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购置一批医疗设备(7)项目编号:GZWH-2024-21110采购预算:6000000元最高限价:5810000元二、公示期限(不少于2个工作日)时间:2024年01月24日至?2024年01月26日?三、其他补充事宜采购预算确定依据:政府采购计划书四、项目联系人(公示期限内,优先反馈给代理机构)1、采购人信息采购单位名称: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项目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851-852580152、代理机构代理全称: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联系人:项目二部联系方式:0851-85801820五、附件附件信息:GZWH-2024-21110-需求公示文件.pdf447.2K需求公示文件(电子标)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购置一批医项目名称:疗设备(7)项目编号:GZWH-2024-21110项目序列号:采购类别:政府采购货物类招标人: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代理机构: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日期:2024年月日第一部分通用部分第一章投标邀请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对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投标文件参加投标。一、招标内容1.项目名称: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购置一批医疗设备(7)2.项目编号:GZWH-2024-211103.项目序列号:4.项目需求: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本项目共1个产品包,投标供应商不得将产品包拆分进行投标,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具体内容以“资格性审查内容”为准。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价格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详见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2.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登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交易中心电话:0851-85971822)。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内未报名下载电子招标文件(.GPZ格式),将失去投标资格。3.获取招标文件的价格:每套人民币0元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2.开标时间:详见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3.开标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参加线上开标会议,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2-五、本次招标联系事项联系人:项目二部电话:0851-85801820传真:0851-85801799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D座六、投标保证金账户开户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账号:0109001400000182-0002-3-第二章投标须知表本表关于所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或修改,两者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项目名称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购置一批医疗设备(7)项目编号GZWH-2024-21110项目序列号内容说明与要求采购人信息采购人: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飞山街采购代理机构信息采购代理机构: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本次项目联系事项: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D座电话:0851-85801820传真:0851-85801799联系人:项目二部监督电话:18786042359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核心产品本项目无核心产品进口产品本项目不接受原装进口产品投标。现场考察或答疑会(1)是否组织现场考察或答疑会:否。(2)时间:/。(3)地点:/。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600万元。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581万元。注: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含税)包括:产品、技术服务、接口对接(若有)、系统集成(若有)、运输(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保险、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行、售后服务、培训、各种税费等直至达到使用要求和采购人付款条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总价包干。政府采购政策扶持(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标的所属行业(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2)属于小微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监狱企业产品的,须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保证金(1)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交纳要求:①保证金交纳金额:50000元。②保证金收取(到账)截止时间:详见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温馨提示:为确保保证金交纳成功,建议您在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16:00前完成保证金绑定)。③按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办理交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④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采用保证金与项目绑定的模式,请交纳保证金后及时绑定要投标的项目,绑定后保证金生效。(2)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①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由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系统内与投标项目进行绑定。②在交纳保证金前,请先在交易系统的“企业诚信管理系统—企业基本信息—银行账户”下验证“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号、基本户开户支行号、基本户账户名称”等信息是否正确完善。检查完毕后,通过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开户名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展览馆支行账号:0109001400000182-0002③保证金转账成功后登陆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管理】菜单下的【交纳流水查看】,查看该笔保证金是否鉴收成功。④保证金鉴收成功后,点击【项目绑定】菜单中绑定投标项目,点击【绑定】按钮,绑定成功后保证金方可生效。⑤项目绑定成功后,点击【交纳凭证】按钮,可打印保证金交纳凭证。未绑定或未绑定成功的,视为未交纳投标保证金,不能参加项目投标。⑥未绑定成功的保证金在60日内将自动进行退款。(3)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①投标人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的电子保函:包含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函等(注:内容应载有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金额、有效期(应不小于投标有效期),可直接在交易系统中确认,须将电子保函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不再验证真伪。②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以外办理的投标保函(含纸质保函)、合法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须上传保函扫描件并将保函原件递交至开标现场进行查验,通过官网查询验证未通过的,视为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4)未尽事宜请参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规定执行。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之日起90日。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编制: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生成的投标文件,使用数字(CA)证书或移动(CA)证书(贵州交易通APP、标信通APP)进行加密、签章。(2)投标文件提交方式: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3)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逾期上传或未加密的投标文件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投标文件,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拒收。(4)本项目为电子招标远程开标项目,投标人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的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或撤回投标文件的,视为未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远程开标需使用数字(CA)证书或移动(CA)证书(贵州交易通APP、标信通APP)进行解密。(证书使用事宜咨询电话如下:数字(CA)证书咨询电话:0851-85971671/85971629;移动(CA)证书(贵州交易通APP、标信通APP)技术保障电话:18785066386)。开标程序(一)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登录电子开标系统。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网上开标会开始,系统显示投标人名称。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使用数字证书,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并无合理原因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4.投标人解密成功后,网上开标系统只显示该投标人自身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对系统提取的报价进行确认,确认时间为10分钟内。投标人解密成功后,如发现系统提取的自身投标报价不正确,可通过系统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暂停开标,由交易中心技术人员通过网上开标系统核实报价情况,核实确定是否修正异议投标人报价后,继续开标进程。5.确认报价后,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内容应包含所有投标人名称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并将开标记录表在网上开标系统内公开。6.各投标人在确认报价环节后,应对开标记录表内容进行签章确认,确认时间为10分钟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开标记录表进行签章且未提出异议(质疑)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7.开标结束。(二)特别提示:1.由于本项目为“远程投标、网上开标”项目,为保证项目开标顺利进行,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CA)证书,确认数字(CA)证书或移动(CA)证书(贵州交易通APP、标信通APP)在有效期内,由于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成功解密的,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投标人应当自行负责参与网上开标的网络环境、硬件环境正常。在开标前,投标人应利用参与开标的电脑提前1至2天登入开标系统进行电脑配置环境检测,并按提示设置电脑环境。2.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开标操作办法(试行)》第三章意外情况处理第二十条电子交易系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项目开标,由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研究提出意见,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监督部门报告:(1)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导致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系统的;(2)开标项目电子服务、交易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风险的;(4)交易系统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5)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6)其他非投标人(供应商)原因,导致开标无法正常进行的;系统故障在三个小时内排除的项目开标重新启动。三个小时内未排除的,另行通知网上开标时间。样品/样机(1)是否需要提交:否。(2)递交时间:/。(3)递交地址:/。开标时间、地点(1)开标时间:详见贵州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2)开标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通过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参加线上开标会议,对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评标方法(1)评定单位:按产品包为单位进行。(2)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招标代理服务费(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2)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遵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下浮20%收费。(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4)招标代理服务费交纳账户:开户名称: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账号:2402000329200068912-9-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采购。2.定义2.1“采购人”(或称“招标人”、“采购方”)系指获得资金或贷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2.2“投标人”(或称“投标供应商”、“投标方”)系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中标后,即为“中标人”,或称“中标供应商”,“中标方”。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机构。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投标须知表”中所述的采购代理机构。2.4“制造商”(或称“生产企业”、“生产制造商”)系指产品的直接生产创造者,不包括委托加工、委托生产制造等企业。2.5“货物或产品”系指“采购需求”中所列的所有物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6“货物配套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包括设计、开发、集成等)、培训、验收、售后服务和其它类似的义务。2.7“核心产品”(也称“主产品”)系指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如系统集成、一个产品包/产品包中包含多个产品)中,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需求的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产品。2.8“授权代表”(或称“被授权代表”)系指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针对本次项目所授权的、能全权代表该投标人处理本次项目有关事宜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9公告媒体: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即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贵州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2.10“书面”表示有收到证明的书面通讯(如传真、信函等)。2.11“天”、“日”系指日历天数。3.合格的投标人-10-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1)招标文件(含更改文件)、投标文件;(2)其他约定文件。3.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4.验收之后对产品质量等产生争议、买卖双方认为有必要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请在发生争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5.背离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有关文件(包括合同条款附件)所签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6.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两份、乙方、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地址:,地址: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注:本合同为参考范本,具体以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签订的为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55-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此部分为示范参考文本,不强制套用)1.定义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自愿签署并达成的、载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补充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包括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与安装、调试等标准伴随服务的费用。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5“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1.6“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1.7“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卖方指定的货物送达、安装、运行的场所。1.8“天”指日历天数。2.适用性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本款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且具备合法有效的“原产地”证明或凭证。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征、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4.标准-56-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标的物本身以外,合同条款5.1条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原件及复制件)还给买方。6.知识产权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7.履约保证金7.1根据合同需要,买方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卖方应根据所规定的形式、期限和金额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用于支付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由此蒙受的损失。7.2产品最终验收合格且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后(即按剩余货款支付时点)买无息返还卖方。8.检验和测试8.1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57-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8.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买方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8.7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交货和单据卖方应按照“项目具体内容及需求”规定的条件交货,并提供有关单据。11.运输卖方负责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并承担运费。12.伴随服务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58-(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2.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无事先约定的,上述卖方应提供伴随服务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12.3卖方应提供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3.备件13.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3.2卖方应按照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4.保证14.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买方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14.2本保证应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后-59-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以期限最长的为准。14.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14.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4.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维修、重作、更换以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5.索赔15.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4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以赔偿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追偿。16.付款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中有规定。17.价格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18.变更指令-60-18.1根据合同条款第31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和/或。(4)卖方提供的服务。18.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19.合同修改除了合同条款第18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0.转让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1.分包21.1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21.2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分包部分,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与其分包人对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1.3分包必须符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21.4分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条款中对卖方义务的约束。22.卖方履约延误22.1卖方应按照“项目具体内容及需求”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2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22.3除了合同条款第26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取-61-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3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23.误期赔偿费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24.卖方其他违约责任24.1卖方出现除第23条之外的违约情形时,违约责任如下:(1)自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每日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2)如买方根据第7.1条的规定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将在24.1条第一款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支付违约金,其增加支付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3)违约天数为违约行为或事件发生之日至违约行为纠正或违约情形消除之日;(4)违约金=日违约金×违约天数。24.2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支付差额部分。25.违约终止合同25.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2.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25.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6.不可抗力26.1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62-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其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2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7.因破产而终止合同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8.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8.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8.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经买方确认后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29.争端的解决29.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29.2仲裁应由双方商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29.3仲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9.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29.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63-30.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31.通知31.2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31.2本合同一方发出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依下列规定视作已经送达对方:(1)如以挂号信邮寄,在投邮后三天后视为收讫。(2)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3)如以特快专递发送,在发出二天后视为收讫。32.有关税费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税费由卖方承担。33.合同生效及其他33.1合同条款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以及合同正文中规定的其他条件成立后生效。33.2本合同条款的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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