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介绍 华能江苏公司瑞昕33.88055兆瓦光伏发电项目造价咨询 二、报价须知 详见技术规范和询价文件 三、基本信息采购方案名称华能江苏公司瑞昕33.88055兆瓦光伏发电项目造价咨询采购单位华能国际电力江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项目类型服务采购项目类别3004工程项目编号J4980230005工程项目名称寻源类型询价寻源方式合格供应商公开评审原则最低价法是否紧急采购 否 四、报价要求结算币种人民币报价截止前是否允许 供应商修改报价 允许 是否缴纳保证金 否 保证金金额(元) 报价开始时间2024-01-24 07:43:48报价截止时间2024-01-28 07:43:48答疑/澄清时间2024-01-24 07:43:50 至 2024-01-27 07:43:48五、产品信息序号计划号物料编码物料描述物料组采购明细数量计量单位计量单位描述标段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划采购时间计划交货时间计划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安装时间需求单位交货地址用途及说明11F0101011华能江苏公司瑞昕33.88055兆瓦光伏发电项目造价咨询1.000个华能江苏公司瑞昕33.88055兆瓦光伏发电项目造价咨询2024-01-31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六、联系人信息联系人汪仲亮询价单位 华能国际电力江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025-85728578传真 邮编 Email 527683142@qq.com 手机15298393365联系地址 七、附件 华能江苏瑞昕 33.88 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docx 最低价法询价公告(华能江苏瑞昕 33.88 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doc 华能江苏瑞昕 33.88 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技术规范书.docx 只接受供应商线上询问我要报名合同编号:华能江苏瑞昕33.88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委托人:华能万帮(溧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咨询人:协议书华能万帮(溧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华能江苏瑞昕33.88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2、服务类别:工程造价咨询服务;3、服务内容:全过程技经业务咨询及全过程工程结算,协助审核设计概算,根据需要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管理概算,协助进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协助招投标工作、配合完成结算款项成本分配方案、配合审计工作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竣工决算编制服务。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按如下顺序进行解释即: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附件,即附件1—廉政协议书;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内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5.其他有关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本合同生效后开始实施,至本工程通过最终审计为止。七、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八、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叁份,甲方持正本壹份、副本壹份,乙方持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华能万帮(溧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信用代码:信用代码:签订地点:江苏省南京市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5、“服务”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所履行的咨询服务。6、“合同”是指包括:(1)合同专用条件;(2)合同标准条件;(3)附件,即:附件1—廉政协议书;(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5)其他有关文件。7、“书面通知”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六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七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包括就餐条件、办公用房等)。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九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4、应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可以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内部结算工作会议;咨询人应当参加委托人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工作会议。5、咨询人的审核意见应当依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颁发的《预规》和《定额》计算,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合理要求,咨询人有权予以拒绝,如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华能集团公司基建部报告。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委托人随时对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抽查审核,并有权对审核结果进行考核。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二条咨询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责任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赔偿额限定在本咨询合同的合同价以内,但赔偿金与考核费用的合计接近本咨询合同的合同价时,为避免咨询人对损失无法赔偿,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第十三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合法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要求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的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五条在收到委托人提交图纸、变更单等必需的基础资料后7日内提交阶段性咨询成果,最晚提交咨询成果时间为:单位工程完工后30日内提交该完工的单位工程工程量计算及结算等咨询成果,对于工程所需的甲供设备、材料,应按委托人提供的甲供物资范围后7日内提交咨询成果;在收到全部基础资料后60日内提交咨询报告。第十六条咨询人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电力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校核人和主任工程师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咨询报告的质量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咨询人应当建立编制人、校核人、主任工程师、造价咨询单位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向委托人提交合格的咨询成果文件。第十七条质量保证和内控措施:咨询人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实施本项目的跟踪审计任务。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现场负责人,各专业人员参与的组织机构。咨询实施过程中,咨询人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严格执行四级复核制度,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高效、公正公平、严谨廉洁”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第十八条本合同工作人员组成:合同签订后,土建、安装开工后,协助处理日常工程造价管理事务。如委托人认为咨询人专业人员不够时,咨询人应无条件增派人员,费用不增加。第十九条咨询成果移交委托人前,禁止咨询人的工作人员和施工单位接触,咨询成果移交委托人后,在委托人的组织下,咨询人员可以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工作和相关的结算谈判工作。第二十条咨询人进场后应严格遵守委托人有关安全的规定,一切由于不遵守委托人管理制度而造成的损害及人身伤亡均由咨询人承担责任。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它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五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六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第二十七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部分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八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九条工程进度要求(按批准的里程碑进度或根据项目具体工期填写)若有需要委托人可对结算具体进度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当调整。第三十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一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工作及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委托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A参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遵循国家、建设部、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颁发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全过程技经业务咨询及全过程工程结算,协助审核设计概算,根据需要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管理概算,协助进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协助招投标工作、配合审计工作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竣工决算编制服务。。第三条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提供如下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资料:1、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准文件、批准概算书、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等全套文件一份;2、工程施工图纸一套;3、工程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书一套;4、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一套;5、其他相关文件;第四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人授权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授权为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第六条1、咨询人员必须稳定,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随意变动。2、针对施工图预算及变更、签证结算等工作,委托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咨询人的编制结果进行审核。第七条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包括了完成造价咨询内容的全部费用。1、合同价款本工程咨询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元整(¥元)。2、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余下的30%待获得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一个月内支付。3、如果工程建设工期有较大调整(指火电工程建设工期增加20%、风电工期增加30%、光伏工期增加50%),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咨询人双方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4、若实际建设容量减少,结算时按本合同总价除以原容量算出综合单价,以实际建设容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补充条款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服务酬金。第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十条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在合同有效期内向委托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补充条款1、税费: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咨询人征收的一切税费由咨询人承担。2、咨询人员的更换:咨询人的人员更换应7天前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提出对由于工作失职、渎职或无能力承担咨询工作并造成失误或损失的咨询人员进行撤换并要求咨询人予以赔偿。咨询人在接到此项通知的7天内予以实施。3、本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咨询服务期限内不因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调整咨询费。若非咨询方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超出合同工程期较长(详见第七条),视情况经双方协商给予适当补偿。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正式文件及资料应加盖咨询人单位的公章;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正式文件及资料也应加盖“×××”专用章(单位资格)或“×××”专用章(专业人员)。否则均视为无效。5、咨询人负责承担赴施工现场考察、调研、收资等工作的一切费用;委托人尽可能提供必要的帮助。6、咨询人负责办理咨询人的生命财产和有关设施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7、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8、咨询人对于由咨询人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使用权,版权归委托人所有。咨询人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9、除非委托人另行书面同意,咨询人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10、除非另有规定,咨询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或合同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11、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制定并执行附件1(廉政协议书)。附件1.廉政协议书根据国家和党对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华能万帮(溧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本合同。1.甲方、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合同标段全称”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乙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服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本合同作为“华能江苏瑞昕33.88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议书的附件,与工程服务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7.本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服务范围内事务全部完成,并能过甲方确认后止。8.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华能江苏瑞昕33.88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询价公告1.1.一、项目介绍1.项目概况:华能江苏瑞昕33.8805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华能万帮(溧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金山路8号江苏瑞昕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利用厂区内的9个厂房屋顶(利用屋面总面积约219544.4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本期厂房屋顶均为彩钢瓦屋面。项目分别通过共计4个10kV高压并网点及3个0.4kV低压并网点接入用户内部电网,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2.交货/施工/服务地点:华能万帮(溧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3.采购内容:华能江苏瑞昕33.8805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全过程技经业务咨询及全过程工程结算,协助审核设计概算,根据需要编制管理概算,协助进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配合完成结算款项成本分配方案、配合审计工作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竣工决算编制服务。工期、进度若有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要求,且不再增加费用。4.交货期/施工期/服务期:本工程计划总工期约4个月,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5.其他需要说明内容:详见技术规范。1.2.二、报价须知1.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为华能集团供应商库内合格供应商,且未处于暂停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满足供应商参与业务的权限。(2)近三年没有严重违约,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服务/工程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4)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不存在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信息检查一致的情况。(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询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询价项目。(7)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华能集团相关制度的情况。2.报价要求:本次报价要求为R含税价/□不含税价,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R专用/□普通/□不作要求,税率要求:%。(以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显示的税率为准)3.价格评审:R以含税总价进行评审。□其他:/。4.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最低价法。按照供应商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价格相同,按照提交报价时间由先到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本项目R只能有一个成交供应商;¨允许多个成交供应商,成交原则是¨单行单价最低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其他:/。5.本项目□是/R不是采购代理项目,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计费原则100%标准计取/□其他:/。6.供应商每累计两次,发生在报价揭示后阶段书面明确提出因报价错误、失误、对技术文件审视不清,不能接受询价结果的(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处以风险提示,风险提示期3个月,该期间为供应商风险自查自纠,不得参与采购方的非招标采购活动。1.3.三、基本信息采购方案名称华能江苏瑞昕 33.88 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单位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采购项目类型服务采购项目类别基建工程项目编号J4980230005工程项目名称华能江苏瑞昕 33.88 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寻源类型询价寻源方式合格供应商公开评价原则最低价法是否紧急采购否1.4.四、报价要求结算币种人民币报价截止前是否允许 供应商修改报价允许是否缴纳保证金否保证金金额(元)/报价开始时间以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显示的报价开始时间为准报价截止时间以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显示的报价开始时间为准答疑/澄清时间以华能电子商务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1.5.五、采购需求信息详见华能电子商务平台1.6.六、联系人信息联系人(采购人)汪仲亮询价单位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5-85728578传真邮编Email手机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经济开发区江乘大道8号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1.7.七、附件只接受供应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线上对需要澄清的内容提出问询。G能T1HT国1ANII中IH+COL能TG1国1中+HTANIIIHLCO 华能江苏瑞昕33.8805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技术规范书批准:审核:编制:华能万帮(溧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4年1月1.总则1.1本技术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规范书和最新标准的优质服务。1.2如果供应商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采购人可以认为供应商完全满足本技术规范书的服务技术要求。1.3在签定合同后,采购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因规范所采用的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具体款项由双方共同商定。1.4本技术规范响应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供应商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国家标准较高的执行。1.5按照本技术规范书编制,经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后的技术协议书作为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项目概况华能江苏瑞昕33.8805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华能万帮(溧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位于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金山路8号江苏瑞昕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利用厂区内的9个厂房屋顶(利用屋面总面积约219544.4平方米)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本期厂房屋顶均为彩钢瓦屋面。项目分别通过共计4个10kV高压并网点及3个0.4kV低压并网点接入用户内部电网,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本工程计划总工期约4个月,开工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3.咨询业务范围、内容及期限3.1咨询业务范围华能江苏瑞昕33.88055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全过程技经业务咨询及全过程工程结算,协助审核设计概算,根据需要编制管理概算,协助进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配合完成结算款项成本分配方案、配合审计工作等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竣工决算编制服务。工期、进度若有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要求,且不再增加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用、管理费用、住房租金、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若实际建设容量产生变化,结算时按本合同总价除以原容量算出综合单价,以实际建设容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3.2咨询业务内容1、对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监控,及时办理工程进度款审核和结算审查工作。2、对采购文件工程量报价清单进行审核。4、按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计算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及材料用量。5、施工图工程量、现场采购人签证工程量、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工程量及采购人另行委托项目的工程量的核算工作。6、按照采购人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颁发的《预规》《定额》的规定核算、审核工程结算价款,并编制、审核各标段结算资料。7、配合完成工程进度结算款项成本分配方案。8、在计算施工图工程量的基础上,按照《预规》《定额》的规定进行工程量的回归,并与概算工程量及各标段合同工程量进行比较分析。9、编制工程竣工决算。10、协助采购人完成国家审计署或华能集团内部审计对工程的各类审计工作。11、对采购人提出的关于定额、造价等技经问题及《预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负责解答。12、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13、参与本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14、采购人要求完成的其他咨询服务内容。3.3咨询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至本工程通过最终审计为止。4.工作要求4.1咨询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咨询合同。2、中价协(2002)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光伏发电工程概算定额》(最新版)、《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费用标准》(最新版)配套取费标准、采购文件、合同文本。3、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江苏省颁发的法规或规章。4.2咨询服务质量及要求1、符合国家和行业对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要求。2、咨询项目一次合格率达98%以上。3、工程量核算准确率达97%以上。4、咨询服务应满足采购人项目进度要求。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1采购人的权利1、采购人有权询问、检查供应商咨询工作的进展情况。2、采购人有权对相关咨询问题阐述意见和建议。3、当采购人认定供应商指定的专业人员未按照合同履行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采购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工作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采购人随时对供应商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抽查,并有权对抽查结果进行考核。5.2采购人的义务1、采购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供应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2、采购人如果向供应商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合法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要求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的供应商的各种支出。3、按照供应商的要求及时提供合同、图纸、变更单、会议纪要等必要的基础资料。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5、当工作需要时,负责协调与本合同相关的第三方单位,使其能配合供应商开展必要的咨询工作。5.3供应商的权利1、在咨询服务工作中,如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影响正常开展工作时,可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2、供应商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的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供应商在咨询过程中,有现场勘察的权利。4、供应商可以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华能内部结算工作会议,采购人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工作会议,但要经采购人同意。5、供应商的审核意见应当依据采购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国家颁发的《预规》和《定额》计算。采购人提出的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合理要求,供应商应拒绝,如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向华能集团公司生产部报告。5.4供应商的义务1、咨询责任期内,如因非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咨询进度的推迟或延误时,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并商定新的咨询成果移交期限。2、供应商对采购人或第三方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3、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合法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要求或其他要求所导致的采购人的各种支出。4、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转让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5、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造价咨询服务有关的任何报酬,不得参与可能与本合同规定的与采购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6、在收到采购人提交图纸、变更单等必需的基础资料后7日内提交阶段性咨询成果;在收到全部基础资料后60日历天内提交满足采购人要求的咨询成果。7、供应商指定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电力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咨询报告的质量应满足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向采购人提交合格的咨询成果。8、质量保证和内控措施:供应商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有关要求实施咨询服务任务。服务过程中,供应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采购人提供“高质高效、公正公平、严谨廉洁”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9、供应商应参加采购人要求参加的各类会议。10、在咨询工作中获悉的相关信息,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11、咨询成果移交采购人前,禁止供应商指定的专业人员和第三方接触;咨询成果移交采购人后,在采购人的组织下,造价咨询人员可以和第三方进行工程量的核对和结算的谈判工作。12、供应商进场后应严格遵守采购人有关安全的规定,一切由于不遵守采购人管理制度而造成的损害及人身伤亡均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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