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山大道重要节点设施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审核)比选公告

琼山大道重要节点设施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审核)比选公告 一、项目情况●?采购项目名称:琼山大道重要节点设施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审核);●?采购预算:22461.44元;●?计划工期:1.收到施工图后5日历天内出具施工图预算文件;2.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3日历天;3.收到工程量清单修正联系单后2日历天内出具工程量清单修正文件 ;4.咨询单位收到并签收符合委托方单位结算管理制度的竣工结算资料后30日历天内出具完整的结算审核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合格。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且企业状态显示为存续或在营或开业或在业或在册等正常经营状态】,若供应商为其他法人(例如事业单位)的,只需提供其他法人资格证明,无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2、业绩要求:供应商近三年( ?2021 ?年 ?1 月 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接过不少于2(含)个单项施工合同金额1.6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3、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需为本单位人员,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网页查询截图),且注册状态在有效期内,并提供拟派人员相关证书及社保缴费凭证(2023年9月至今连续缴纳不少于3个月的社保,入职时间为2023年9月以后的则按实际缴纳月数提供社保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4、其他人员要求:??/ ;5、近三年内参加过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供应商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从注册时间起算),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6、提供响应文件资料真实有效承诺函。7、本次竞价比选不接受联合体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报名截止时间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且有意愿参与的单位,在本平台自行下载获取竞价比选文件及相关资料(详见公告附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1月27日9:00?时(北京时间),逾期或未按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递交文件地点: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187号江东发展大厦3楼开评标室(乘坐B1、B2电梯);开标时间:2024年1月27日9: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187号江东发展大厦3楼开评标室(乘坐B1、B2电梯)。四、联系方式采购人:海口江东新区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地 址: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187号江东发展大厦2楼C区联 系 人:王先生电 话:18876824359附件1-琼山大道重要节点设施完善工程-比选文件.doc附件2-合同模板—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审核.docx分享到微信QQ空间新浪微博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咨询类别: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结算审核委托人:咨询人:签订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签订时间:年月日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三、服务期限2四、质量标准2五、酬金或计取方式2六、合同文件的构成4七、词语定义4八、合同订立4九、合同生效4十、合同份数4十一、承诺5十二、通知与送达5第二部分通用条件7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72.委托人的义务93.咨询人的义务104.违约责任125.支付13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37.争议解决158.其他16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8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82.委托人的义务183.咨询人的义务194.违约责任215.支付23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247.争议解决258.其他259.补充条款26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要求27附录B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28附录C咨询人名单及执业资格一览表29附录D廉政协议书31附录E保密承诺函34附录G委托人开票消息及咨询人收款账户信息36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万元。5.资金来源:政府投资。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收到施工图后,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配合委托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完成财政预算评审的相关事宜;完成施工合同签订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修正;完成本项目(含本项目批复预算400万以内的迁改工程)施工过程的签证、变更审核,及时出具审核报告,配合委托人市场询价;完成本项目(含本项目批复预算400万以内的迁改工程)的竣工结算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复核计算、工程签证审核、工程变更审核、人工费价差调整审核、材料价差调整审核、扣罚款审核、工程索赔款审核、出具完整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配合委托人及其上级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的相关事宜。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具体为:收到施工图/日历天内出具施工图预算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日历天;收到工程量清单修正联系单后/日历天内出具工程量清单修正文件;施工过程配合变更签证审核并及时出具审核报告;咨询单位收到并签收符合委托方单位结算管理制度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日历天内出具完整的结算审核成果文件。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及海南省现行造价咨询规范标准及委托人要求(具体见合同通用及专用条件)。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暂定酬金总价: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小写:¥),税率%,不含税总价人民币(大写)(小写:¥)。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则合同含税价及税率相应调整,咨询人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变化导致价税金额的变更应在进度及结算金额中进行调整。2.结算方式:(1)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图预算费用:结算金额以委托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最终编制成果造价为计算基数,依据《海南省发改厅、建设厅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文》中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收费标准按中标下浮率计算(钢筋抽样费用不另行计算)。(2)结算审核费用:结算金额以委托人确认的送审结算金额为计算基数,依据《海南省发改厅、建设厅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文》中结算审核收费标准八折按中标下浮率计算。(3)标价工程量清单修正费用已包含在第(1)项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4)本项目(含本项目批复预算400万以内的迁改工程)施工过程的签证、变更审核及竣工结算审核费用已包含在第(2)项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造价咨询中标下浮率=(1-造价咨询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1-/)×100%=注:合同价格已包含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本项目而产生的来回差旅、邮递、通讯、文件编印等费用及在中国的税费;包含咨询人派委托人认可人员驻工程所在地工作的相关费用。最终结算咨询费不高于对应预算批复金额,且不得高于政府审计后的咨询费。3.咨询人在提交书面请款函时应附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如因咨询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的金额等信息错误,委托人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且不构成违约。若咨询人所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概由咨询人承担,由此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咨询人进行赔偿,并且不能免除咨询人继续向委托人开具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发票的义务。4.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签约合同价、实际结算价或审计决算价不含税价部分不变,增值税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计付、开票单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章之日起生效,签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准,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附件之各项约定。十、合同份数1.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叁份,咨询人执叁份。2.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补充协议明确修改部分,其余应当遵照本合同执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内容条款如有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十一、承诺1.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造价咨询技术服务。2.本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不侵权保证、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3.咨询人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知晓本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并充分熟悉本合同的文本含义,咨询人已获相应授权且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十二、通知与送达1.双方共同确认以下联系人、电话和地址(具体详见附录F)可被用于各方之间书面材料、文件、图纸等送达之联络信息,也可用作于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等材料送达之联络信息。若采取邮寄送达的,有且仅能使用邮政快递EMS的方式进行,送达时间及相关信息以邮政快递EMS载明的信息为准。若采取专人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2.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联络信息,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载明的联络信息进行邮寄,且视为送达。(下一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B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响应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B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8.5.1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5.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8.5.3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8.5.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说明:本专用合同条件是对“通用合同条件”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件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专用合同条件”与“通用合同条件”不一致时,以本“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准。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适用通用条件约定。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1)海南省现行工程造价定额;(2)《海南工程造价信息》;(3)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项目工程咨询专业工作有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海南省建设厅发布的现行造价管理文件等)。1.5保密1.5.1按本合同附件E承担保密责任。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按下列第(1)种方式:(1)视委托人实际情况定。(2)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具体详见附录F),其权限范围:代表委托人对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进度及成果文件验收。对咨询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协调解决由委托人处理的有关问题。2.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详见附录C)人。3.1.2项目负责人为:(具体详见附录F),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本合同造价咨询项目的实施_。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咨询人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委托人要求达到委托人保密室,配合委托人进行最终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调整等事宜。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工作需求、工程进展等与服务内容相关的情形微调项目咨询团队的内部参与人员,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无论任何原因更换确定项目负责人,均按照合同专用条款违约责任条款4.2.1(6)进行处理;如咨询人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时,由咨询公司提前7日历天出具函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原因并提供合理合规的证明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需要提供与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具备同等条件的职称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方可。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失职。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1、成果报告纸质版8份(以及电子版);2、成果文件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预算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文件、标价工程量清单修正文件、结算审核文件、工程量计算底稿文件(格式不限)及主要材料、设备询价单等;3、满足海南省现行造价咨询规范标准,以及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适用性负责。详见附录A。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1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意见视为无异议。3.2.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计算错漏等问题,咨询人应及时配合委托人核对。3.2.6咨询人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结论负责,且对提交的咨询资料及工作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免费修改或补充。如因成果不准确造成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咨询人承担,且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3.2.7咨询人需保证其所提供的成果内容不含任何违法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否则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3.2.8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私自就咨询项目直接同施工单位对接项目业务,发现一次按咨询费的1%对咨询人进行罚款,发现三次后,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有权拒绝中标委托人后续工程项目的咨询服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按本合同专用及通用条件执行。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执行。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按本合同约定执行。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按本合同约定执行。4.1.4委托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1)咨询人逾期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成果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超过7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咨询人出具的正式成果文件经委托人审核后,如有差额的,应按如下方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审核结果误差率3%审核结果误差率X>5%,误差率每增加1%,赔偿金相应增加对应成果阶段计算的合同价款的20%,以合同金额为限。以上审核结果误差率是指由于造价咨询公司招标施工图版、结算审核版施工图所对应的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错误、清单缺漏项导致的咨询人成果金额差额占最终咨询人成果总金额(招标控制价正式成果文件总金额、结算审核成果文件总金额)的比例。以上审核结果经双方确认为准。(3)咨询人使用盗版加密锁形成的咨询成果致使委托人无法使用的,委托人有权解除与咨询人的咨询合同,同时咨询人应按咨询费用的10%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若因此项原因造成委托人招标工作延迟的,委托人有权取消咨询人3年内参与委托人项目咨询服务工作的资格。(4)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成果挂网招标阶段需要委托人发布澄清才能招标的,咨询人须按咨询费的10%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若因澄清造成开标日期延迟的,须按咨询费的15%向委托人进行基本赔偿,每延迟1天,赔偿额在基本赔偿的基础上增加1%的咨询费。(5)咨询人的咨询成果经委托人或其委托的其他咨询单位审核,每发现5条错误,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发出1次警告,咨询人须就每5次警告向委托人赔偿5%的咨询费用,此项赔偿额最多不超过咨询费用的20%。(6)咨询人如有其他违约行为的,按合同金额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在确认发生之日起暂停咨询人参加委托人项目投标3个月。如咨询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则依法依规处理,移交司法机关,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停止支付咨询费用,同时将其报相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4.2.3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返还委托人已支付费用并按合同价款总额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2.4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委托人需采取诉讼、仲裁主张权利的,咨询人应承担委托人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无。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1)预付款:无;(2)进度款:①咨询人递交经政府部门批复后的完整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及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成果文件后,支付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结算金额的80%;②结算审核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经由委托人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结算审核费用结算金额的80%;(3)如分期提交咨询成果,按当期完成造价咨询服务比例经由委托人审核确认后,支付已完成部分造价咨询分期成果的80%;当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支付时间:造价咨询服务费进度款在委托人审核通过咨询人提交的成果文件且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书面请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咨询服务费用。(4)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根据政府审批财务决算批复结果核算本合同最终价款,且在本项目每笔资金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直至付清本合同最终价款。(5)咨询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充分了解本合同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的情况及其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因政府原因致使项目资金未能落实而导致本合同价款不能如期支付时,咨询人同意不追究委托人任何责任。(6)委托人支付本合同价款,因政府相关部门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拨款程序造成支付拖延,不计取任何利息、滞纳金,也不视同违约而支付违约金。(7)咨询人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具体详见附录G约定。(8)委托人指定开票信息:具体详见附录G约定。(9)委托人支付每一笔款项前,咨询人应开具足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费用不增加。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工作内容增加时另行协商。6.2合同解除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咨询人不得与咨询项目的施工方等关联人发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关系,否则委托人将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按照造价咨询费总额的1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7.争议解决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海口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本合同约定执行。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本合同约定执行。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具体详见附录F。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具体详见附录F。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适用通用条件约定。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但咨询人享有署名权。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适用通用条件约定。9.补充条款9.1咨询人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的,本合同认定无效。9.2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在本项目外出现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且影响本合同履约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要求名称工作内容完成时间提供成果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工作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及设计施工图后 [/]日历天内,且需满足发包人的招标节点需求施工图预算文件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工作施工图预算疑问的回复发包人提供相关疑问后[/]日历天内完成答疑回复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工作配合财政预算评审财政评审征询意见稿/天内完成征询意见回复函招标阶段工作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及施工图纸后[/]日历天内,且需满足发包人的招标节点需求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阶段工作工程量清单疑问的回复发包人提供相关疑问后[/]日历天内完成答疑回复招标阶段工作工程量清单修正收到工程量清单修正联系单后[/]日历天内完成答疑回复施工过程变更、签证审核 [/]日历天内完成完整有效变更、签证审核报告施工过程配合委托人市场询价 [/]日历天内完成询价文件工程结算总承包工程结算施工单位提供竣工图纸及完整的全套结算资料后 [/]日内完成审核初稿;原则上[/] 日历天内完成与总包单位完成核对,与施工单位完成核对后[/]日历天内完成结算报告(正式版)。结算文件其它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中的工作及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工作按委托人单独委托单要求按委托人单独委托单要求附录B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附录C咨询人名单及执业资格一览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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