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关于准予新建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2#、3#厂房)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亭水行审〔 202 4 〕 1 号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关于准予 新建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 、 3# 厂房) 水土 保持方案 的行政许可决定 盐城 金盛装饰面料 有限公司 : 你单位向我局提出 的 新建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 、 3# 厂房) 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资 料收悉,本局已于 202 4 年 1 月 22 日依法受理。 经审查,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齐全,根据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和专家签署的同意意见等,依据《中华人民共行政许可法》、《中华人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 的通知》(苏水农 〔 2019 〕 23 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为: 一、同意方案确定的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计 1 13 h ㎡( 均为 永久占地);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区红壤区水土流失一级防治标准,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8% ,土壤流失控制比 1 0 ,渣土防护率 99 % , 林草植被恢复率 98% ,林草覆盖率 15% 。 二、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承诺内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本项目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后续监管,对你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未履行承诺,我单位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 按照 《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项目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11274 元,请你单位到 区 行政审批局税务窗口一次性缴纳。 四、该项目完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对照《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 2021 〕 8 号)相关要求,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向 我 局报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项目地点、规模、建设内容如发生重大变更,须报本局重新审批;其他涉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须报本局备案。项目建设如涉及取水、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等以及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盐城市亭湖区水利局 202 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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