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采购公告 贵阳市公安局关于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网站下载(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851-84839751、编标工具咨询电话:0851-84839761)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2月02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GZJLZB2024005 项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6680919.69元 最高限价(元):6680919.69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 数量:1 预算金额(元):6680919.69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其他(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登记表》。 4.一般资格要求: 4.1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可以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 供承诺函) 4.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提供 2023 年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投标文件范本); 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文件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现场根据贵州信用联合惩戒平台反馈信息,查询供应商是否属于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如被列入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1月23日 至2024年02月01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网站下载(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851-84839751、编标工具咨询电话:0851-84839761) 方式:无 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4年02月02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http://222.85.190.33:82/TPBidder/memberLoginForZFCG 五、响应文件开启 截止时间: 2024年02月02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阳市公安局 地 址:黔灵山路306号 联系方式:189850305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3栋21层 联系方式:186851640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远玫 电 话:18685164050 九、附件 【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招标文件正文.pdf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文件预览: 采购公告.pdf招标文件压缩包.zip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采购文件(2024年1月)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0J2项目编号:ZFCG20240118006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项目名称:包项目(两年)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0J2001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品目名称:包项目(两年)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类别:服务类采购人:贵阳市公安局代理机构: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一章采购范围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第二节□货物要求□服务要求□工程要求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第二节商务要求第三节阐述、演示、样品展示第四节图纸附件第五节实质性要求明细表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一节评标办法第二节评分标准第三节废标条款第四节无效标条款第二部分通用部分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一节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发布第二节采购文件获取第三节编制和上传投标响应文件第四节竞争性磋商程序第五节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第六节支付代理服务费第七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公告及履约验收第八节质疑和投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项目概况二、供货期限三、合同文件构成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五、合同金额(中标价)六、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八、订立地点九、合同生效十、补充协议十一、其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严禁贿赂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1.3保密第2条包装、运输和交付2.1包装2.2运输2.3交付第3条货物检验和验收第4条质量保证期第5条合同价款支付第6条履约担保第7条不可抗力第8条合同转让和分包第9条节能环保第10条合同解除第11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第12条争议的解决第13条违约责任第14条其他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项目概况二、工期三、合同文件构成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五、合同金额(中标价)六、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八、订立地点九、合同生效十、补充协议十一、其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严禁贿赂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1.3保密第2条工期第3条工程质量3.1工程质量要求3.2质量检查第4条竣工验收4.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竣工和验收4.3试运行4.4竣工清场第5条保修责任第6条合同价款支付第7条履约担保第8条不可抗力第9条合同转让和分包第10条节能环保第11条合同解除第12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第13条争议的解决第14条违约责任第15条其他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项目概况二、服务期限三、合同文件构成四、合同文件解读及其优先顺序五、合同金额(中标价)六、履约保证金七、订立时间八、订立地点九、合同生效十、补充协议十一、其它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严禁贿赂1.2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第3条服务验收第4条质量保证第5条合同价款支付第6条履约担保第7条不可抗力第8条合同转让和分包第9条节能环保第10条合同解除第11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第12条争议的解决第13条违约责任第14条其他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六章响应文件的编制第一节编制要求第二节响应文件组成第三节响应文件格式范本第七章远投网开注意事项第八章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一章采购范围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一、项目及品目概述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贵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进行国内招标。贵阳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三江农场,承担全市刑事拘留、强制戒毒、行政拘留人员的羁押管理工作,日均在所被监管人员约4600人,根据《关于印发行)>的通知》(公监管【2017】393号)文件要求监管支队设置了被监管人员食堂,负责被监管人员的伙食保障工作。被监管人员食堂内设有食品库房、肉禽加工间、烹饪间、面点间、蒸饭间、洗菜间、餐具消毒间等,内部设施配置齐全,包括台柜、油烟道、炉台、冷冻库、蒸汽消毒设备等。项目服务期两年(2024年1月-2026年1月)。二、采购预算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项目采购预算为大写陆佰陆拾捌万零玖佰壹拾玖元陆角玖分整(¥小写6680919.69元)。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采购预算为大写陆佰陆拾捌万零玖佰壹拾玖元陆角玖分整(¥小写6680919.69元)。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大写陆佰陆拾捌万零玖佰壹拾玖元陆角玖分整(¥小写6680919.69元)。其中(若有)品目名称: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被监管人员食堂服务外包项目(两年),最高限价为大写陆佰陆拾捌万零玖佰壹拾玖元陆角玖分整(¥小写6680919.69元)。本项目按(?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固定价□多种报价)进行投标报价。(/)计价单位元(以采购文件约定的计价单位为准)三、采购合同管理:1.是否允许分包:□是?否2.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包含: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等内容)、金额或者比例:/四、本项目?是□否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特别提示:如采购项目或品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规定。六、招标文件解释权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七、采购人1.采购人名称:贵阳市公安局2.地址:黔灵山路306号3.联系人:贵阳市乌当区三江农场贵阳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4.联系电话/传真:189850305185.电子邮箱:/八、代理机构1.名称: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3栋21层3.联系人:陈远玫4.联系电话/传真:186851640505.电子邮箱:/九、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贵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51-85806835详细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C区340室第二节□货物要求□服务要求□工程要求一、□货物范围?服务范围□工程范围本项目采购的服务范围要求为负责对被监管人员每日早中晚三餐食品熟化加工,盒饭分装,热餐配送,餐盒消毒及食堂日常管理等工作。因监管场所的特殊性,该食堂全年无休(节假日需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在提供每日基本餐食的基础上,额外承担加餐任务)。二、须满足的规范,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规范或标准按国家餐饮行业卫生相关行业标准来执行。第三节供应商资格条件本品目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如下:一、供应商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意愿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一)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相应资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体要求:具体要求: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可以提供基本开户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体要求:具体要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体要求:具体要求:提供2023年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须承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格式文件详见相关文件范本)(2)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对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21号文件要求,交易系统会自行对失信供应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二)所需特殊行业资质或要求:供应商须具备: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登记表》。(三)本品目□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四)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可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一、被监管人员食堂委托管理服务内容序号名称服务内容岗位配置备注1熟化加工根据审核后的菜谱将配送到食堂进行半成品熟化加工。厨师、帮厨、杂工人数约4600人2分装盒饭将熟化加工好的早中晚餐食材分装成盒饭。分餐员工人数约4600人3监区配餐按监区人数将盒饭配送到各所指定地点。配送驾驶员、配送搬运员人数约4600人4餐具清洗消毒及食堂卫生清洁完成餐具、配送框、车辆、食堂各区域得清洁、消毒工作。洗消工人数约4600人5库房管理按先进先出原则做好食材及各类耗材管理;完成食堂食材台账管理。库管人数约4600人6项目管理部负责被监管人员食堂项目现场管理、与警保大队及相关科室对接相关食堂管理工作、负责项目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项目经理、总厨、人数约4600人二、食堂服务人员配置要求结合监管支队实际需求,本项目应配备食堂服务人员57人(其中:厨师15人,后厨服务人员40人,项目管理人员2人),所有人员需提供健康证复印件。服务人员配置表第七章远投网开注意事项详见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操作手册。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技术处咨询,联系方式为座机:0851-84839751/84839761。110第八章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附件:优惠性政策法律法规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微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微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微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111(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微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112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微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微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微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113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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