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 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耒 府 复终字 〔 2023 〕 26 号 申请人:郑某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304811984XXXXXXXX,住所地:耒阳市XX街道办事处18组。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耒阳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耒阳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复议机构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 止。 2024 年 1 月 18 日 附件下载: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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