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桐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项目

一、合同编号:2023-11-7-A二、合同名称: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桐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项目三、项目编号:2023-11-7四、项目名称: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桐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项目五、合同主体1. 采购人(甲方):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地址:桐柏县司法综合楼8楼联系人:王程龙联系方式:173377220012.供应商(乙方):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企业规模:小型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西路41号联系人:陈曦联系方式:13084081795六、合同主要信息1、合同金额:2327000 元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3年 地点:桐柏县境内,采购人指定地点4、合同主要标的信息序号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1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服务详见招标文件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3年 合格,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01月04日八、合同公告日期:2024年1月22日 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桐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项目委托方(甲方):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受托方(乙方):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签订时间:,2024年1月签订地点:,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有效期限:,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住所地:桐柏县司法综合楼8楼法定代表人:,安琪(委托代理人):周友文项目联系人:,王程龙联系方式:,17337722001通讯地址:桐柏县司法综合楼8楼电话:,0377-68218856传真:,/电子信箱:,tbhbwf@163.com受托方(乙方):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吴培任项目负责人:陈曦项目联系人:张建国联系方式:18355269989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00号电话:0552-3092301传真:,/电子信箱:1062266970@qq.com所地:桐柏县司法综合楼8楼法定代表人:安琪(委托代理人):周友文项目联系人:王程龙联系方式:17337722001通讯地址:桐柏县司法综合楼8楼话:0377-68218856真:/电子信箱:tbhbwf@163.com受托方(乙方):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00号法定代表人:吴培任项目负责人:陈曦项目联系人:张建国联系方式:18355269989通讯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00号话:0552-3092301真:/电子信箱:1062266970@qq.com为有效履行法律职责,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委托合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桐柏县入河排污口排查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项目进行有偿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合作的目标:按照国家及河南省工作部署文件要求,对桐柏县境内主要河流、重点湖库的入河(湖)排污口开展排查、监测、溯源,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包含“一口一策”整治表。2.技术服务的内容:2025年底前,完成桐柏县境内主要河流、重点湖库的入河(湖)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任务。3.技术服务的方式:3.1全面排查。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基本要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台账清单,实行动态管理。3.2开展监测和溯源分析。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根据实际条件,可采取快速检测及人工采样监测等方式,已设立自动在线监测的,可结合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开展分析。在现场排查、同步监测和初步溯源的基础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溯源,找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明确污水类型,基本查清污水来源。必要时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对涉及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排污口开展联合溯源。3.3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明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或省辖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3.4编制整治方案。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编制“一口一策”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逐一明确排污口整治具体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水质逐步改善。整治方案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堤防安全、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一个入河排污口接纳多个排污单位污水的,必要时应明确每个排污单位整治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或有水质改善需求的水功能区,优先开展整治。对问题简单、能立行立改的,可在排查或溯源阶段直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治。3.5成果报送。建立入河排污口清单台账,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信息等在河南省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的填报,其他相关图表成果报送及其他协调、推进、工作总结报告、整治方案等相应工作。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1.技术服务地点:南阳市桐柏县2.技术服务期限:3年3.技术服务进度:按甲方要求开展;2024年1月底前,完成桐柏县淮河干流、三夹河、月河、江河、鸿鸭河及赵庄水库、石步河水库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北杨庄河、水帘河、龙潭河、翠柏河、流香溪、吴湾河、桐家河、桃花河、陈留店河、后河、五里河、毛集河、回龙河、毛楼河、鸿仪河、安棚河、栗楼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任务。2025年底前,完成桐柏县剩余响水河、老湾河、干河、潘庄河、蒋河、石河、郭庄河、榨楼河、大栗树河、姚河、栗子园河、吴太河、曹河流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编制任务。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等。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相关工作需求资料。2.提供工作条件:无。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金额及方式为:1.合同金额:人民币2327000元2.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款50%,即人民币1163500元;完成2024年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方案编制任务,甲方向乙方支付30%,即人民币698100元;2025年完成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方案编制任务,甲方向乙方支付20%,即人民币465400元。3.每次在甲方付款前三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甲方。如因乙方未提供正式发票原因导致甲方付款迟延,责任由乙方自负,并不得因此追究甲方迟延付款的责任。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名: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市淮河支行地址: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二路118号账号:12190001040018465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对乙方提供成果按国家规定应予以保密的技术信息和本合同的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2.涉密人员范围:与本项目有关的全体人员。3.保密期限:长期保密。4.泄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形成所有原始资料和本合同的经营信息承担保密义务。2.涉密人员范围:参与本项目的全体人员。3.保密期限:长期保密。4.泄密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包含“一口一策”整治表。2.提交时间:分年度提交工作成果。第八条双方确定: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四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和赔偿责任。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王程龙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张建国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沟通和联络。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发生不可抗力。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2种方式中的1种处理:1.提交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含响应文件),经双方以书面方式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另行协商。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桐柏分局(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2024年01月04日乙方: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2024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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