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下乡雨林自然研学基地提升改造建设工程项目

报名截止时间2024-01-22参加报名中介数3服务需求名称王下乡雨林自然研学基地提升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选取中介方式随机选取资金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发布时间2024-01-22 08:23:35.54服务需求编号1068-469026-20240122082938448项目业主名称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所属项目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南省昌江黎自治县王下乡十里画廊林业站所属项目总投资844.3800(万元)事项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对应的投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服务金额下限16000(元) ,上限18000.00(元)服务时限下限3(天) ,上限6(天)服务内容改造两栋原林业站宿舍做为自然研学基地民宿使用,总建筑面积约1223.91㎡,其中1号民宿建筑面积497.89㎡,2号民宿建筑面积约726.02㎡,均是地上两层,建筑高度为7.35m,结构类型采用框架结构。新建园路(人行)190㎡,改造园路(人行)640㎡,安装庭院灯26盏、景观射灯18盏及路灯5盏,并完善室外绿化工程、给排水工程等。选取时间2024-01-22 17:01 至 2024-01-29 17:00报名日期2024-01-22 08:18 至 2024-01-22 17:00咨询电话***********备注项目急,现场领材料,提供不参与前期咨询工作的函 文件下载: 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docx 文件下载: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更多信息咨询及报价地址: https://wssp.hainan.gov.cn/hainanEdiary/taiji/CaiGouGongShiController.do?reqCode=goCgfbDetail&cgfb_id=5ca40c1e89024cc4b6590edee15b816c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管理,健全财政评审工作程序,提高评审效能和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机构”)为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提供工程咨询服务,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昌府办﹝2022﹞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规范财政评审程序,不断缩短我县财政评审的时限,提高项目评审的水平,强化管理,促进评审工作公开、公平、高效。二、主要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不具备相关资质或服务能力的供应商不得参选。三、项目评审服务机构相关要求。(一)规避原则。为确保项目预算评审合理性、合规性,承担项目可研、初概、预算编制等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再承担项目的预算审核工作。(二)评审时限。预算评审服务工作的审批时限、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按《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昌府办﹝2022﹞8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领导小组出具预算评审报告,确保其评审报告的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对其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三)服务评价。业主在服务合同履约完毕后对供应商服务事项进行事后评价。项目评审后评价规则:项目评审后评价,评价总分100分。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2.评价得分80分(含)–90分的,为良好。3.评价得分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四)违法违规处置原则。预算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的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给评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不得再参与我县预算评审业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预算评审机构和相关人员追究责任。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昌府办﹝2022﹞8号)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2023年2月27日昌府办〔2022〕8号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2日(此件依申请公开)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1〕2158号)、《海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内部质量控制及风险防范暂行办法》、《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我省其他市县做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进行评价与审查,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与使用的基本保证。第三条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的主管部门,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第四条项目评审原则:(一)依法评审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速度快”的评审理念,建立健全与项目主管部门及与建设单位协商合作制度,强化社会委托评审管理,创建和谐评审环境。(三)优质服务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要发挥“真”“准”“细”功能,为政府投资决策、为财政部门履行资金监管职责、为部门实施项目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四)廉洁高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注重评审时效和质量,建立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与内容:(一)评审范围包括:1.公共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2.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4.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5.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6.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7.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修缮项目、升级改造等项目。8.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以上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过县政府批准建设的、投资额达到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但县政府批示要求评审的项目也纳入评审范围,县政府不做要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二)评审内容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其他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1.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2.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第六条项目评审依据(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概算等批复文件,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工程预算书、水文、地质勘察等文件;(二)国家主管部门及海南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等文件;(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四)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第七条项目评审程序(一)评审准备阶段: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对送审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评审条件→呈报财政局领导审核批示。(二)评审实施阶段:县财政局安排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以评审初步结果向报审单位提出征求意见稿→接收反馈意见后由评审机构核对并回复→逐一解决分歧。(三)评审完成阶段:项目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报送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县财政局业务股室审核后作出评审意见呈财政局领导审批→财政局领导批准后下达正式评审结果→评审资料整理、归档。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三)负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四)审核批复(批转)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根据评审报告做出的评审意见;(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七)按约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提出的初审评审意见或征求意见稿,根据项目情况及时反馈,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整改。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结论可作为:(一)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二)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进度款拨付的主要依据;(三)财政项目公开招标的主要依据;(四)财政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参考依据;(五)财政部门批复(验收)公共性项目的参考依据;(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项目评审资料内容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项目评审申请时,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概算批准投资、送审造价金额、项目资金来源及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电子邮件地址等,同时,应根据项目预算评审所需报送以下项目资料: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来源文件或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工程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含电子版本,如CAD图纸)、工程预算书(含软件版本,如广联达、同望软件文件等)等资料。第十三条项目资料审核时限及程序县财政局在收到项目资料完整齐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资料完整性的审核。资料齐全具备评审条件的,向项目单位发出《投资评审受理通知书》,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选定中介机构。经审核发现项目资料不完善的,县财政局应列出欠缺资料清单,通过电子邮件向项目单位发送一次性催报通知并电话告知联系人,要求项目单位在3个工作日补齐遗漏资料,若3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仍未能补齐资料,则继续向项目单位发出第二次催报通知,要求项目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若两次催补,项目单位仍未按要求补齐材料的,县财政局经汇报后应及时作出退件处理。第十四条评审时限及反馈意见时限(一)自评审机构收到被评审项目单位完整报送项目资料之日起至提出征求意见稿止,评审机构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1.送审额在4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2.送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3.送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特大型项目或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书面报告延长时限的理由。经同意后,评审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二)自评审机构提出征求意见稿之日起,项目报送部门应当在下列时限内提出反馈意见:1.送审额在4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项目为5个工作日;2.送审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为7个工作日;3.送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0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反馈意见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反馈时限的,项目报送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书面提出延长时限的理由。经同意后,反馈意见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自报审单位反馈意见之日起,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反馈意见作出回复,如遇双方各持不同意见时,由县财政局进行协调,协调不了时可由县财政局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及评审机构进行核对复核,逐一解决分歧意见。第十五条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接受县财政局委托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连续三年以上较好的执业记录,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二)本机构内具体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且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委托评审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委托业务量核算支出费用,评审经费支付标准参照省级物价部门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用标准执行。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格式出具评审报告。财政部门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不达到委托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第十八条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项目资料,造成错误和损失,视具体情况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对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项目预算评审受理通知书2.项目预算资料送审一次性告知清单3.项目协调(对数)会议纪要4.催报项目资料通知书附件1项目预算评审受理通知书单位: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局正组织对你单位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经初步审核,你单位报送的资料基本齐全,具备项目评审受理条件,特此通知。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2022年月日附件2项目预算资料送审一次性告知清单根据有关规定,送审项目的建设单位须按如下规定提供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1.申请评审的函(需注明说明项目基本情况、概算批准投资、送审造价金额、项目资金来源及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及电子邮件地址等)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4.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5.工程地质勘察资料6.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7.施工图及其电子版CAD文件8.工程预算书及其电子软件版文件(如广联达、同望软件文件等)9.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文件10.图纸审查文件11.评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财政局业务股联系方式0898-26691949附件3项目协调(对数)会议纪要工程名称会议时间地 点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人员: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人员:设计单位名称:设计单位人员:中介机构名称:中介机构人员:会议内容及结果如下:附件4催报项目资料通知书单位: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局正组织对你单位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经审核,你单位仍未报送以下资料,请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我中心,经便按要求完成评审任务。1.2.3.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2022年月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属条管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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