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电厂2024年1月份第二次市场煤竞价采购(5000大卡)

竞价编号:MTJJ1A6E202401245896状态:正在报价标段:5000大卡竞价开始报价时间:2024-01-24 10:51:12报价截至时间:2024-01-25 14:00:00采购数量 (吨):10000发布人:许建红发布单位: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燃料分公司收货单位: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龙分公司最晚交货日期:2024-01-27 00:00:00回应货币:人民币标段属性煤种:报价单位:元/卡保证金(元):运输方式:汽运交货方式:到厂交货交货地点: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龙分公司标段信息附件竞价公告合同模板备注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大龙电厂2024年1月份第二次市场煤竞价采购(5000大卡)附件2:电煤竞价采购公告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龙分公司(合同主体,以下简称:大龙分公司)对2024年01月电煤进行网络平台竞价采购,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供煤商参加。一、收货单位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龙分公司二、煤炭指标收货单位煤种运输方式采购数量(吨)指标要求合同截止日期备注收货单位煤种运输方式采购数量(吨)粒度(mm)低位发热量Qnet,ar(大卡/千克)全硫(st.d%)全水(Mt%)挥发分(Vdaf%)合同截止日期备注收货单位高热值煤火车、汽车XX≤X≥XXX≤X≤X≥XX天见附件1合同特别提示:1、大龙分公司本次竞价省内区域为高热值,共1个标段,请在网上报价(网址:http://hdjj.chd.com.cn)。2、严禁无煤炭买卖合同发运电煤,大龙分公司有权拒收。3、合同签订之日起,在中国铁路95306系统中,7日(含)内无请车记录(不是铁路预约的阶段需求),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竞价保证金、三个月内不能参与报价(如果报价视为无效)。4、火车煤只接受敞车运输。5、铁路运输交货地点: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龙分公司(电厂铁路专用线);公路运输交货地点: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龙分公司汽车煤场或卸煤沟。三、合同期及交货时间合同执行期为合同签约之日起15日内。火车煤以火车大票启票时间为准,汽车煤以收货单位汽车衡计量时间为准。四、竞价时间竞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01月25日14:00分。五、竞价供应商资格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能够遵守电煤竞价规则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煤炭供应商:(一)具有企业年检合格的资质,在中国华电燃料采购管理系统注册,由乌江公司燃料管理部审批后,纳入供应商库名单的。(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竞价单位行贿等廉洁问题,没有被华电集团列入黑名单企业。六、竞价规则(一)参加竞价的煤炭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竞价平台(http://hdjj.chd.com.cn,进入后点击“供应商报价请点击此处”)报价,各填报数据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其中:价格单位为×.××××元/大卡·吨,例:0.1585元/大卡·吨)。(二)竞价供应商必须在竞价结束前交纳竞价保证金,且缴纳单位与竞价单位保持一致,未缴纳竞价保证金的报价无效。(本次暂不用缴纳保证金)(三)竞价供应商在报价时,只能在同一标段中报价一次。(四)同一家供应商在参与不同煤种报价时,火车煤的发站出现相同时,需完成第一个合同后,再执行后一个合同。(五)评价排序规则: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报价相同按照供应商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择供煤单位。(六)竞价入围单位确定后,竞价结果将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QQ等及时通知所有参与竞价供应商或者竞价外网进行公告。七、保证金管理(一)竞价保证金1.供应商报价时,须向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龙分公司缴纳竞价保证金10.00元/吨,保证金金额按报价数量计算,即:保证金=报价总数量×10.00元/吨(竞价的供应商视情况而定收取保证金)。2.接到入围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签定煤炭买卖合同的供应商、5日内未有发煤到厂的,或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后履约率低于50%的,三个月内不能参与报价。3.未入围供应商及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本次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参加下一次竞价的竞价保证金,下一次报价数量有增加的供应商,应足额补交竞价保证金;下一次报价数量有减少的供应商,可书面申请退还竞价保证金差额部分;决定不再参加后续竞价的供应商,可书面申请退还竞价保证金。4.大龙分公司收到供应商退还竞价保证金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竞价保证金,不计资金利息。(二)其它1.“竞价保证金”存入的开户行信息:收款单位名称: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龙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龙凤大道旁电话:13984465292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行帐号:520501686636000004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MA6HUC6F0R2.各供应商必须使用报价单位(名称)相对应的银行帐户进行“竞价保证金”的转帐或存款;若转帐或存款单位(名称)与报价单位(名称)不一致,或个人帐户转帐(存款),均视为无效的“竞价保证金”。3.转帐或存款时,收款人(单位)为:“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大龙分公司”,备注:电煤竞价保证金,必须全部填写,不得错字或少字。八、合同要求(一)入围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照公告合同范本,与大龙分公司协商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二)如入围单位未按入围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大龙分公司有权取消入选单位资格,并扣除本次竞价保证金,并三个月内不能参与报价(如果报价视为无效)。(三)签订合同时请提供竞价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四)验收及结算方式1.验收标准:数量以购方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正常的铁路运输损耗1.2%内由购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供煤单位承担(汽车运输不补运损);质量由购方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2.结算时间以火车运输大票启票时间和汽车衡计量时间为依据。3.煤炭合同价格: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4.结算方式:次月结清上月的煤款;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5.计价方式及计价标准以实际签订合同条款为准。九、供应商评价(一)大龙分公司建立健全供应商综合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诚信度、履约能力、银行授信等级、资源控制程度、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到煤炭采购中。(二)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大龙分公司立即终止该供应商供煤资格。同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1.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燃料从业人员,或人为干涉电厂采制化公正性的。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4.发生掺杂使假行为的。5.欺行霸市、串通其他供应商扰乱市场秩序。6.其他违反廉洁协议相关条款的。十、其他要求(一)煤炭供应商不得采用串标、围标等恶意报价等方式进行竞价,一经发现,将列入华电集团供应商黑名单。(二)竞价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价格在合同执行期(交货期)内不得因煤炭市场变化而变动。报价的数量、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煤炭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三)各煤炭供应商在平台竞价入围后,应及时与大龙分公司签订煤炭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供煤;供煤指标应符合合同最低控制指标,供煤指标不能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收货单位有权利要求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有关要求,大龙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四)大龙分公司拥有修改、澄清竞价文件的权利,并将修改部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竞价单位。当竞价文件修改、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达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竞价文件为准。联系人:戴忠猛,电话:13984465292附件1:XX电煤采购合同说明:火车煤合同条款加入:数量以购方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正常的铁路运输损耗1.2%内由购方承担,超出的部分由销方承担/购销双方各承担一半,其余条款参照市场汽车煤执行,请燃料分公司会同电厂自行修订。煤炭购销合同(市场汽车煤)出卖方(销方):销方合同编号:买受方(购方):购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销双方本着诚信为本、合作共赢的原则,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收货单位、供煤单位、发货地点、品种、煤种、数量及合同期限1.收货单位:供煤单位:2.发货地点:3.品种名称:4.煤种名称:5.供煤数量:***万吨6.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7.供煤计划:第二条交货地点及方式:2.1由供煤单位组织汽车将煤由发货地点运送到购方煤场或卸煤沟。2.2销方不得安排“有安全隐患”车辆承运电煤,电煤运输全过程由销方全权负责并承担运输责任,所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销方负责。第三条单价及计价标准3.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及质量、履约率调整价+2元/吨3.2合同价格:按到厂验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及干燥基全硫计价,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千卡/千克,干燥基全硫St,d≤***%时,执行一票或两票到厂含税基价***元/吨(不含税价***元/吨,税额单价***元/吨),其中:坑口煤价**.**元/吨(不含税单价:**.**元/吨,税额单价:**.**元/吨);运费**.**元/吨。单车(抽查)或单批次(全天)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千卡/千克时,不纳入执行期内加权结算,按3.4合同条款执行。执行说明: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单车或单批次热值差≤1000千卡/千克;4500千卡/千克≤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单车或单批次热值差≤900千卡/千克;4000千卡/千克≤基准热值<4500千卡/千克,单车或单批次热值差≤800千卡/千克;3500千卡/千克≤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单车或单批次热值差≤700千卡/千克;3000千卡/千克≤基准热值<3500千卡/千克,单车或单批次热值差≤600千卡/千克。运费标注:对于一票制到厂,煤矿或储煤场直发标注运费,贸易商有多个发煤地点可不标注运费。3.3质量调整价:3.3.1热值计价标准:按执行期内到厂验收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计价,实行按质计价结算。【各厂根据实际情况自定,要体现优质优价原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千卡/千克)结算计价标准Qnet,ar≥****千卡/千克坑口/一票到厂含税价为**元/千卡/千克·吨***千卡/千克>Qnet,ar≥***千卡/千克坑口/一票到厂含税价为**元/千卡/千克·吨***千卡/千克>Qnet,ar≥***千卡/千克坑口/一票到厂含税价为**元/千卡/千克·吨***千卡/千克>Qnet,ar≥***千卡/千克坑口/一票到厂含税价为**元/千卡/千克·吨Qnet,ar<***千卡/千克按10元/吨一票到厂含税固定价格结算3.3.2硫份计价标准:按执行期内到厂验收加权平均干燥基全硫计价【各厂自行确定,若干燥基全硫St,d≤1.5%按管理规定执行】干燥基全硫St,d(%)结算计价标准St,d≤**%(各厂自定)不加不扣St,d>**%每增加0.1%扣价***元/吨St,d>**%【上限,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按10元/吨一票到厂的含税固定价格体系结算。3.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4单车(抽查)或单批次(全天)低于合同要求的结算方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千卡/千克)结算计价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千卡/千克>Qnet,ar≥***千卡/千克按***元/吨固定价格结算***千卡/千克>Qnet,ar≥***千卡/千克按***元/吨固定价格结算***千卡/千克>Qnet,ar≥***千卡/千克按***元/吨固定价格结算***千卡/千克>Qnet,ar≥***千卡/千克按***元/吨固定价格结算***千卡/千克>Qnet,ar≥***千卡/千克按***元/吨固定价格结算Qnet,ar<***千卡/千克按10元/吨一票到厂含税固定价格结算第四条货款、结算方式及支付方式4.1以销方所供应的煤炭质量按合同执行期内(以启票日期为准)全部一起加权平均结算(扣除单独结算煤量),在合同执行期内提前完成供煤任务且不再供煤时可提前结算。4.2结算方式:4.2.1凭一票结算:坑口价加运费后一票到厂结算,销方出具全额增值税票(出具合格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时销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销方承担。4.2.2凭两票结算,煤本开具合格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方开具给购方;运费开具合格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方或销方委托的承运单位开具给收货单位(运费由销方垫付,购方支付,收货单位承担)。结算时销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销方承担。4.3付款方式:购方根据销方执行期内到厂验收的数量和质量,办理不超过70%预结算款(出具合格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出来后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经验证无误一个月内以现金、银行承兑汇票(购方不承担贴息)支付销方全部结算款。4.4煤炭数量以收货单位计量结果为准。煤炭质量以收货单位采制化验结果为准。4.5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质量以千卡/千克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4.6最终结算与合同履约率挂钩,调整价如下:(合同期)合同履约率罚额合同履约率≥80%不考核70%≤合同履约率-1元/吨60%≤合同履约率-2元/吨50%≤合同履约率-4元/吨20%≤合同履约率-8元/吨合同履约率-16元/吨未供煤纳入不合格供应商评价,暂停供煤1个月,年度发生2次,供应商退出,本合同解除。属于不可抗力、特殊原因,由双方协商处理。第五条数量和质量验收标准及方法5.1按收货单位相关验收管理办法执行(收货单位附件告知,双方盖章确认)第六条验收现场廉洁及安全行为规范要求6.1销方代表及驾驶员到达购方现场后,要严格遵守购方现场安全等工作要求,发生违反情况购方有权利按照制度或规定进行处理(收货单位可附件告知,双方盖章确认),涉及到销方利益时请销方自行问责当事人。6.2销方发生拉拢、贿赂、诬陷、威胁购方人员或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一经查实,合同执行期内来煤按5元/吨一票到厂含税固定价格进行结算,根据情节轻重交当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6.3购方人员有吃拿卡要及故意刁难的,销方可告知购方管理人员或向购方上级公司举报,购方将进行严肃处理。6.4举报电话:乌江公司燃料管理部(采购)钱军:座机:08518574259手机:18008510607乌江公司生产技术部(验收)温宇馨:座机:08518574184手机:139851998197.掺杂使假煤的界定及处理7.1按收货单位相关掺杂使假办法执行(收货单位附件告知,双方盖章确认)第八条煤质预报8.1销方应在装车当天和次日,用传真、邮件或手机微信信息方式将发运煤炭情况告知购方,内容包括:发运量(车数)、煤质(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干燥基全硫St,d)、预计到货时间等。第九条合同生效条件9.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销方须提供经法定代表人出具合格有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10.1合同履行地为购方所在地。购销双方所提供的证件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2销方需按本合同发货地点进行发货,发生不按规定发货地点发货情况的,购方可立即要求暂停供煤,合同执行期内来煤按0.05元/(千卡/千克·吨)一票到厂含税固定价格进行结算。10.3由于燃料采制化工艺过程的特殊性和发电生产过程的连续性,决定了购方所供电煤检验结果出来时,该电煤往往已投入使用,所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购方不可能再返还销方的货物,由此产生的标的物灭失、损害等不利后果只能由销方承担,购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10.4在合同执行期内销方合同量兑现后,未接到购方通知,销方可以继续发运煤炭,仍执行本合同条款。如销方接到购方停(缓)发运煤炭通知后,销方应予以配合,若销方仍继续发运,合同基价下浮10%进行结算。10.5合同价格随行就市,期间如遇煤炭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销方与购方或收货单位协商后对价格进行调整,如协商不成,本合同自然终止。10.6合同基础价格结构分为不含税部分和税额部分,根据国家税率政策变动调整税额部分,不含税单价部分保持不变。10.7销方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煤等需要,由购方出具有关的《委托书》、《煤炭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结算清单》及相关证照给销方,以上资料销方只能专项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煤使用,不得另作其他任何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与购方无关。如销方使用以上资料给购方造成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由销方全部负责赔偿。10.8如购销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合同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由双方协商确定。10.9销方必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账户信息、授权书等),若未及时提供资质证明材料造成相关损失均由销方承担。10.10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1.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购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11.2本合同一式陆份,销方三份,购方三份,签字盖章生效。只对购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除购方事先书面同意外,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合同无效。第十二条特别说明12.1本合同文本由购方提供。在签订合同时,销方有权要求购方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或说明。合同一经销方签字盖章后视为销方对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不得以格式合同为由进行抗辩。销方:购方: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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