响应文件的盖章要求 4.1磋商响应文件必须加盖骑缝章或每页盖章。 4.2磋商响应文件如有修改、行间内插字和增删,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印章。 4.3响应文件均需打印并装订成册,签字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如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5.磋商响应有效期 5.1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采购人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六十(60)天。磋商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 6. 磋商响应有效期的延长 6.1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于原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可向磋商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响应,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响应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响应文件的提交 1.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2.1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考虑天气、快递速度、路程等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2采购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修改响应文件酌情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 3.响应文件的拒收 3.1 采购人拒绝接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拒绝接收在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后寄达(以送达签收时间为准)的磋商响应文件。 4. 响应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4.1 响应文件的撤回 4.1.1 响应文件的撤回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4.1.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则认为其不再参与本项目磋商活动。 4.2 响应文件的修改 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供应商必须将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密封后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在封套上标明“修改磋商响应文件”和“开标时启封”字样。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收,但不退换磋商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4.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作任何修改。 4.4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中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五)磋商与评审 1.磋商仪式 1.1采购人将在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开始仪式。 1.2 磋商活动的文件开标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在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并公布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2.磋商小组 2.1磋商开始仪式结束后,采购人将组织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2.2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2.3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磋商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2.4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2.5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侯选人。 3. 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 3.1磋商小组、采购人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3.2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文件。 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4评审开始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采购人、磋商小组均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3.5在评审期间,采购人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 3.6采购人和评审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 4、评审过程的澄清 4.1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以电子函件形式要求响应人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 4.2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做出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4.3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对响应文件的初审 5.1响应文件初审为资格性审查。 5.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进入评标程序后,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如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 5.1.2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人,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将以电话的形式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5.2在正式磋商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或保留。 所谓重大负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见证方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5.3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5.4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响应文件中报价总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总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总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错误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5.5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并通过电话形式告知供应商,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磋商活动将被拒绝。 5.6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 5.7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成交候选人,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磋商文件中将载明其中的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5.8 供应商在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并安排专人与采购人及磋商小组联系。 6. 被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的情形。 6.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6.1.1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制作或密封的。 6.1.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字或签章的。 6.1.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盖供应商印章,投标报价部分未盖章的。 6.1.4磋商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1.5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6.1.6供应商属于投标禁止情形的。 6.1.7磋商响应文件除价格标外出现报价的。 6.1.8响应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6.1.9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报价的。 6.1.10供应商的磋商最终报价大于或等于自己前一轮的。 6.1.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6.1.12供应商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6.1.13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1.1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通过电话形式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1.15投标人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相差悬殊,评标委员会认为得分畸低者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6.1.16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属无效响应的情形。 6.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6.2.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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