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第二中学外墙维修工程监理比价公告

南通市第二中学外墙维修工程监理比价公告 南通市第二中学外墙维修工程监理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1月2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编号:XCZB20240001项目名称:南通市第二中学外墙维修工程监理项目总投资:工程采购价约398万元。最高限价: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最高费率限价为施工中标价的1.80%,有效报价是低于或等于1.80%的报价,投标报价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高于1.80%的投标报价费率作废标处理。监理服务收费=施工中标价×中标费率。项目需求:详见采购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自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至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比价文件内容详见比价文件,请仔细研究。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一)基本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其他资格条件要求1.响应供应商具有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具有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供应商正式人员证明材料【提供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2023年11月- 2023年12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3.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条件: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土建专业)或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土建专业),拟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投标供应商正式人员证明材料【提供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2023年11月- 2023年12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4.拟派监理员资格条件:具有监理员及以上执业资格(土建专业1名),拟派项目监理员为投标供应商正式人员证明材料【提供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2023年11月- 2023年12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5.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比价的,还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格式参见附件),授权委托人为参选单位正式人员证明材料【提供社保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投标供应商为其缴纳2023年11月- 2023年12月任意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参加报价响应,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四、获取比价文件时间:2024年01月22日至2024年01月25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本项目代理机构;方式:有意参加本项目响应的供应商,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如需),于本项目采购公告开始时间至开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与代理机构联系获取采购文件。电话:18251369818。五、比价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01月2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提交地点:南通市崇川区长泰路500号南通市第二中学体工办会议室(1号教学楼底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六、比价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01月2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开启地点:南通市崇川区长泰路500号南通市第二中学体工办会议室(1号教学楼底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七、比价公告期限自比价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南通市第二中学联系方式:吴老师 0513-89178518监督:陆老师 0513-8917861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江苏协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2107室联系方式:汤工18251369818采购文件获取电话:18251369818 项目需求–南通市第二中学外墙维修工程监理.pdf项目需求请议价供应商在报名前和制作议价文件时仔细研究项目需求说明。议价供应商不能简单照搬照抄采购单位项目需求说明中的技术、商务要求,必须作实事求是的响应。一、本项目为南通市第二中学外墙维修工程监理,由各供应商结合比价文件和现场情况(请各供应商自行踏勘)进行报价。报价应包括比价文件所确定的范围内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二、工期:自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至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三、实施内容1.实施范围:外立面工程。2.采购内容如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协助业主办理图纸审查和各项报批工作,对工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及工程竣工资料审核、竣工结算初审等。四、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证书。2.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拟选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人员最低配备要求(拟派所有监理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岗位人员要求持证上岗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名具有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专业房屋建筑专业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土建专业)或省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土建专业)监理员1名具有监理员及以上执业资格(土建专业1名)合计3名注:以上人员配备为最低限度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按采购人要求适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否则将按照合同相关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成交后,上述所有人员配置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须经建设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变更。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专业认定以注册证书中的注册专业或所学专业(学历证书中的专业)或职称评定的专业均可。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控制价为施工中标价1.80%,有效报价是低于或等于1.80%的报价,投标报价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二位。高于1.80%的投标报价费率作废标处理。五、工作要求1.在本项目实施范围内,为完成方案所有内容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由承包人承担。2.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须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后无息退还。六、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监理费的40%,改造工程审计结束后,支付至100%。七、履约保证金1、本项目成交后的履约保证金为2000元,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合同签订前汇入采购单位账户(应当以数字人民币、支票、汇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成交供应商凭成交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超期或未有协商,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2、成交供应商全部履约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后无息退还。3、发生以下情况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退还:a.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单位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全额不予退还,同时采购单位亦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供应商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b.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有权在成交供应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予以扣款,以弥补采购单位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成交供应商另外补齐。4、根据《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通财购〔2022〕23号)精神,对政府采购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的中小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履约保证保险网上办理试行工作的通知》(通财购〔2022〕8号),直接在网上办理履约保证保险替代实质性的履约保证金缴纳,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八、现场勘察:(1)比价文件所提供的项目相关数据仅做参考,根据自身需要,供应商应在比价文件递交之日前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2)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并认为能使供应商可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3)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勘察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4)供应商应认真踏勘现场。在现场勘察时,熟悉施工及制作安装现场、现场周围交通道路等情况,以获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比价的直接资料。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与考虑。(5)现场实地勘察可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南通市第二中学勘察(联系人:吴老师,施老师,联系电话:0513-89178518),勘察时间为2024年1月24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九、合同样本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适用于采购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采购工程);3.响应文件(适用于采购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采购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监理酬金: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同意工程全过程监理范围和监理合同期内的施工监理收费,监理服务收费=施工中标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包括:1.监理酬金:。2.相关服务酬金:含在监理酬金中。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含在监理酬金中。(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含在监理酬金中。(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含在监理酬金中。六、期限监理期限:自工程施工准备阶段至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适用于采购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采购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响应文件(适用于采购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采购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9)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0)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1)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2)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3)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4)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6)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19)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1)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或减少监理人员。否则,每更换或减少一人扣监理合同价的10%。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出勤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否则,按每人每天扣200元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每周出勤不少于5天,每天均不少于8小时。否则,按每人每天扣100元处罚。因工期紧,任务重,供应商必须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人员作息时间与工地施工同步,全天候全过程跟踪监理,如不能执行,按1000元/次处罚。9.2监理人应根据工程监理需要,按委托人的要求适时调派相应专业监理人员。若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按委托人的要求及时调派专业监理人员的,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按每人每天扣200元进行处罚,直至监理人调派专业监理人员到场监理为止。9.3若监理人员在工作中不严格把关、弄虚作假,未能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的,则发包人将视其情况的严重程度,按监理合同价的1%至5%作为违约金处罚,情节严重者,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9.4监理人应对投入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若在施工期间发生监理人员意外伤害,则所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对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严格监理,确保工程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要求。9.5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调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本合同:(1)监理人员的资历和能力不足以胜任所担负的岗位职责时;(2)驻现场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时;(3)监理人员的行为违反职业道德时;(4)监理人或监理人员向承包人介绍施工单位或推销工程材料与设备时。9.6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有权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予以答复。否则,委托人自发出通知后7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及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9.7若监理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的,则按监理合同价的1%进行处罚;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及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9.8根据施工实际需要适时配合施工单位加班施工,尤其是隐蔽工程和砼浇筑时必须有专业监理人员值班驻守,如发现监理人员不到岗每次罚款500元以上。9.9监理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守法经营,若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被纪检部门查实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经济违纪行为的,委托人将按监理合同价的1%作为违约金处罚;若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被司法机关查实认定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有经济犯罪行为的,委托人将按监理合同价的2%作为违约金处罚。9.10上述对监理人的罚款或违约金监理人均以现金交纳,不得以监理费中抵扣。9.11本工程监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9.12因监理人监管不力,工程实施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向委托人赔偿违约金10000元/次,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监理费按60%结算,同时保留追究监理人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的权利,并终止其参与本校各类工程投标的资格。9.13监理人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监理,如因施工单位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发现、未及时要求整改的,每发现一起监理人按5000元/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发生重伤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或消防安全事故,监理人按10000元/次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监理费按60%结算,同时保留追究监理人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的权利,并终止其参与崇川区本级各类工程投标的资格。9.14所有工程一律禁止使用砂浆王、洗衣粉等外加剂。如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监理机构未及时制止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按5000元/袋扣除监理人违约金。9.15工程管道回填及场拌砂浆所用砂子应根据设计及采购文件要求,使用中粗砂,禁止使用细砂、粉砂、长江吹填砂。如施工单位擅自使用,监理机构未及时制止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按3000元/批次扣除监理人违约金。9.16监理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介绍分包队,或介绍材料、设备和构备件,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吃、拿、卡、要”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20000元/次,同时有权要求更换该监理人员。若情节严重,委托人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监理费按60%结算,同时保留追究监理人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的权利,并终止其参与崇川区本级各类工程投标的资格。9.1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每次由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监理合同,并提请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一次。9.18监理人应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初审,如工程竣工结算送审价与最终审定价相差超5%(不含5%)的,监理人需向采购人支付超过部分的审计费0.5%的违约金。9.19监理检测设备序号设备或仪器名称数量9.20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监理人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支付给委托人。A、监理人违约时,对履约保证金的处理:(1)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交付工程验收,除履约保证金的40%不予退还外,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2)未能完成采购文件质量标准要求的,除履约保证金的30%不予退还外,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3)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除履约保证金的15%不予退还,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4)未能完成监理资料存档、备案要求的,除履约保证金的15%不予退还外,还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费用;B、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本工程监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2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及安全事故后无息退还。9.21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有权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予以答复。否则,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委托监理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及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9.22若监理人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的,监理人应按监理合同价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累计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及损失均由监理人承担。9.23监理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守法经营,若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被纪检部门查实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经济违纪行为的,监理人应将按监理合同价的1%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监理人及其监理人员被司法机关查实认定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有经济犯罪行为的,监理人除按监理合同价的2%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9.24监理人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完成投标时承诺的考核目标。监理人不能实现监理大纲目标时,同意自动放弃全部履约保证金。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A-1勘察阶段:/。A-2设计阶段:/。A-3保修阶段: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人应对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实行回访制度,并对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发包人,若系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发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处理至符合要求为止。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有关需要监理协调的工作。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1.工程技术人员///2.辅助工作人员///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1.办公用房///2.生活用房///3.试验用房///4.样品用房//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1.工程立项文件1开工前2.工程勘察文件1开工前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1开工前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1开工前5.施工许可文件1开工前6.其他文件1开工前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1.通讯设备///2.办公设备///3.交通工具///4.检测和试验设备///廉政责任书发包人:承包人: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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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24 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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