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GMZB-2024-0602.项目名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3.预算金额:150万元4.采购需求:选择一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工程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完成服务周期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评审和清单、控制价编制评审工作。5.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30天开始,期限两年。6.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统一标准,且达到优质服务;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需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的在职、在编、在册人员,(需提供近一年任意3个月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证明),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3.3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3.4信誉要求:近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对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次项目投标;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提供近一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3.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及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时间:自2024年01月25日08时30分起至2024年1月31日16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2.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3.方式:网上报名并下载(供应商取得CA 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供应商”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磋商文件。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CA 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 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 CA 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供应商注册,CA 数字证书 (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02月0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第二开标室。注: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七、联系方式7.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联 系 人:张雷联系方式:155675481237.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683号财富领域5A-16室项目联系人:陈兵电话:0431-806097737.3 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磋商文件–新建校区造价咨询服务.docx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GMZB-2024-060采购人: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代理机构: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4年01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第三章合同条款………………..20第四章服务需求26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27第六章评分标准5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GMZB-2024-0602.项目名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3.预算金额:150万元4.采购需求:选择一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工程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完成服务周期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评审和清单、控制价编制评审工作。5.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30天开始,期限两年。6.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统一标准,且达到优质服务;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需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的在职、在编、在册人员,(需提供近一年任意3个月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证明),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3.3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3.4信誉要求:近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对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次项目投标;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提供近一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3.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及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磋商文件的获取1.时间:自2024年01月25日08时30分起至2024年1月31日16时0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2.地点: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ggzyzx.jl.gov.cn/)3.方式:网上报名并下载(供应商取得CA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供应商”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磋商文件。供应商下载磋商文件后,务必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获取磋商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CA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后,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国投安信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办理CA认证。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技术支持联系方式:供应商注册,CA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年02月0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第二开标室。注: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七、联系方式7.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联系人:张雷联系方式:15567548123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683号财富领域5A-16室项目联系人:陈兵电话:0431-806097737.3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及要求1采购人名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联 系 人:张雷 联系方式:15567548123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8683号财富领域5A-16室项目联系人:陈兵电话:0431-806097733项目名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4项目地点吉林市龙潭区长青路24号5采购预算150万元6资金来源及比例自筹资金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8服务内容选择一家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工程施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止的造价咨询服务,包括完成服务周期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评审和清单、控制价编制评审工作。9服务期限合同订立后30天开始,期限两年。10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统一标准,且达到优质服务。1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需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3.2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及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的在职、在编、在册人员,(需提供近一年任意3个月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证明),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3.3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0年-202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2022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新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如公司为2022年12月3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需提供成立之日起至今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3.4信誉要求:近年(2020年1月1日至今),对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次项目投标;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3.5提供近一年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3.6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及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1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1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时间: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形式: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将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4现场踏勘不组织。15分包不允许。16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技术要求、磋商文件补充通知。17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磋商时间。18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 24 小时内19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20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1、符合磋商公告要求;2、供应商认为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21最高限价本项目采购限价总金额为150万元;(超出采购预算总价的首次报价及最终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响应文件将被否决。)22响应有效期90天23响应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或转账、电汇(转账、电汇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供应商未按照响应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额:30000.00元递交时间和要求:应在磋商前一个工作日 15 时前,将磋商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供应商缴纳完磋商保证金后须将银行的存款回单复印件装入到响应文件中,否则响应文件无效。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收款人全称: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一汽支行账 号:6103007880110000116224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25响应文件份数3份(正本1份,副本2份),响应文件电子版2份。26装订要求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左侧纵向装订,装订不做统一要求,订成固定不可拆分的书册形式。27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名称: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28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第二开标室收件人:国迈招标有限责任公司29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30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2024年02月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磋商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四楼第二开标室31磋商程序磋商程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本次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共分为两轮报价,一次报价及最后报价均不公开;经磋商小组对参加此项目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可进入到最后报价环节。《最后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现场填写;最后报价完成后,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所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32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2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3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单位是。34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同磋商公告发布媒介。35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发改办价格[2015]299号文件,代理服务费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公示结束后、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将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36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付款37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规定(1)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执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凡包含强制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要求产品,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认证证明,认证机构须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名录内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文件)》,否则无效。(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中包含计算机设备的,供应商必须投标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否则无效。38中小企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财库【2022】19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9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磋商文件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本磋商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磋商。1.1.2本磋商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磋商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磋商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本磋商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范围、服务期、质量要求1.3.1本次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磋商项目的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磋商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磋商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磋商项目提供磋商代理服务的;(4)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磋商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成交或严重违约的。(11)被政府列入取消磋商资格期限内的企业或个人参加磋商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取消其成交资格。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磋商项目磋商。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磋商预备会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分包、转包不允许。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第四章服务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评分标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截止时间不足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响应一览表及最终报价一览表(2)报价明细表(3)响应函(4)磋商保证金(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7)供应商基本情况表(8)类似项目业绩(9)无政府不良行为记录承诺(10)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11)供应商技术响应情况(12)信誉查询记录(13)近年财务状况表(14)中小企业声明函(15)服务方案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四章“服务需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磋商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磋商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磋商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3.2.2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或其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3采购预算: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磋商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磋商有效期为90天。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磋商小组将作否决处理。3.4.3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6响应文件的编制3.6.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6.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服务需求、磋商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磋商文件的密封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应进行包装、正副本应分别密封,磋商一览表与电子版文件单独用小信封密封,加贴封条,外封套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磋商程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本次采购活动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共分为两轮报价,一次报价及最后报价均不公开;经磋商小组对参加此项目的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可进入到最后报价环节。《最后报价表》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现场填写;最后报价完成后,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所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6.磋商6.1磋商小组6.1.1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磋商以及其他与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2磋商原则磋商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磋商磋商小组按照第六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7.合同授予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7.2成交结果公告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磋商工作。8.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六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磋商。8.4对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磋商有关的其他情况。在磋商活动中,与磋商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附件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磋商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磋商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件三: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第三章合同条款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6)“需方”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1)“磋商文件”指本项目。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本项目。3.合同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及供方的响应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保密条款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7.合同的解释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7.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7.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8.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9.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10.伴随服务10.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10.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0.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1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磋商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11.2如果上述第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一年。12.质量保证12.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1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12.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3.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13.1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2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包含在供方的成交总价中。14.索赔14.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4.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4.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5.履约延误15.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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